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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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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清算機制 兩岸金融業合作與發展大商機■文/張秀蓮(台灣金控暨台灣銀行前董事長、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前理事長)《交流雜誌101年12月號第126期(歷史資料)》

自從一九八七年我國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結束兩岸將近五十年的隔絕、互不往來後,國內廠商基於成本的考量,紛紛到大陸投資,兩岸進出口貿易亦隨之快速成長,兩岸人員之往來也絡繹於途,兩岸間進出口等各項匯款的金額更是大幅增加,尤其是二○○八年馬英九總統上任後,兩岸關係更呈現突破性的發展(詳如下表)。

兩岸經貿、投資及人員往來情形

雙邊貿易總額

(不含港澳)

2011年達1,275億美元

為2001年的11.8倍

兩岸通匯量

(含進出口外匯)

2011年全年通匯金額達5,527億元

10年來增加27.6倍

台灣對陸投資

累計至2012年7月達1,191億美元

佔台灣對外投資總額之63.1%

兩岸人員往來

陸→台 813萬餘人次

台→陸 6877萬餘人次(累計至2012年8月31日)


長期以來,由於人民幣及新台幣均非可兌換貨幣,且基於兩岸特殊的政治關係,上述貿易、投資及人員往來等涉及的金流,均使用人民幣及新台幣以外的貨幣(主要為美元)。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於兩岸簽訂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人民幣在台灣的管理才能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規定。在兩岸往來愈來愈緊密及人民幣國際化加速進行的情況下,為便利兩岸各項往來、降低兌換成本及增加我金融業的商機,確有儘速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必要。

我國金融業辦理人民幣業務現況

在兩岸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前,基於兩岸人員往來的需要,先開放國內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另由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行當地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之限制,所以也先行開放人民幣相關業務,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人民幣現鈔兌換業務


開放情形


二○○五年十月三日先開放金門、馬祖的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接著於二○○八年六月三十日配合開放大陸民眾來台觀光,開放台灣本島的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單筆最高買賣金額為人民幣兩萬元。金融機構買賣人民幣時,人民幣鈔券的供給及回流一開始是透過美國及匯豐兩家外商銀行,供應偶有不穩定,鈔券的品質亦較差,經兩岸中央銀行協商同意後,我中央銀行於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指定台灣銀行及兆豐銀行擔任人民幣現鈔拋補銀行,並自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開始拋補作業。


人民幣現鈔營運概況

(2008.6.30-2012.6.30)

核准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金融機構224家金融機構(3709家分支機構)243個收兑處(如觀光飯店、免稅店等)
人民幣現鈔交易量買進人民幣現鈔約215億元賣出人民幣現鈔約210億元



(二)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及OBU辦理人民幣業務


開放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


大陸早在二○○四年即開放香港地區的銀行(包括港資、陸資及外資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存款、兌換及匯款等業務,並持續擴大開放範圍,如二○○七年開放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即點心債),二○○九年開始逐步開放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二○一一年八月擴大至大陸各地與世界各國間的貿易,二○一二年全面開放辦理非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等。所有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銀行所涉及之人民幣清算,均需透過中國銀行(香港),且需先與該行簽訂清算契約才可開辦。本國銀行香港分行因清算契約簽訂之問題,未能在開放時即刻辦理人民幣業務,直至二○○九年十一月才得以申請辦理。


金管會開放香港分行得以辦理的人民幣業務為存款、匯兌、貿易結算及融資等,往來對象為香港企業及居民,不包括大陸的人民、法人、團體。至二○一一年三月放寬承做業務範圍及對象,改為負面表列,只要經香港金管局(HKMA)核准且沒有違反我國相關法規的業務均可辦理。


開放OBU及其他海外分行


辦理人民幣業務


在國內銀行積極爭取下,金管會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開放內容如下:


1、業務範圍─存款、授信、銷售金融債券、有價證券經紀代理、信用狀及進出口託收、匯兌及有價證券買賣(不包括大陸地區的有價證券)。


2、往來對象─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包括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但授信除外)。


但上述的開放內容在不到兩個月內(九月七日)再度放寬,業務範圍改採負面表列方式,只要主管機關沒有明文限制的項目均可辦理,且開放可以對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辦理授信及與大陸地區的銀行進行同業拆借。


營運概況


截至今(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止,計有三十六家OBU及二十二家海外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總共收取的人民幣存款餘額為三○七億元,承做的人民幣授信為八十六億元。


兩岸簽署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雖然自二○○八年六月以來,政府陸續開放人民幣現鈔買賣以及海外分行與OBU辦理人民幣業務,但因開放時間較晚,且業務量較大的一般外匯部門(DBU)依規定在兩岸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前尚不能辦理,因此業務量與兩岸投資、貿易及人員往來所產生的金流量相比,可謂微不足道,在人民幣國際化積極進行的客觀情勢下,兩岸確有建立貨幣清算機制的必要。


依據海基會與海協會於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之《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在「貨幣管理」項下即有逐步建立貨幣清算機制的共識,其中由台灣銀行及兆豐銀行之香港分行與中國銀行(香港)簽署清算協議,已自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供應台灣地區人民幣現鈔;至於兩岸中央銀行就貨幣清算機制的協商,亦約自同時開始面對面溝通。經過雙方人員及主管的多次折衝,終於在今(二○一二)年八月間達成共識,並於八月三十一日以互派信差的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周小川行長與我中央銀行彭淮南總裁完成《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的簽署,並約定最遲不超過簽訂日起六十日生效。該合作備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


1、  雙方同意以本備忘錄確定的原則及合作架構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2、  雙方各自同意一家貨幣清算機構,為對方提供本國貨幣之結算及清算服務。


