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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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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交流法律的演變 發表人/黃錦堂 整理/編輯部《交流雜誌100年4月號第116期(歷史資料)》

兩岸開放交流逾二十年,中華民國政府以合於憲法體系與價值之方式,成立海基會並授權辦理有關業務。這種經由組織法源、委託契約及兩岸兩會協議的立法院監督,使得相關協議的民主正當性獲得確保,並開創未來兩岸兩會之進一步協商。儘管ECFA之簽署與立法院審議過程中在野黨有諸多反對,但雙英會辯論、政府之積極溝通說明及其他之監督機制,無疑已經強化民主正當性的基礎。
  黃錦堂教授指出,兩岸交流法律的演變,得由「形式法制面」與「實質價值面」,分別加以觀察。前者指兩岸交流的制度,必須合乎中華民國憲法之權力分立(尤其行政權與立法權之權限劃分)、中央地方分權或甚至人民主權等架構規定;至於實質價值面,係指兩岸交流的協議與規定,須合乎中華民國憲法與整體法秩序,就此主要為基本人權與基本國策,亦即福祉、自由、平等(含禁止歧視與積極之濟弱扶傾)、民生福利國等價值。文中更將兩岸交流的法律關係,區分為無涉及兩岸兩會談判之單純我國內部管理者,以及牽涉兩岸配合,從而須經兩會談判達成協議,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而完成法制化者二類,進一步加以分析討論。
  在屬於我國內部管理事項部分,目前兩岸交流相關事宜,主要仍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主,至於海基會主要的「協商」、「交流」與「服務」相關業務,黃教授也從法源依據與組織監督等不同面向,深入探究相關規範的適切性,並提出具體建言。
  黃錦堂教授在文中特別提出一個問題:倘兩岸兩會協議,尤其ECFA,若台灣內部經民間NGO或在野黨領銜而跨過公民投票提案與連署門檻,而且主文也合乎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則大陸是否樂見,能否容忍?黃教授認為,這個問題十分棘手,蓋大陸一向不樂見台灣人民針對兩岸事務進行公民投票,理由不外為公投為人民主權的高度展現,公投結果不無具有台灣主體意志的表示,在兩岸或其他國家人民心中將具有重要意義,甚且將進一步影響大陸所轄其他地區的民眾等,本問題從而可能成為兩岸協議最激烈的爭執所在。
  海基會與海協會在二○○八年六月以來,已經完成簽署十五項協議。黃錦堂教授強調,兩岸協議的落實,涉及兩岸廣泛人民的福祉及兩方誠信的維持與發揚,具有重要意義。但無可諱言,其中也具有相當的挑戰性,一則於兩年半時間內雙方完成十五項協議,後續的落實,工作質量龐大。二則每一項協議可謂均涵蓋一個龐大的政策領域,先前欠缺足夠的合作基礎,而文本本來就具有抽象性,更何況其中局部係出於必要妥協之安排,凡此乃不免帶來執行時之不穩定性。三則雙方的合作執行才剛開始,需要經過磨合與細膩部分之共同作法或甚至共識建立之過程。四則兩岸間的法制乃至行政、檢調與法院體系,容有一定之體制或發展階段上之差別性。五則兩岸的互動受到各自內部政經社文法制結構與政治議程的牽動。以上顯示,基於上述原因,黃教授認為,目前除ECFA設置有「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平台外,其他協議之落實與過程中困難之解決,尚缺乏專責與穩定的機制,必須由實質面與法制面來共同設計一套制度化的機制。
  黃教授認為,兩岸簽署ECFA,顯示馬政府對兩岸交往的善意,中國大陸作為世界大國,應以更大的善意作為回應,否則似乎難以開啟兩岸進一步的善意與協議空間。尤其,兩岸交流的開展,隨著十五項協議的簽署與後續的落實,兩岸人民的往來與利益將更為深化,並趨向高度交織。
  這對台灣民眾與政府而言,固然充滿機會與希望,但無可諱言也有危險與風險。這一方面主要表現於兩岸間之國家安全與外交空間的爭執,而另方面也潛藏於兩岸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基本價值與國家社會相關結構之根本或階段性發展之差距。我國政府與學界,均高度重視這個問題,黃教授並引用馬總統二○一一年元旦文告的談話,呼籲大陸要讓人民享有自由、民主與法治的多元生活方式。
  黃錦堂教授在文末指出,馬總統就職以來,兩岸交流各領域法律之實質價值演變,均朝向積極交往與開放,符合全球化競爭與大陸崛起下之經貿情勢與比較利益,也合於中華民國憲法基本人權與基本國策所設定價值之應有衡量。展望未來,中華民國政府以其所處的政經媒體之決策環境以及既有的政府組織,一般已經能夠有效消化落實兩岸有關的人權與法治議題。至於開放進程,取決於專業領域需要及兩岸整體之高政治性、複雜且動態發展之情勢。短中期而言,取決於兩邊決策主體之誠意與決心及有關的制度安排;中長期而言,尚涉及大陸之與時俱進強化當代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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