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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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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對國內產業的可能衝擊與救濟措施 文/杜震華《交流雜誌98年8月號第106期(歷史資料)》

一、前言
  目前,兩岸間正在諮商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然而,各界對於這個協議和前幾個月被談得沸沸揚揚的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之間的關係為何,以及這個架構協議的意涵、重要性,簽署之後對台灣的衝擊和可能的救濟措施為何,其實經常有不少誤解和模糊之處,導致各種討論經常陷入打「迷糊仗」的狀態,各說各話、難有交集。本文嘗試以簡單的說明,讓讀者明白ECFA的來龍去脈,以及上述幾個相關問題的解答。如此,各界對於ECFA的討論,比較能夠有一個客觀的事實基礎。

二、ECFA的意涵
  兩岸之間簽署「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ECA)是馬英九先生在總統大選時的政見之一,其目標就是要和對岸簽署一個類似目前盛行於世界各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由於目前全球盛行自由貿易協定,我國貿易對手國(中、日、韓、新)更是狂熱地簽署,其貿易關稅都在往「零關稅」邁進,台灣近年來的出口貿易表現逐漸相對落後;因此,在兩岸關係和緩之下,透過兩岸間的簽署,帶動台灣和其他國家的簽署,的確是個可行的途徑。
  然而,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費時,新加坡和中國大陸的協定談了兩年才完成。而在今年春天,台灣的石化產業才猛然發現,二○一○年元旦開始,東協和中國的自由貿易協定即將完成調降關稅,雙方的稅率將降到趨近於零,等到兩岸的「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ECA)談成,不僅大量對大陸出口的石化業早已喪失市場,連紡織、機械、汽車零組件等產業都會受到嚴重威脅。其結果不僅會讓台灣出口大減(可稱為「貿易取代效果」),可能還會促使台灣廠商外移(可稱為「投資外移效果」),因此要等待CECA已經來不及了。於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另一個模式,也就是先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之後再陸續簽署「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和「投資協議」的概念就被提了出來。在這個途徑下的「架構協議」中,可以帶出一個「早期收穫計畫」(Early Harvest Plan),將迫在眉睫的幾種產業列入其中,就可以讓這些產業在兩岸之間提前進行貿易自由化,解決台灣在這些產業所面臨的困境。這種模式是本世紀初東協和中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模式,可以完全被兩岸模仿。因此,今年春天吵得沸沸揚揚的CECA,頓時之間就變成了ECFA;許多人以為是因為CECA的閩南語發音和「洗腳」類似,而ECFA發音和「會再發」類似才如此更動,其實真正的原因是如上所述!

三、對國內產業的衝擊
  兩岸間簽署貿易協定會對台灣產生何種衝擊?在此,有必要在ECFA和CECA之間做出分別。由於ECFA只是一個「框架協議」,只大致規範了未來諮商的主要內容和時程,基本上不會對產業產生衝擊。但是,其中的「早期收穫計畫」涉及了列於其中的產業的關稅在兩岸間相互免除,當然會有影響。如果未來是按照我方的要求,僅列入我方主張的石化、紡織、機械、汽車零組件等產業,由於它們目前主要是由台灣對大陸出口,其結果會讓台灣這些產業對大陸的出口增加,完全有利於台灣。但是,在三、五年之後,如果大陸這些產業的競爭優勢超過台灣的話,沒有保證台灣可以繼續向大陸出口,也有可能是反向而行。但是可以確定的是,最有效率的廠商將會佔有兩方的市場,這也是「自由貿易協定」的基本目標︱追求資源使用的最有效率。
  如果在「框架協議」之後,很快地簽署了「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及投資協議」(估計最少也要一年)的話,那麼對台灣部份產業的衝擊就比較大了。依照經濟理論,台灣的經濟發展程度超過大陸,在資本技術密集的產業會具有競爭優勢;相反地,在勞力密集的產業就會有競爭劣勢。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在自由貿易之下將會擴張,搶占大陸的市場;而具有競爭劣勢的產業則會萎縮、外移或消失,將市場讓給對岸的廠商。兩岸的資源使用都會更有效率,但是調整的過程有得有失,勞力密集的產業受害,資本技術密集的產業受惠。經濟理論告訴我們,由政府將受惠的利得移轉補貼受害的產業之後將會有剩餘,整個社會將會獲利,因此這種貿易自由化是值得推動的。
  一般認為台灣會受衝擊的產業,包括寢具、毛巾、磁磚、茶葉、皮件、製鞋、陶瓷、內衣、絲襪、泳裝等內需型的中小企業和農業。然而,即使是勞力密集的產業中,也有技術水準頗高的廠商,而資本技術密集的產業中也有勞力相對密集的廠商。例如,製造業中分類中的「精密器械」,其實是台灣製造業中資本密集度最低的。一般認為台灣的陶瓷業是勞力密集的弱勢產業,但不要忘記著名的「法藍瓷」卻是競爭力極強的企業,而「琉璃工坊」也屬於這個產業。政府宣稱台灣目前沒有對大陸開放的八百三十四項農產品,還是不會開放,但別忘了台灣蘭花的競爭力是世界級的,相互不開放進口,不一定對台灣的蘭花業者有利。在貿易自由化之下,政府和業者的課題,是讓資源移轉到更有競爭力的產業,或堅持留在原來的產業,但同時以產業升級來面對挑戰,而不是全力去圍堵對方低廉的產品。畢竟,在自由貿易之下,雙方透過進、出口,才能提升彼此的生活品質和社會福利。

