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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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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現代化國家的必經之路—法治建設 文/王文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交流雜誌100年10月號第119期(歷史資料)》

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回顧一世紀來,我國的法治建設隨著國祚起伏,在牽攣乖隔艱辛歷程中逐步累積成形。從無到有,從制度建構到有效運作,這些點點滴滴的積累成就,得之不易,更彌足珍貴。

民國肇造,隨即軍閥混戰,對於西方法制的繼受與移植也多少受到頓挫,法制體制發展並無長足之進展。一直到北伐完成,奠都南京,現行法制體系與框架,在民國十七年陸續頒布主要法律後,逐步成形。而這僅是基礎法律體系的建構,放諸施行仍不見效益。儘管在民國三十五年立憲並於隔年施行,惟國共內戰,政府播遷來台,在大陸期間建構的法律體系得以在經驗累積下,方才在台灣生根與茁壯。在這之前,僅有法制之面貌並無法治之落實。

政府遷台後法制的蛻變與塑造

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台灣割讓日本,並受到日本統治長達五十年。台灣法制的現代化(西方化),是在日本統治下所建構的法制基礎中進行的,許多法律的規範,都是依照日本在接受西方法律後的相關內容在進行。

一九四五年台灣光復,國民政府與日本都是歐陸大陸法系的繼受國,兩者在法律制度適用上的具體觀念與理解並無隔閡,得以將在大陸期間所制定的法律很快地在台灣繼續適用,毫無阻礙。這是一種法制史上的巧合。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播遷來台,由於政治的激烈震盪,台灣很快便宣告戒嚴。現行台灣主要法制規範與基礎,係由一九三○年期間在南京立法制定,這些法律係繼受德國與歐陸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台灣的實踐過程也並非盡如人意。

儘管主要法律的框架皆已齊備,但法制的適用上,在許多領域以管制性的動員戡亂法規取代平時法,黨禁、報禁及其他人權限制,加上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凍結,這是法制發展的一段灰暗期。威權統治下的法制,有著高度便宜性和恣意性,戒嚴法和動員戡亂法規在社會經濟高度發展以後,寧可「備而不用」,而不即刻廢止,即可說明。

雖然政府至一九八七年始解除戒嚴,但法律研究與制度建構,並未因政治上的壓制而有所影響,反而在安定的環境中加速發展,逐步建構法制完備的空間。
法學教育方面,因跟隨政府來台學者以及日治時期既有的法學研究者,延續了台灣法學的發展,法學教育陸續成長與擴張,復以從國外留學返國者眾,使台灣法學教育與研究注入更多元的視野與成果。此後,法律院系逐漸增多,民間法學團體也投入法學研究,造就新一批法制人才與帶動法學研究風氣。

經濟蓬勃發展促成法治

一九七○年代台灣經濟快速發展,造就法律適用的蓬勃與需求,新型態的法律規範順應經濟發展的需求而出現,舊有法律制度也必須應經濟體制變遷的需求,吸收外國法學的發展而加以移植修正。例如:民國五十四年施行的《動產擔保交易法》,在現行大陸法系架構下,參考美國法創設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和信託占有三種制度,是台灣法制中第一次全面繼受美國法。又如:民國十八年立法,以日本商法為藍本,表現濃厚大陸法系色彩的《公司法》。在民國五十五年之後的修法中,除參考日本戰後公司法修正原則外,並大量採用美國公司法律的精神,以順應經濟情勢,改善投資環境。

在經濟起飛的階段,為因應經濟發展需要,主動創造有利投資環境,引導民間增加投資,以改善國內產業結構及提升工業水準,民國六十九年頒布《獎勵投資條例》,提供租稅優惠,由政府為企業創造優良生產環境,並推動投資事業之發展,加速尖端科技企業在國內生根。這也讓台灣的經濟發展得到一個重要的政策依託,成為以法律形式作為誘導,促進經濟的發展的顯例。

