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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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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影視產業合作前景之探討■文/趙釧玲(台北市文化產業發展委員會經理)《交流雜誌101年2月號第121期(歷史資料)》

影視產業為世界性的龍頭產業。WTO開放市場後,各國影視媒體產品得以跨越國界相互流通,形成「影音娛樂超級市場」。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正式生效,更直接促進海峽兩岸電影、電視交流及合作管道。

從全面限制到逐步開放

回顧兩岸影視交流之歷程,可分為幾個重要的階段。一九八○年代前,限於兩岸政治環境因素,不僅兩岸影視產業互不交流,台灣和大陸也各自對影視產業發展加以諸多限制。直到一九八○年代末期,隨著大陸逐漸重視影視市場,廣設地方電視台,而台灣的有線電視頻道也日漸萌芽,影視需求市場大增,兼之兩岸政治鬆綁,兩岸影視始有往來。

一九八七年台灣開放大陸探親後,兩岸影視交流大門隨之打開,台製電視劇大量進入大陸市場。瓊瑤電視劇《六個夢》,更是首開兩岸合拍劇之先河,台灣影視大量至大陸取景拍攝。台灣也因一九九三年通過《有線電視法》,新增近百個有線頻道,在欠缺影音內容情況下,大量引進中國大陸歷史劇,使得兩岸的影視交流蓬勃發展。

然至二○○○年,在大陸被視為引進劇的台灣劇,又因大陸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簡稱廣電總局)從嚴規定「各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在十九時至二十一時三十分的時間內,除經廣電總局確定允許播放的引進劇外,不得安排播放引進劇。」合拍劇的部份,也必須「取得《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單位必須生產完成六十集國產劇,並經審查通過後,方可申請與境外合拍一部二十集的電視劇。」兩岸影視合作陷入限制期。

直至二○○七年底,大陸廣電總局表態鬆綁合拍劇政策,凡經認可之合拍劇,各自視為國產劇;二○○九年新聞局也正面回應開放中國大陸製作公司和演員來台拍攝,兩岸影視市場交流再現曙光,實施初期也獲不錯之成效,惜後期因大陸對於合拍劇之審核流程繁複緩慢,且審批制度亦不透明,導致合拍劇之申請再度式微。

直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大陸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宣佈兩岸廣播影視界合作交流新政策,重申大陸廣電總局將積極鼓勵兩岸影視製作機構參與合拍劇製作,廣電主管部門承諾將加快合拍劇審批速度,並將推動中央電視台開闢固定時段欄目,定期播出兩岸合拍劇,繼續歡迎台灣演藝人員至大陸發展,兩岸影視合作交流再現曙光。

在ECFA實施後,大陸對台灣十一個服務行業擴大開放,其中一項便是取消「台灣華語電影片進口大陸配額限制」,台灣電影將不再受大陸每年二十部引進片進口配額的限制。凡是大陸同意在台灣註冊的公司所拍攝、擁有五○%以上著作權的華語片,經大陸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不受進口配額限制,均可在大陸發行放映。至於大陸影片來台,則仍維持每年十部的配額限制。

審批作業冗長 無法結合通路

擴大並深化兩岸電影、電視領域的合作,一直是兩岸文化交流的重心,然在具體執行時,仍有不少尚待突破的困境。在ECFA實施後,大陸正式取消台灣華語電影片進口大陸的配額限制,然而目前審批程序所需作業期限仍然過長。以商業映演而言,進口影片送至大陸中影進出口公司需花費三十天,核可後送電影局,再至市場處召開委員會審核後回覆發行公司,亦需四十五天的時程。且陸方對於審批無分級制度,所有影片混合審批,亦是造成審批費時之因,建議我方主管機關協調陸方設立分級審批制度,或者對於台灣影片進行專案審批,以縮短作業流程。

除了審批作業冗長外,台灣電影於大陸所遇到的最大困境,即是無法與通路結合,一定要透過大陸發行商處理。若台灣電影業者可於大陸設立獨資發行公司,藉由發行進而掌握當地通路特色,安排影片上映,便可深耕大陸市場。

另外,針對影片版權認證部份,由於目前需親辦親送,花費不少金錢及時間成本,如能將「版權公證、認證」機制納入兩岸影視產業合作,於兩岸互設公證處或辦公室,對於雙方影片之版權認證,均可獲實質的助益。

雖然,兩岸對於商業映演電影的審批仍有許多限制,但由於大陸對於影展的參展影片審批較為寬鬆,反倒為台灣電影推動大陸市場開啟另一道大門。透過在校園舉辦「城市交流」影展,以具有城市文化特色的電影做為影展主要內容,除可使學生族群藉由影片認識台灣,亦可為未來商業映演的宣傳暖身,不失為推動兩岸電影產業交流的極佳方式。

定期播出兩岸合拍劇
串連新興產業互聯網合作

相較於電影產業,台灣在電視產業的發展現況較大陸成熟許多,惟受限於內需市場較小,故電視產業急於拓展大陸乃至於全亞洲市場。而大陸方面,則透過合拍劇等方式汲取台灣經驗,不論是硬體的技術整合或軟體的內容創作等,學習台灣從製作到行銷包裝的整體Know-How,爭取並吸納台灣人才。我方主管機關應輔導產業製播分離與產銷分離,使之各司其職,提昇市場競爭力,同時加強台灣產業環境的健全,才能避免台灣人才外流。

二○○七年底,大陸廣電總局鬆綁合拍劇政策,凡經認可之合拍劇,各自視為國產劇,可於黃金檔時段播出。此原為一項利多政策,但施行至今,卻遇到審批作業制度不透明且冗長,迫使台灣製作方於等待過程中放棄,轉而代工製作大陸國產劇。

一般而言,申請大陸國產劇只需十幾天,審批即可通過,但申請合拍劇卻需要至少一至二個月,且無認證合作雙方公司之機制,使得合作雙方都需承擔風險。如能建立兩岸電視產業交流合作之「認證機制」,協助統整、更新及認證大陸產業狀況、公司信譽、兩岸法令的保護與限制,將有利於協助雙方業者篩選合適、誠信的合作對象。

針對合拍劇的困境,大陸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已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宣佈兩岸廣播影視界合作交流新政策,重申大陸廣電總局將積極鼓勵兩岸影視製作機構參與合拍劇製作。在兩岸合拍劇申報立項方面,在申報主體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台灣製作單位提交的申請合拍劇的相關資料,以便於主管部門主動與台灣製作單位聯繫溝通,並讓台灣合拍方及時瞭解合拍劇的審批情況。同時,廣電主管部門承諾將加快合拍劇審批速度,並將推動中央電視台開闢固定時段,定期播出兩岸合拍劇,搭建兩岸合拍劇播出平台。對此利多消息,台灣戲劇製作人多表示樂觀其成,期待具體配套措施出爐後,儘快施行,實質促進兩岸合拍劇市場。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互聯網的發展市場亦不容忽視,目前大陸的互聯網已發展至一定規模並走向獨立製作,且接觸人口不亞於電視平台,是不容小覷的新興媒體產業。政府如能帶領業者與大陸建立對話管道,儘快溝通出合作模式,將可成為兩岸影視媒體合作模式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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