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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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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學歷採認」暨「開放陸生來台就學」新法上路 文╱編輯部《交流雜誌100年2月號第115期(歷史資料)》

去(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案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大陸地區高等學歷採認於一百年正式啟動,同時今年九月即將有首批陸生來台就學。本刊特別蒐羅相關問題,以問答方式呈現,以饗讀者。

問: 何謂三限六不?
答: 三限︱限制採認的高等學校;限制來台陸生總量;限制學歷採認領域。
六不︱不涉及加分優待;不影響國內招生名額;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校外打工;不會有在台就業問題;不得報考公職考試。
問: 什麼人可以申請採認大陸學歷?
答: 下列人員方可申請採認大陸學歷:
(一) 台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台灣地區就學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於台灣地區大專校院或依法開設之境外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定居、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問: 大陸學歷採認是否溯及既往?
答: 不會溯及既往。辦法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在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申請採認大陸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問: 大陸醫事學歷是否採認?
答: 兩岸條例第二十二條已明定,不採認大陸醫事學歷。
問: 何謂學歷甄試?
答: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期間,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位,得申請參加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問: 陸生招生範圍與名額如何?
答: 招生範圍為台灣公立大學只能招收碩、博士班;私立大學則可招收學、碩、博士班;公私立專科學校招收二年制副學士班。名額則以台灣全國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一為限。惟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者,得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無名額限制。
問: 陸生招生方式及收費?
答: 未來獲准招生的學校,將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編印招生簡章並進行招生宣傳。陸生的學雜費,則由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但不應低於國內同級私立學校之收費。
問: 陸生入學申請及應備證明文件?
答: 陸生申請來台就學,應於學校規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學校報名,經錄取者,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
(三)財力證明書;
(四)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問: 陸生來台就學招生時程?
答: 預計一百年二月上旬核定各校招生系所及名額,三月至五月辦理碩博士班招生作業,三月發售碩博士班招生簡章;四月至七月辦理學士班招生作業,四月發售學士班招生簡章。首批陸生將於一百年九月來台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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