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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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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馳名商標之認定及保護規定簡介 文/朱靈《交流雜誌99年4月號第110期(歷史資料)》

壹、前言
  據報載,慈濟之前到大陸賑災獻愛心,不能光明正大表明慈濟人的身分,因為早在二○○二年就有朝陽慈濟在大陸搶先註冊商標,而且大陸更有許多打著慈濟名號的團體或企業魚目混珠。不過經由全國商業總會奔走兩岸,終於在今年一月十一日由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撤銷朝陽慈濟商標,並認定慈濟是馳名商標。這也是兩岸非營利事業第一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案例,往後不得有任何商標註冊可以搶註或冒用名稱。
  據統計,目前在大陸的台商企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有數十件,如「永和」豆漿、「天福」茶葉、「捷安特」腳踏車、統一、哥弟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之企業,不僅得到當地政府之財政嘉獎,且商標知名度提升,產品銷量大增,可謂一舉數得。
  海基會與海協會已決定在今年上半年第五次「江陳會談」,協商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馳名商標是智慧財產權的重要項目,那麼大陸馳名商標如何申請認定,保護規定為何?值得我們好好探究。

貳、大陸馳名商標之定義
一、背景說明
(一)一九九三年間,大陸發生著名商標在國外頻遭大陸本地企業搶註或發生糾紛,如上海「蝴蝶」縫紉機、「大白兔」奶糖、「張裕」葡萄酒。大陸商標局採個案認定為「馳名商標」以解決搶註糾紛。大陸商標局堅持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之精神,認為各公約國認定馳名商標,應由商標註冊國或商標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在該國為馳名商標者,才受到各成員國間之保護。而非其他組織或個人認定馳名就受到保護。
(二)一九九四年大陸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管理局的提案,認為僅該局所轄商標局有權認定孰為馳名商標。由該局並組成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容納專家、學者為委員。認定過程中要參考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商品或服務主管機關的意見,再以多數表決投票產生馳名商標。
(三)一九九六年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截至二○○○年共認定一百九十七件馳名商標。從而馳名商標係指在全國領域內具有高度知名或馳名的商標,僅在一省一市具有知名度,則不能稱為馳名商標。並於二○○三年頒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二、馳名商標之定義
(一)「馳名商標」,係指受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各國國內法特別保障之法律意義上之商標,均係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之商標。
(二)大陸「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明定,馳名商標係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管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三)規定中明確指出:
  馳名商標的涉及地域為「在中國」,即不論其為國內商品或國際商品,其經營所在地為中國,在國外經營的國內外商品不在此列。
  「相關公眾」的解釋中,消費者、生產者或者經銷管道中的所涉及相關人員在申請過程中為並列關係,即前述商標在三者中的任意一組群體中具有較高聲譽即可。

參、大陸馳名商標之認定
一、申請認定大陸馳名商標之前提,為商標註冊人認為其馳名商標受到損害並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始可提出認定之申請,係採取「被動保護、個案處理」之原則。此種方式可嚴格評判馳名商標,惟缺點為提供不法經營者利用別人之馳名商標牟取暴利之機會。商標遭到侵權,被侵權者主張保護時,需經過馳名商標認定程序,往往花費很多時間。
二、申請認定有兩條途徑即行政及司法認定,根據下面不同情況分別向不同的機關申請認定。
(一)行政認定
由大陸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
由商標異議案件(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之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應當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來認定。(上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
經由商標爭議案件(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之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馳名商標,應當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上述規定第四條第二款)
證明馳名商標之證據材料(上述規定第三條)
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資料。
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資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資料。
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資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資料。
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資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大陸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資料。
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資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資料。
(二)司法認定
大陸基層法院原則上不能認定馳名商標
由於馳名商標關係重大,除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之少數基層人民法院外,涉及馳名商標認定之商標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均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亦即僅有中級及中級以上之法院有權認定馳名商標。
審查標準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之請求及案件之具體情況,可對涉及之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在認定馳名商標時,考慮下列因素: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紀錄。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肆、大陸馳名商標之保護
一、新商標法
大陸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係大陸修訂商標法時正式納入,新商標法明文規定馳名商標之保護條款,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中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而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有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宣傳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等因素,對馳名商標之保護,除已經註冊和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和服務外,還將擴大到其他的產品及服務,未在大陸註冊的馳名商標亦在其保護範圍內。(商標法第十三、十四、四十一條)
二、商標法實施條例
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三、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以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四條)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規定假冒他人馳名商標者,應予追訴(上述規定第六十一條)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而進行的法律要件的認定,屬於認定事實的範疇。為儘量減少當事人利用馳名商標認定追逐不正當利益的機會,上述解釋規定,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寫入判決書主文,也不在調解書中認定馳名商標(解釋第十三條)。
(二)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之原則,原告對其主張的商標馳名事實負舉證責任。惟考慮到認定馳名商標之舉證一般較為複雜,對於曾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等特殊情形,為有利於保護權利人之權利,上述解釋又作出了減輕舉證責任等特殊規定。對於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認定過的馳名商�苤A或者曾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對方當事人不持異議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解釋第七條第一項)。
(三) 構成侵犯馳名商標的註冊商標,法院可判決禁止使用(解釋第十一條第二項)

伍、結語
  馳名商標雖為自我宣傳及品牌增值之機會,惟馳名本身為動態之模式,倘商標權利人僅沉醉在過去之功勞,而忽略對商標品牌之後續維護,很可能不再享受馳名商標特殊全面保護之法律保障。且大陸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在第三屆中國商標節上透露,大陸將修改「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並研究馳名商標之退出機制,建立馳名商標動態管理模式。故馳名商標「終身制」將走入歷史,取得馳名商標的廠商還是要努力維持品牌,不能浪得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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