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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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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投資保護法」擬修法,有助保障台商投資權益 文/林則宏《交流雜誌98年12月號第108期(歷史資料)》

根據大陸商務部統計,截至二○○九年九月底,大陸累計批准台資專案七萬九千兩百七十個,實際利用台資四百八十九.五億美元。按實際使用外資統計,台資在大陸累計吸收境外投資中占五.三%。儘管前述數字一般認為應屬低估,但仍不難看出,台商在大陸吸引外來投資中,所佔有的一席之地。然而,大陸近八萬家台資企業的權益保障,長久以來卻一直只能依靠大陸片面制訂的國內法。
  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提出兩岸「應當發展貿易,互通有無,進行經濟交流」以來,積極吸引台灣企業前往投資,就成為大陸對台工作的重要任務。
  相較於對台招商的積極性,大陸在台商投資權益保障上的作為,卻是相對滯後。直至一九八八年才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佈「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這項只有二十二條條文的「規定」,被簡稱為「二十二條」,對於台商權益保障,僅簡單規範「台灣投資者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往國外」、「國家對台灣投資者的投資和其他資產不實行國有化」。
  由於內容過於陽春,加上法律位階偏低,兼以一九九○年代以後,台灣企業西進大陸投資明顯增加,衍生的問題日益多元及複雜化,大陸國務院於是在一九九三年召集外經貿部(商務部前身)、國台辦,以「二十二條」為基礎,起草一部台商投資權益保障的專門法律。
  在中共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俗稱「台商投資保護法」)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頒佈實施,但這部屬於原則性規範的法律,全部條文更少,只有十五條。至於配套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遲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才頒佈實施。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國貿系主任、大陸安徽省台籍仲裁人彭思舟表示,「實施細則」相對而言,已經更具體也較具可操作性,制訂時更曾徵詢過部分大陸台商和台灣工商界團體,算是一項進步,尤其在第二十九條明訂,「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台灣同胞擔任仲裁員」。
  目前大陸已經有北京、上海、重慶、廈門、安徽合肥等地,聘請台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由於台商可以按大陸仲裁規定選擇台籍仲裁員,參與糾紛仲裁審理。因此,這項規定對於增強台商投資保護,具有一定的意義。
  不過,畢竟台商投資保護法及其細則屬於大陸方面訂立的國內法,而且迄今大陸整體法治環境仍有待加強,「依法行政」的基本觀念尚未具體落實。因此,即使法律體系基本完備,台商投資糾紛案件依然層出不窮。
  天津台商協會資深會長、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台企聯)監事長丁鯤華就指出,他在天津多年,遇過不少官員,連台商投資保護法都沒看過,凸顯出大陸對於宣導及執行台商投資保護法的不足。台企聯會長張漢文因此呼籲,大陸中央應該要求地方政府、法院,要確實將台商投資保護法拿出來看一遍。
  從統計數字來看,海基會成立以來,光是向海基會求助的台商投資糾紛案件,已超過三千起(如後頁附表)。近幾年台商求助案件更明顯增加,顯示如何確保大陸台商投資權益,已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北京當局其實也早認知到,現行台商投資保護法已經不足以應對當前台商在大陸所面臨的問題,因此,這幾年修法的聲音不斷出現。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擔任國台辦主任時,曾於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應邀向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國務院關於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
  陳雲林當時提出,大陸在台商投資權益保障上仍存在幾方面問題:「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重視不夠」;「一些地方和部門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未落到實處」;「有關政策規定與『台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不盡一致」;「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機制需要進一步健全」。陳雲林並建議,大陸應該適時修訂台商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針對兩岸經濟關係的新特點和新形勢,對台商的投資主體、投資形式、投資領域、投資便利化等,進一步予以明確。
  為推動台商投資保護法修法,過去兩年多,大陸國台辦等單位不斷前往各地與台商座談,徵詢台商的修法意見。不過,不少台商顯然對於大陸社會迄今依然是人治重於法治的現象,有著深刻的體會。因此,不少台商提出的建議為:提高地方台辦與台辦主任的位階。
  今年十一月十三日由國台辦舉行的「二○○九年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會長座談會」中,廣東江門五邑台商協會副會長蔡天鈞就指出,台商在大陸發生的問題經常涉及其他部門,如:工商、稅務、海關、公安等等,即使台辦為台商權益據理力爭,若台辦位階不高,光靠協調也很難發揮作用。在這場座談會的分組討論中,多位台商會長甚至直接呼籲,應由各省、市的省委、市委常委來擔任地方台辦主任,如此台辦在與其他政府單位協調涉及台商權益事件時,才能真正引起各主管單位的重視。
  不過,無論台商投資保護法如何修訂,或地方台辦位階是否調高等問題,都屬於大陸內部事務。台北海洋技術學院國貿系主任彭思舟認為,由大陸單方面立法能否確實保障台商投資權益不無疑義,透過兩岸協商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協議,應比期待大陸修法更為實際。
  事實上,在一九九三年辜汪會談召開前的預備性磋商中,兩岸已經就台商投資權益問題進行過討論。雙方在當年四月二十九日辜汪會談,所達成的「辜汪會談共同協議」已明文約定,「雙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
  一九九五年五月雙方於辜汪會談後續第一次事務協商中也達成共識,將「有關台商投資權益保障協議問題」納入協商議題。可惜隨後兩岸關係生變,台商投資權益保障協議一擱置就是十餘年時間。
  去年總統大選後,兩岸關係明顯改善、雙方協商重新恢復,台商投資權益保障也被政府列為下一波兩岸協商的主要議題之一。尤其今年六月政府正式開放大陸企業來台投資,大陸也意識到陸資企業日後在台灣投資權益保障的問題。
  以今天兩岸的大環境,透過雙方政府簽署正式的投資保障協議,條件顯然較過去更為成熟。未來一旦兩岸能就雙邊投資保障簽署協議,將能進一步強化台商在大陸投資經商時的權益保護,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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