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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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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生三法通過後兩岸教育交流合作芻議 文/李建興《交流雜誌100年2月號第115期(歷史資料)》

教育是百年樹人的大計,是永續發展的事業。在民族存續、文化傳承、經濟榮枯與社會興替上,教育永遠扮演積極而重要的角色與功能。
盱衡當前世界教育潮流,在全球化衝擊下,高等教育已進入一個高度競爭的時代,教育的專業化、自由化與國際化已成為無可避免的趨勢。兩岸面對這些挑戰,如何強化與深化教育內涵,開拓師生的視野,在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已成為共同優先的課題。因此兩岸教育與合作,除了在兩岸互動與和平發展上有劃時代的意涵外,更具有「符合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的深長意義,並有助於兩岸在全球化的永續發展。
過去數十年來,台灣學生赴大陸升學就讀者,約有一萬四千餘人,其學歷除非經過檢覆外,尚未正式獲得台灣的採認。台灣近幾年也歡迎大陸學生來台短期(一年內)研究與進修,人數逐年增加。去年八月十九日立法院通過陸生三法(註: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修法,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將進入一個新紀元。
回顧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的模式,可分下列三種型態:

一、兩岸學校簽署教育交流協議:
兩岸各級學校締造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自二○○四年至二○○九年底止,共計一千五百一十二件,其中台灣地區學校計有一百二十八件,大陸地區學校計四百一十二件(表一)。
這些締盟合作案,有些採校級合作,有些採院級合作,甚至有些校內某一系所之合作。

二、大陸學者來台訪問及講學:
大陸學者來台講學或研修,停留時間不得逾一年;參加研討會總停留時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自二○○二年至二○○九年底止,審核同意大陸學者來台如表二。

三、大陸學生來台研修:
自二○○八年開始,台灣已放寬陸生來台研修期限,由四個月延長為一年。依現行法令,兩岸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可採各種方式進行。例如:
1.台灣各大學可赴大陸開設推廣教育等學分班。
2.台灣各大學可在金馬地區設進修學分班。
3.陸生來台進行專題研究。
4.大陸學生來台短期實習。
5.參加學術研討會、學術會議。
6.參加各種活動,如: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頒獎、示範觀摩及其他公益性活動。
上述各種研修活動種類繁多,兩岸每年交流學生人數,公私立各校多者數百名,少者十數名不等,二○○九年共計兩千八百八十八人。
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目前係朝向鼓勵交流的腳步邁進,雙方政府應該繼續在「尊嚴對等」、「互惠互利」、「開放管理」的原則下,積極進行交流。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是兩岸關係的重要環節,藉著兩岸教育的交流與合作,兩岸教育對於亞太地區,甚至全世界的繁榮與穩定,發揮重大的影響與具體貢獻。
如今,台灣已通過陸生三法,正式採認大陸學歷與歡迎陸生來台,促使兩岸教育互利互補的關係,將更加日益密切。預期今年九月,正式開放陸生來台就讀後,除立法院通過的兩千個名額,各國立大學勢必紛紛招收優秀學生來台就學外,其他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可能採取「雙聯學制」或其他管道招收大陸學生,以期舒緩台灣各大學招生員額不足之情勢。
吾人深知兩岸教育發展與交流合作,尚待努力之處甚多,若能透過各界的討論,匯聚有關建議,做為政府規劃政策參考,當可奠定兩岸教育交流合作永續發展的根基。茲撰擬「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大綱」,藉以拋磚引玉:
第一,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須在正確的教育理念基礎下進行。
第二,教育永遠是最有利的投資,政府應重視各級各類教育的永續發展。
第三,教育交流與合作必須遵守對等、尊重、互惠等原則,創造雙贏的成果。
第四,高等教育的交流與合作必須尊重大學自主原則,政府可予監督,不宜干預。
第五,教育交流與合作應重視辦學理念、招生、師資、資源、圖書設備與其他。
第六,教育交流與合作的項目可逐步包括:相互招生、教師或學生交換、短期交流活動、學術合作、合作辦學、科研、職業培訓與課程開發等。
第七,教育交流與合作可由政府、學校與民間等共同參與。
第八,兩岸為促進教育交流與合作應充分提供信息,重視透明與公開的程序,取信社會大眾。
總之,教育與人才都是競爭力的根本,藉此兩岸在教育立法有了重大發展與成就之際,強化與深化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乃兩岸當前重大課題與當務之急,願大家共同努力,為中華民族與中華文化創造輝煌的新頁與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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