四、相關的救濟措施
  但是,即使短期內無法迅速讓產業升級時,在目前的自由貿易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範下,除了一般性延緩衝擊的措施以外,還有各種短、中期可用的「救濟措施」,來提供進口國暫時性的保護救濟。以下一一臚列:
  在一般性的「救濟措施」上,首先,各種自由貿易協定都會有「排除名單」,將完全無法面對進口競爭的敏感產品,排除在自由貿易之外。但排除在外的名單和價值,慣例上不得超過貿易項目的十分之一,以避免違反世貿組織規定「自由貿易區」 「基本上所有的產品」都必須列入的要求。其次,各種自貿協定都會依照列入名單產品的個別競爭力,給予不同的「降稅時程」,從立即免除關稅到五年或十年不等,甚至可以長達十五年(超過十年必須交代原因)。其三,各種自由貿易協定都會有「原產地規定」(Rule of Origin, ROO),設定不同的「原產地」的要求(一般是達到某個比例的區域內附加價值,或是在某種位數的關稅表中經過加工改變了稅則),避免經由簡單的加工,甚至轉運,就可以免稅出口到進口國來。
  接著,在狹義的「救濟措施」方面。首先,在「貨物貿易協議」中通常會有重申雙方遵循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條文(我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目前已經在實施這些規範)。另外,為保障簽署國不受進口嚴重的衝擊,也會有在必要時得採取「保障措施」的條文。以東協和中國大陸的「保障措施」(在貨物貿易協定的第九條)為例,其內容規定:來自於中|東自貿區內的進口激增,使得一產品的國內生產部門,受到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時,一締約方可以啟動保障措施,對來自於中|東自貿區內的產品提高關稅。但是為了避免該措施被濫用,也規定了各締約方使用保障措施的限制。首先,保障措施使用的期限,為該產品開始降稅之日起到完成降稅的五年之內。其次,一次實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三,實施保障措施的關稅率,不得高於該產品採取保障措施時的最惠國稅率。其四,自貿區保障措施不得與世貿組織的保障措施同時使用。其五,該項產品占總進口值百分之三以下時,即不得使用「保障措施」。
  由於台灣可能受害的傳統產業,通常不會占到總進口額的百分之三以上,難以適用一般性的「保障措施」。因此,如果兩岸未來簽署的貿易協議類似東協和中國大陸的協議,則台灣主要的「救濟措施」,可能會是依循世貿組織的「反傾銷」措施,亦即: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其他國家,使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遭受損害時,進口國可以徵收不超過傾銷價差的反傾銷稅。
依照上述之救濟措施分析看來,台灣的弱勢產業在兩岸經濟合作協議之下,可以獲得各種的救濟,但是各種救濟措施都有其限制。除非被排除在自由化之外,否則不太可能獲得長期性的救濟。而這也是國際間對於救濟制度的設計原則,不希望各國藉由救濟措施,來長期保障沒有競爭力的產業勉強存在;而是希望將資源逐步轉移到具有競爭力的產業,能夠藉由國際競爭來發揮各國的生產效率,極大化全球的生產。

五、結論
  在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以及完整的「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ECA)之後,國內的弱勢產業免不了會受到衝擊,而具有競爭力的產業則有機會擴大市場到對岸去。可能受傷害的產業可以有各種不同的「救濟措施」,來進行短、中期的保護和調整,但不可能維持長期的保護。政府和相關業者必須以產業升級來面對長期競爭,而這也是自由貿易的真諦。政府必須以資源和制度、創新來協助產業,而產業界也必須自助人助,雙方緊密合作之下,才能跨過這種市場開放的壓力,讓台灣經濟進入另一個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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