經濟增長並不僅僅在於民主國家之中才具有條件,經濟停滯也並非民主國家所獨有。台灣在經濟起飛成長的初期,政治自由化受限制,然在經濟的成長下,逐步創造出一個龐大的追求教育、自治權、個人自由、財產權、法治和參與政府事務的中產階級,由此對於民主與法制的塑造與建立,提供更多的衝擊動力。法制相對完整的台灣,並不是因為法制帶動了民主,而是經濟的成長推動法制的成長以及民主化的進程。一個具有濃厚法制繼受的國家,除了完整的法制框架,還是需要相關的配套因素,才能走向尊重法制的道路。

民國七十六年台灣解除戒嚴,脫離政治的制約,也引動政治體制與法律制度的極大轉型。從戒嚴、黨禁、報禁的廢止、動員戡亂時期的終止、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改選,總統的直接民選,到前後七次的修憲,此等憲政秩序變動之廣,影響幅度之深,堪稱是一項革命性的變化。

在這段憲法變遷期間,釋憲權的運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促進大法官功能發揮的動力來源,為台灣政經社文結構的轉變、人民權利意識的揚昇、法治思想逐漸普及等外在因素,以及大法官制度與結構之調整與修正。尤其是民國八十二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通過,擴大聲請釋憲之途徑,並降低解釋憲法之法定人數門檻。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功能日進,凸顯台灣法律制度發展的角色與導向。司法機關對政治與立法機關享有相對自治的權力,尤其我國的大法官會議趨於受到尊崇與信賴,這種發展乃是憲法民主的題中之義,響應當代台灣民主社會中的深層趨勢。

當政治與社會結構的調整更有利於經濟發展之際,台灣法律制度的發展也必須呼應市場中競爭秩序。儘管競爭具有引導投資、節約資源及提高生產效能之作用,亦為一種社會現象,但國家制定法律並作種種因應措施,使市場競爭得以發揮其推動與調解經濟活動之功能與作用。市場上之競爭已不是單純的自然事件或現象,而是國家有意推行及保護的一種行為模式或準則。台灣在一九九一年二月頒布的《公平交易法》,便是象徵著由經濟發展進一步朝向交易秩序的著重。

科技不斷發展與突破,生產方式的更新與轉變,改變人類生活方式,使社會之結構相行蛻化。在這種局勢蛻變的前提下,固有的法律制度,會表現出其無法因應變局的疲態與有限。當生產者出奇翻新的產品不斷問世之際,其所導致的法律關係,也使現有的社會結構漸次疏離,侵權行為理論難以適應各種新類型的加害狀態,契約法理亦難適用於當今行銷社會的交易型態,作為弱勢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形受到重視。民國八十三年一月頒布《消費者保護法》,採行無過失責任主義,對消費者保障更具實質意義,也凸顯經濟社會中生產者之義務。

兩岸法制 二條平行線

中共在一九四九年之後,對於國民政府所遺留的法律制度,採取一種完全斷裂的態度,並進行全盤蘇聯化的繼受。自此兩岸的法制發展,雖同屬大陸法系的架構,卻呈現著二種不同的法律發展模式。

台灣承繼以歐陸為主的西方法律制度。這套以個人主義思想和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於一九二○年代架構完備的法律體系,在運作上有其持續性。

大陸一開始便以無產階級專政的法律思維,建立中國式的社會主義法制,幾經翻轉變遷與法制中斷,在七○年代末期又逐步回到以市場經濟為主軸的法律體制。從相互借鑑的角度觀察兩岸法律互動,可以清晰地發現,在兩岸分裂後的三、四十年期間,幾乎是二條互不交叉的平行線。

