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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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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子法修正,保障大陸配偶權益 文∕吳怡靜《交流雜誌98年10月號第107期(歷史資料)》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已於本(九十八)年六月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本年八月十四日施行。修正重點包括全面放寬大陸配偶的工作權、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六年、取消大陸配偶繼承在台灣地區遺產新台幣二百萬元的限制,以及增訂移民署在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為具體落實修正條例之運作,以保障具合法婚姻之大陸配偶權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配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重點
  大陸配偶取得台灣地區身分證之時間已由八年縮短為六年,因此,配合取消結婚團聚滿二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即大陸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後,立即可申請依親居留,四年後可申請長期居留,在台長期居留滿二年,可申請定居。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不再限定數額,長期居留則每年限額一萬五千人,但對於因本次修法身分轉換取得長期居留資格者數額亦不限。
  基於人道考量,放寬大陸配偶在團聚期間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二個月內、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者,大陸地區之父母親可來台探親。另基於親子團聚權之考量,增列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可來台探親。若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四歲以下者,或首次來台在十四歲以下者,可來台探親六個月,停留期滿可辦理延期六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重點
  放寬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期間,若依親對象亡故,或受家暴經判決離婚,且在台有未成年子女者,可繼續在台居留,不撤銷或廢止許可。對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後曾在台依親居留,因配偶亡故被廢止許可證返回大陸者,可再重新申請來台依親居留。
  對於在台配偶收養大陸配偶未滿十八歲之親生子女;及大陸配偶在長期居留或定居階段,其大陸之親生子女首次來台探親在十四歲以下者,在台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停留期間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其大陸親生子女可申請在台長期居留。
  本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子法的修訂,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大陸配偶在台權利,並促使社會大眾能以正確健康之態度看待大陸配偶,故基於「大陸配偶乃家庭經濟支柱的角色」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調整修正相關法令,期能真正落實保障大陸配偶的基本生活權益,讓兩岸婚姻可以更加幸福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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