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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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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凝聚國內對ECFA的共識 文/鄧岱賢《交流雜誌98年8月號第106期(歷史資料)》

  近來有關兩岸是否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一事受到各界普遍關注,也成為朝野的爭議焦點之一。政府已採取具體步驟加強政策宣導並積極與在野黨溝通,以凝聚國內的共識,使ECFA在爭議最小的情況下,為我國經濟開創最大的利益。在馬總統「三不三要」的原則下,也就是「不矮化主權、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不再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要凝聚共識、要循序漸進、要廣結善緣」,相信並期盼朝野很快就能凝聚共識,為台灣經貿開展更寬廣的明天。

加強宣傳與溝通
  有關ECFA議題,陸委會在四月所做的民調顯示,七十%的民眾認為有必要簽訂,二十三.五%認為沒有必要。另根據民進黨三月份的民調顯示,知道ECFA的民眾佔四十四.一%,不知道者佔四十四.七%;另有七十八.二%的民眾認同執政黨應與在野黨溝通、取得共識,再與大陸協商。
  由陸委會及民進黨的民調結果,可知當前問題所在:第一,兩岸經貿關係非常密切,所以大多數民眾支持兩岸簽署ECFA來處理兩岸經貿問題,以使兩岸經貿往來能朝最有利台灣經濟發展的方向邁進;第二,有部分民眾不知道ECFA內容為何?以致產生疑慮,希望朝野先溝通以凝聚共識。
  在這樣的狀況下,筆者誠摯提出如下建議:第一,在經濟部完成ECFA評估報告後,儘速公佈並廣為宣傳,讓民眾知道ECFA為何?第二,加強與在野黨溝通。除此之外,也就「協商過程」與「協議生效」兩方面提出個人的看法。

「協商過程」分階段可減少阻力
  就「協商過程」而言,根據主管機關經濟部的說帖,其目標是為了:「推動正常化、避免邊緣化、促進國際化」。因此ECFA若能分階段推動,先以「正常化」為主,也就是在WTO 架構下,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可以減少在野黨的反對聲浪。
  我們由民進黨主席蔡英文過去的談話即可得到答案,二○○一年二月二日蔡主席時任陸委會主委,她在金門進行「新世紀兩岸經貿關係展望」政策說明時即表示:「兩岸應該擱置爭議,加強交流與協商,並在確保國家安全前提下,『優先從兩岸經貿正常化開始』,推動兩岸關係正常化,『小三通』推動就是一個起點」,所以蔡主席過去是贊成兩岸經貿正常化。
  而蔡主席在今年四月份舉辦的「民間國是會議」時說,「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任何『超越』WTO多邊開放承諾的協議,政府應交付人民公投」。由蔡主席的話可知,她現在依然不反對在WTO架構下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只是認為有「超越」WTO多邊開放承諾的協議,應交付人民公投。這一點由台聯的民調題目「如果有『超越』WTO規範的,或涉及主權及國家重大事項的兩岸協議,應該公投」,可見在WTO規範下的「兩岸經貿正常化」,沒有超越WTO規範的部分,民進黨及台聯應該不會反對。

我方有能力因應兩岸經貿正常化
  台灣在二○○二年初加入WTO,依據當時入會承諾,給予所有會員優惠待遇,卻單獨將大陸排除在外,形成目前兩岸經貿關係的不正常狀態。現在政府主管機關規劃,依據我方加入WTO承諾,給予大陸相同待遇,並希望大陸也依照當初加入WTO承諾,給予台灣相同待遇,這就是兩岸經貿正常化的真諦。而我方實施經貿自由化多年,也已經依據入世承諾,開放全球跨國企業及金融機構來台投資,國際化經驗豐富,絕對有能力因應兩岸經貿正常化所帶來的改變。
  筆者建議,第一階段ECFA內容,主要就是協議的宗旨、目標、精神、綱要及進程,目標是進行兩岸經貿的正常化,並確定雙方經濟合作的架構。至於有急迫性的項目,如石化、機械、汽車零件等產業,在二○一○年東協加一全面實施後,即將面臨產品出口大陸須繳六.五%至十四.九%較高關稅的不平等待遇,產業界強烈呼籲政府列入雙方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的項目,相信在野黨也應該會體諒這些產業所面臨的國際競爭壓力,如此就可以在爭議最小,利益最大的狀況下來推動ECFA。

ECFA主旨為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不涉主權事項
  就經濟部所提ECFA之避免邊緣化及促進國際化的主要內涵而言,就是類似世界各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Free Trade Agreement, FTA),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是純經濟議題,絕不涉及主權。而馬總統宣示「不矮化主權、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不再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也應可消除在野黨的疑慮。
  眾所週知,當前全球經濟區域化盛行,已有二百三十個區域貿易協議(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有效實施。我國雖然已經加入WTO,但若不能與其他國家進行更進一步的區域經濟合作,享有「超WTO協議(WTO Plus)」,我國在與這些會員進行貿易時,將會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所謂「超WTO協議」就是比入WTO承諾時,再進一步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就這一部分而言,我國已經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與宏都拉斯五國簽署 FTA,有足夠的經驗。事實也證明,台灣與這些國家簽署FTA對於提升雙方的經貿往來有極大的幫助。
  在WTO會員紛紛簽署RTA的浪潮下,台灣經濟要永續發展,勢必要與我主要貿易對手簽署經濟合作協議,以享有「超WTO」優惠,才能確保台灣的國際競爭力。所以,與大陸簽署ECFA是我整體對外貿易策略的重要一環,但絕不是唯一,未來台灣在與大陸簽署ECFA後,還要進一步與美、日、歐盟、東協等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議,這已是台灣經濟發展必走的道路。所以就這個階段的協商而言,雖然在野黨的反對聲音可能較大,但在野黨若能客觀務實面對台灣當前面臨的國際經濟環境,就能體諒政府推動兩岸簽署ECFA的苦心。

「協議生效」法制化可以消除疑慮
  就兩岸協議的落實而言,我國為法治國家,政府一切依法行政。筆者建議可以多多宣導兩岸協議生效的法定程序,以避免因公投程序使純經濟的ECFA變得複雜。
  就兩岸協議的生效程序而言,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可見兩岸洽簽ECFA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在野黨可以依法監督,確保ECFA無損主權並可增進我經濟利益,但依法ECFA無須透過公投程序來決定。
  另就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FTA而言,由於是屬於經貿議題,依照「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十條:「協定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所以,就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FTA,降低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的內容而言,也有法定程序,但也無需經過公投。

ECFA生效有法定程序,但無需公投
  而根據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為:第一,法律之複決;第二;立法原則之創制;第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第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只有這四項重大事務才需經過全民公投決定,其餘政策則由既定的法定程序決定即可。
  因此,就主管機關經濟部目前規劃的ECFA目標:「推動正常化、避免邊緣化、促進國際化」而言,完全是屬於經貿議題,有既定的法律程序,也與「公民投票法」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無關,所以無需經過公投程序來決定。
  總之,希望政府將「兩岸經貿正常化」及「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分兩階段來推動ECFA,並加強與在野黨的溝通,消除疑慮、加強凝聚國內對ECFA的共識。同時我們也希望在野黨依現行法定程序來監督兩岸洽簽ECFA一事,讓ECFA儘早成為海基、海協兩會的協商議題,讓這項有助於處理兩岸經貿往來的協議,能朝最有利於台灣經濟與人民福祉的方向發展,這才是台灣之福、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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