改革開放以來的兩岸法學互動

法律制度是在一定社會條件、制度結構等綜合作用下形成的。當經濟方式和社會體制發生變革時,法律制度作為從屬變數,遲早要由表及裡進行蛻變。

七○年代末期,大陸所展開的改革開放,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導致的法律廢墟上,逐步恢復起法律制度,以適應「有法可依」的經濟制度改革。計畫經濟體制的結構仍舊存在,採取漸進式的改革模式,因此法律的制度建構也是摸索的模式。但是,涉及一些經濟性法律的規範,大陸開始參酌西方式的法制,但在內容上仍帶有計畫經濟的典型。它以加強政府行政管理為立法指導思想,帶有強烈的行政管制色彩。亦即,從前一階段將法律視為階級的工具,轉變為政府管理的工具。

經濟改革開放後的大陸法制發展,是基於改革的需要,法制發展的重新恢復與樹立,為使經濟改革得有一個法律制度的適用依歸,對西方法制繼受的發展更為迫切。這不僅是因為大陸缺乏相關經驗,也在於既有的計畫經濟法制,在改革越是深入之際,與經濟體制的牴觸便越明顯。

此外,人們對一國在經濟上落後於周圍國家的認識,常會帶來重大的示範效應。大陸經濟體制改革有多種原因,其中之一是周圍地區的經濟成就的示範效應以及不願意落後的意願。與此同時,法制發展從未間斷的台灣,逐漸受到大陸重視,一個重要的因素在於同是中華社會,在經濟上出現較為成功的典範,這無疑是極大的吸引。

由於法制發展知識存量不足、法制文化本身才剛剛從固有政治意識的封閉屬性中解脫,而經濟體制發展卻不斷擴充,對於市場經濟體制所需要的完善法律,成為一種迫切的需求。顯現於外的,便是具體的法律一一頒布實施。一個轉型的社會主義國家在體制變遷中,最需要的便是一個具體成功的法律經驗作為借鑑。台灣法律制度的發展經驗,在此時適為大陸在借鑑中最為鮮明,且適用上最立即明顯的所在。

大陸法制對於台灣法律制度的借鑑,具體的表現包括:⑴一九八七年政府開放赴大陸探親,隨之而來的旅遊及投資熱潮,造就兩岸民間的實質交流;⑵經貿交流的開展本身,也使兩岸法學界開啟對話的機會,大陸法學界得以窺探台灣法學發展的豐富成果與經驗;⑶由於大陸法制的恢復並未完善,或是已頒布的法律仍嫌粗略,難以適用,台灣學者的著作以及相關研究成果,開啟大陸法界對於台灣法學理論的廣泛參考與吸收。

然而除了法律條文的參酌與借鑑外,在落實「依法而治」的工作上,才是真正的重點。台灣在經濟發展以及民主化的過程中,相當程度落實了「法治」的觀念,而此一「法治」的特質,又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及保障人民的權益,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當然,台灣也不是十全十美,人民對司法體系也有詬病,但因為有了「民主」與「法治」的良性循環,使得司法亦必須傾聽人民的聲音,不斷推動改革。

雙向熱絡往來的兩岸經貿及法制互動

近幾年大陸法律制度的發展,逐漸受到台灣法學界的重視,開始研究分析大陸法制。兩岸往來的大環境與趨勢,也在不斷的翻轉。過去單向性的單行道特徵,在晚近已逐步調整,特別是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大三通後,兩岸在經貿交通等方面已快速整合,雙方已非「朝發夕至」,而是納入以小時為單位的「一日生活圈」。當形勢如此演變,台灣勢必要在兩岸認知與論述上,做出新的調整與因應。

時空環境變更,台灣因法律制度未受中斷,且在經濟發展先行於大陸幾年,日漸奠基濃厚理論與實務基礎。但是,台灣經濟的發展與大陸互動日深,也促使大陸法制的研究與具體背景體制互動關係的理解,極感迫切。而且,經貿往來的加深且遽,已經向台灣法學界拋出一個信息,僅著墨於台灣法制或是對大陸法制淺層次的理解,已不敷現實。如何慎重對待大陸法制的發展並結合兩岸經貿往來的互動,給予更多法制經驗分享與實質推動,將是台灣法學界的新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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