3、  雙方同意兩岸貨幣用於商品、服務及投資等經貿活動的結算及支付。


4、  對貨幣清算機構的管理規定,包括對貨幣清算機構的要求、信息交換、保密義務、業務檢查及危機處理等。


5、  建立聯繫機制,由雙方指定的聯絡人持續實施本備忘錄議定事項及所有相關的溝通及聯繫工作。


6、  雙方可根據實際需要舉行會談,並鼓勵雙方人員進行各種形式的持續交流。


7、  本備忘錄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所有爭議和分歧應協商解決。


8、  任一方如欲終止本備忘錄,應於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對方。


兩岸金融業合作與發展新機會


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可謂打通兩岸金融往來的任督二脈,使兩岸未來業務的合作與發展有無限想像的空間,尤其在目前國際經濟因受歐債危機、美國財政懸崖、大宗原料上漲等不確定因素影響,成長減緩,國內經濟亦面臨很大的考驗,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的簽署,對台灣金融業而言,無疑是一劑強心針。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最大的差異點主要在於DBU可全面辦理人民幣業務,如存款、放款及匯款等,由於DBU的規模遠大於OBU及海外分行,此不但可節省客戶透過美元間接兌換人民幣或新台幣的成本及風險,增加其調度的便利性,並可擴大銀行經營規模與業務範圍,提供大陸台商更好的服務,提高相對外資銀行的競爭力。簽訂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對兩岸金融業合作與發展的潛在商機,簡述如下:


1、  台灣地區所需人民幣現鈔將改由在台灣的人民幣清算銀行調運,不需再經由中國銀行(香港),且人民幣匯出、匯入之清算亦將由該清算銀行辦理,不僅更便利,且可加強兩岸金融機構的直接合作。


2、  二○一一年八月大陸已全面開放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該年結算金額將近一兆元人民幣,較二○一○年之五三四八億元增長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約百分之九十是大陸進口的結算,出口僅約占一成。二○一一年兩岸貿易總額達一二七五億美元(不含香港及澳門),其中我對陸出口八四○億美元,自大陸進口四四○億美元,若出口有百分之二十以人民幣結算,約八百億元人民幣,進口有八十億元以人民幣結算(以出口之十分之一估算),則約有七二○億元會變成國內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再加上一般民眾的人民幣存款等,一年估計可增加約八百~一千億元人民幣存款,視人民幣匯率及兩岸政府協商的額度而定。依此估算,三年內人民幣存款約可達國內銀行存款總額的百分之五。


3、  國內的外匯指定銀行(DBU)可以辦理人民幣存款、放款、匯款等業務後,銀行間人民幣拆款業務將更順暢,規模亦將擴大。再加上人民幣存款的增加,各項人民幣放款,包括對企業及個人的放款亦將逐步開展。


4、  隨著兩岸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的金額逐漸增加,企業的避險需求將逐漸增長,將為銀行的人民幣衍生性商品業務帶來新的商機。尤其是DBU若開放辦理,因其客戶數遠較OBU為大,商機更可期待。


5、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將可引進各種人民幣金融商品,如人民幣計價債券、基金、保單等,增加財富管理的商機,且兩岸金融機構可合作開發設計人民幣理財商品,逐漸擺脫由歐美金融機構主導的情況,創造兩岸金融機構從事大中華地區理財業務的商機。


6、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建立人民幣兌換與回流機制,為台灣建立人民幣離岸巿場奠定基礎,再加上兩岸經貿活動及人民往來關係密切,將有助於台灣發展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


儘速落實清算機制


由於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僅就貨幣清算機制的架構及原則加以規範,上節所述相關商機的具體呈現,仍有待下列後續事項儘速辦理完成:


(一)成立清算銀行


我中央銀行依其公布之「大陸地區新台幣清算行遴選規定」,已於今年十月間由送件參加遴選之八家銀行中,選出台灣銀行上海分行為大陸地區新台幣清算行。但台灣地區人民幣清算行中國人民銀行迄今尚未選定是由中國銀行或交通銀行台北分行擔任。


(二)修訂相關法規


為因應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的需要,現行多項法規需配合修正鬆綁,包括央行應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管理辦法》、《外匯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及會同金管會廢止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訂之《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以及金管會應配合檢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入台灣地區限額規定》等。另大陸的相關法規有礙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運作者,亦應配合修訂。


(三)兩岸中央銀行繼續協商具體運作內容


這部分為貨幣清算機制的核心,主要包括⑴對清算行業務的規範相互徵詢意見,取得共識;及⑵建立人民幣回流機制,因人民幣尚非為可兌換貨幣,且資金進出大陸仍受管制,尤其是人民幣回流大陸,因此必須與大陸協商建立人民幣回流機制,使人民幣資金有去路,如人民幣存款回存大陸、人民幣資金投資大陸及參與大陸銀行間債券買賣等,台灣地區之人民幣業務才能順利推展。


互補互利 合作共贏


兩岸簽署合作備忘錄,雖然使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跨出了關鍵的一步,但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仍很多,有賴兩岸金融主管機關儘速就業務內容及額度協商達成共識,並配合修訂相關法規,排除辦理兩岸貨幣清算的障礙,同時持續開放、擴大可適用的項目及範圍,例如除貿易等經常帳項目外,亦能逐步適用到資本帳項目,以及初期至少應能適用於直接投資(FDI)及經核准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機構(RQFII)證券投資等。


此外,金融業者的充分準備及努力也非常重要,兩岸建立合作平台共同推動,應是可以努力的一個方向。兩岸在金融發展具有互補性,若能以大陸廣大的市場結合台灣金融業的實務經驗及產品創新能力,彼此加強合作,互相發揮所長,定能大幅提高兩岸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兩岸的經濟發展,實現合作共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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