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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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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專欄《交流雜誌99年6月號第111期(歷史資料)》

兩岸交流密切,日常生活當中經常會遇到、聽到一些與兩岸有關的問題。本刊自本期開始,將不定期推出「Q&A專欄」,就民眾經常洽詢的各類問題,詳細解答。本期以「大陸配偶」為主題,精選相關問題數則,請讀者不吝指教。

問:在大陸工作之台灣地區人民,申辦大陸配偶首次來台團聚,可否由任職單位出具證明,委請在台親友代辦?
答:可以的。說明如下:
台灣地區人民長期在大陸地區工作,因工作關係無法趕回台灣親自辦理,可提交任職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申請夫妻同行一起在入境的機場或港口接受面談。

問:大陸配偶首次來台,是否需備妥「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
答:當然先備好為宜。說明如下:
當然是先備好「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為宜。因為大陸配偶初次來台,只要在入境時通過移民署面談,完成結婚登記後,即可向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申請依親居留時,應備「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所以,除非不辦依親居留,否則當然要先備好「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
要在大陸公證處申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需先向公安局申請「良民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之效期,係自大陸公安局出具「良民證」日期起算,3個月內有效。

問:大陸配偶加入健保後,想回大陸一段時間,健保費要不要繼續繳?再次來台時,可否直接續保?
答:離境6個月以上者,才可以辦理停保。回台後,可直接續保。說明如下:
大陸配偶加入健保後,想回大陸一段時間,在居留效期內應繼續加保,惟如預計離境超過6個月以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可選擇停保或繼續加保。選擇停保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可暫停繳納保險費,一旦在大陸發生醫療事故,健保不予給付;選擇繼續加保者,應按月繳納保險費,於大陸發生緊急傷病時,可檢具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明細公證書,(公證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出境證明等文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申請停保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於首次入境日應辦理復保,出境期間未達6個月者,註銷停保並追繳保費。

問:大陸配偶在入境後,是否可以申請其大陸父母親來台參加婚宴?
答:有如下4種途逕可申請父母來台,然後參加婚宴。說明如下:
可以觀光事由申請來台,自組5人以上親友團,由旅行社代辦及接待。
於大陸配偶來台辦妥結婚登記,向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時,備妥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在台體檢繳費收據影本、喜帖等文件,同時申請大陸配偶之父母來台探親。
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時,倘已懷孕7個月以上,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懷孕證明公證書」、喜帖,同時亦可申請其父母來台探親。
自行參加大陸觀光團來台,事先與大陸組團旅行社確認,在行程中經大陸領隊同意下離團參加婚宴,並由台灣導遊依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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