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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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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岸文創政策看台灣未來努力方向■文/馮震宇(政治大學法律系暨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合聘教授)《交流雜誌102年2月號第127期(歷史資料)》

近年來,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成為全球各國競相發展的軟實力重要產業,特別是在英國引領全球風潮,韓國異軍突起之後,兩岸也不落人後,將施政重心放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與提升之上。例如馬英九總統主張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之框架下,以文化創意產業作為開創「台灣黃金十年」的重要主軸之一,大陸也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強調,將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之目標,凸顯兩岸在發展文創產業的共通態度。

兩岸文創產業均力求突破

惟就整體文化創業的政策與法規觀察,兩岸顯現一定的歧異。例如雖然台灣自二○○二年起,透過「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推動文創產業的發展,也透過民主法制程序,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與相關子法,但是目前文創產業發展仍面臨一定的挑戰。 相反的,雖然大陸並無文創基礎法規的制定,但是從二○○七年中共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將文化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並列為「四大建設」之後,配合十二五規劃,使得大陸近年來在文創產業發展出現了突破。但是對於台灣文創業者而言,由於市場准入、智慧財產權保護不足、審批程序冗長等問題,反而無法有效利用大陸文創市場起飛的契機。

為了讓台灣繼續引領整體華人文創市場,政府需要採取更積極的政策,一方面解決台灣文創業者人才流失、募資不易、欠缺市場與通路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應善用ECFA平台,在市場准入、審批與智財保護方面協助台灣文創業者。

兩岸文創產業發展現況與問題

發展文創產業最大之風險乃在於消費者主觀感受與需求的高度不確定性。從近年台灣文創產業發展之相關數據呈現趨緩或停滯之態勢觀察,台灣文創產業似已面臨瓶頸,若要打破現況,讓有資金、土地等「硬實力」的大陸市場,與具創意、人才、文化底蘊和自由心靈等「軟實力」的台灣文創整合,或許是一個重要方向。但是話雖如此,實際上卻面臨諸多挑戰。

以影視產業為例,近年來兩岸影視產業交流互動頻繁,台灣藝人往大陸發展演藝事業者大有人在,大陸製作之電影、電視節目等在台灣上映、播放者亦廣受台灣觀眾歡迎。甚至金馬獎亦開放大陸電影從業人員參賽進而獲獎,在在均可顯現兩岸影視文化交流之頻繁。

惟看似蓬勃之兩岸影視產業,實際上卻存在著許多限制。如台灣針對大陸電影仍維持一年十部之限額,使得許多優質大陸影片面對台灣電影院仍不得其門而入。而大陸方面則有繁複且獨斷的審批制度,單是程序之耗時冗長即讓台灣電影、流行音樂業者等望之卻步。再加上不時的政策指導,例如大陸廣電總局縮減娛樂性節目,減少選秀節目之「限娛令」政策,均對兩岸影視產業有實質的影響。

相對於台灣國內市場狹小之先天不利因素,大陸影視產業以其廣大市場、資金與政策的協助,近年來發展迅速。例如華誼兄弟先後獲得銀行融資與登陸創業板(大陸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公司提供融資途徑的證券交易市場,又稱二板市場),成功從資本市場募集資金;大陸工商銀行等多家銀行亦積極提供文創業者融資,解決文創業者資金問題,使得大陸影片甚而躍上國際舞台;大陸方面亦不惜以重金網羅台灣優秀人員,造成台灣影視產業優秀人才流失。相反的,台灣對於文創業者募資融資的問題一直沒有辦法有效的解決,且對於大陸人才或是外籍人才來台亦採取較國際間更嚴格的態度,使得資金與人才問題更形嚴峻。

影視產業的問題其實乃是整體文創產業的一個縮影,面對大陸文創產業之競爭,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即應針對文創業者的實際問題提出具體且有感的政策,而非採目前雨露均霑或錦上添花的模式,並輔以在ECFA架構下建置文創產業平台,以使台灣業者能有與大陸文創產業對等合作或相互競爭的機會。

兩岸在智財保護的政策與發展

除了資金與人才之外,大陸最讓人詬病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智慧財產權保護不足,使得台灣文創產品面臨嚴重的盜版問題,網路上充斥著未經授權的音樂、影片、甚至電子書與資料庫等。雖然大陸當局為端正國際形象,近年來出現各式指導意見、法律規章,宣示其打擊盜版之決心,惟執行效果尚待觀察。

由於台灣文創產品在大陸遭受嚴重的盜版問題,甚至發生台灣政府各部門的資料都被一家大陸資料庫公司盜取一空的情事,因此兩岸更應透過ECFA平台強化對智財的保護層級,而非僅侷限於目前兩岸智財相關機構僅就事務性問題交換意見的功能。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個發展,就是在如何運用智慧財產權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大陸透過其於二○○八年所制定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整合文創政策,並每年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推進計畫」,由政府各單位共同擬定實施推進計畫,也逐漸產生了一些具體的結果。例如大陸最近公布「電影促進法徵求意見稿」、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等,亦可看出其配合「十二五規劃」在法制方面的努力。

相對的,台灣在結合文創與智財方面則呈現相對保守的態勢。雖然在文創法中增加了孤兒著作的規定,但是卻未能解決其他的問題。雖然台灣也制定了「國家智財戰略綱領」,並以「強化文化內容利用」為重點,提出強化創作保護機制、強化流通運用及加值機制、強化內容評價與資金取得配套機制,與強化防止非法流通與利用機制作為實施要項,惟該等實施要項應如何達成並未明確說明,因此是否能具體達成則仍有待觀察。

台灣發展文創可能的努力方向

綜觀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資本市場無疑是最大的功臣之一。透過資本市場,業者不但可以迅速的募集資金,也可以讓投入該產業的創投或機構法人有一個退場機制。例如政府為發展科技產業,特別對科技事業開了一扇方便之門,只要經過工業局審核認為該科技事業之產品或技術開發具有市場性,縱使不符合上市櫃之標準,仍可獲准上市櫃。而目前此政策也已經擴大到農企業,使農企業也能透過資本市場募資進而壯大。

由於文創業者發展最主要的問題在於募資難,且政府政策性的資金往往不見得能為需要的業者取得,因此若能對文創業者採行類似科技產業或農企業之上市櫃同意函之措施,只要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縱使未能有具體獲利,但只要在文化部審核出具同意函後,即可上市櫃,不但可有效解決募資之問題,亦可提供投資人投資文創產業的誘因。

而政府除了鼓勵文創產品的開發與流通加值之外,亦可考慮鬆綁有關有價證券之相關法令,使文創產品能透過資本市場募集資金或是透過文創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這不但有助於民間資金的投入,也可以導入市場機制,讓政府與民間得以聯手共同推動文創產業之發展。

護住台灣文創發展的火苗

雖然兩岸不約而同將文創產業列為施政主軸,但是兩岸在實際推動時,在法制與政策執行方面出現差異,再加上兩岸交流本來就存在的諸多障礙,特別是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冗長、智慧財產權保護不足等,均影響台商至大陸拓展文創市場之成功機會。

為持續扶持台灣文創產業之發展,並保護文創產業之各種創新,政府除應強化政策面的支持,例如解決融資與經營挑戰,透過上市櫃同意函方式支持文創產業上市櫃之外,應持續運用ECFA平台突破大陸市場准入的限制,並利用大陸目前相關法規修改的契機,強化台灣文創業者在大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才能護住台灣文創產業未來發展的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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