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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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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變遷中的國家主權觀談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文/李毓峰(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交流雜誌102年8月號第130期(歷史資料)》

人們經常依照布丹(Jean Bodin)、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一六四八年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的定義來理解主權問題。然當代主權原則重要的代表人物欣司利(F. Hinsley)曾說︰「儘管人們無所拘束地談論主權的獲得、失去或被侵蝕的方式,然而主權不是一個實體,它是一個關於政治權力如何行使或是應該如何行使的概念或主張。」由此可見,國家主權的概念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被創設出來的概念。

主權概念的特質,是由作為政治實體的國家來體現的。也就是說,國家的性質決定了國家主權概念內涵。像在君主國家時代,國家主權就是君王主權,朕即國家。到了十八世紀民族國家的興起,主權是一種民族國家的主權概念;再到憲政主義蔚為風氣大行其道的時候,國家主權也就以憲法主權為其內涵,再形成國民主權,也就是主權在民的概念。

主權研究目前正面臨概念上的困境,許多國際關係學者承認主權具有多面向的特性。由於以國家為中心的「威斯特伐利亞」傳統國際體系正處於變化之中,導致學術界對主權是否過時爭論不斷。但事實上,主權一方面正在遭到侵蝕,另一方面它仍持續有效運作。

本文擬先梳理國家主權觀的發展與變遷,繼而討論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冀由此一途徑而探索何種主權概念可與近來國際關係的變遷相適應,進而從中取得如何處理兩岸主權爭議的若干啟示或創新思維。

主權觀的發展與變遷

主權這個概念是歐洲文藝復興之後,各地王權為了對抗教會勢力所發展出來的,也就是「後基督教世界」或「上帝之死」發展過程中的產物。因此,在中古世紀歐洲的封建社會,主權觀念是被用來鞏固王權,正當化其獨裁的理論依據,即指在其封建領土之上,再沒有其他更高的統治權威。

在一五七七年法國學者布丹所著的《共和國論》六卷(Les 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將主權定義為:「共和國的絕對和永久的權力」;「上帝已經賦予君主統治的權力,君主是上帝用來控制其他人的代理人」;「對擁有主權的君主的蔑視就是對上帝的蔑視,君主是上帝的世俗偶像」。他主張的主權是不受法律約束的統治最高權力,君主是主權者,國內法不過是主權者的命令。因此,它的主權學說被稱做「君主主權論」。

霍布斯於一六五一年發表的《利維坦》(Leviathan)一書中的核心理論是其著名的契約論。為結束自然狀態,霍布斯強調人與人相互訂立契約,建立共同權威的必要性,這就是利維坦(國家)的誕生。在利維坦中,主權是一個人造的靈魂(an artificial soul)。霍布斯認為,一個社會如果缺乏主權就不能稱之為社會,此時人人是孤立而衝突的,沒有組織和集體行為,自然不能稱為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最高命令權,它是國家專用的最高權威;它必須具有絕對的、不可分的、不受限制的三個特質。與此同時,荷蘭的法學家格勞秀思(Hugo Grotius)也論述國家主權的概念,他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不受任何其他權力限制,主權屬於國家,在君主制國家自然是屬於君王。

至一七六二年,法國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發表《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提出所謂的「人民主權論」,強調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是人民全體意志的權威,從而確立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和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等原則。人民作為整體來說就是主權者,國家主權掌握在全體國民手裡,國家主權的行使必須基於國民的公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闡述了革命的聯合體︰

這一聯合行為產生了一個道德和集合的共同體(un corps moral et collectif)…由全體個人聯合所形成的這個共同人格,以前稱為城邦(city),現在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body politic);當它處於被動時,它的成員稱其為國家;當它處於主動時,它的成員稱其為主權者;而與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被稱為政權。至於那些被聯合起來的人,集體地被稱為人民,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則個別地被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則叫臣民。

以上的表述指出,儘管是在不同的歷史時間和空間,以不同的方式被使用,即人民就是國家,臣民就是主權者;政府指是受人民付託,行使主權的權力。

綜言之,傳統主權具有兩種意義:一為對外主權,另一為對內主權。對外主權是國家對外獨立,國家不受別的國家干涉或支配;對內主權則是主權對內為最高,優於國內任何其他權力。傳統主權觀對內及對外主權的焦點,在於其他國家的干涉,因此強調對內及對外主權的重要性。而現今的國際關係,國際組織與跨國企業或各種類型的區域集團亦成為互動的對象,各國必須面對多邊複雜的國際政經情勢,單一國家已無法掌握絕對的主導權。此一現實以經濟領域最為明顯,在國際經濟高度的互賴下,其對內的經濟主權必須相對的讓渡(尤其以歐盟的發展為其顯例),以取得更多的實質利益。過去民族國家所主張的主權,在當前全球化趨勢下的世界,受到嚴厲的挑戰。總之,傳統主權觀已經無法適用於當前全球化下的國際體系,必須要進行相適應的調整。另外,國家體制已經從君主專制發展成民主體制。人民成為行使主權的法源,主權在民成為主流的主權觀。

現代主權觀雖未悖離傳統主權觀中的獨立特性,但現代主權觀必須受到國際社會與國際組織制度與規則的制約,並彰顯保障基本人權的優位性。學者克拉斯勒(Stephen D. Krasner)甚至認為下列四種情勢,國際社會可以干涉和介入另一國的國家主權︰宗教信仰問題、少數民族權利、人權議題以及國際穩定性。

自一六四八年威斯特伐利亞(Westphalian)條約簽訂後,開啟了近代主權國家的序幕,此條約不但反映了傳統主權的概念,也反映了現實主義國際政治的觀點。不過,以十七、十八世紀的自然法及國家契約說為基礎的主權在民思想,則成為美國獨立與法國大革命的理論基礎。之後隨著民主主義的發達,「國民主權觀」即被立憲國家所採行,成為民主國家的主權觀(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國民主權觀主張,國家由國民所建立,國民所組成,國民成為所有統治正當性的最後根源。

然而,在現代主權理論中存在一些緊張狀態,其表現在權力與自主之間,層級與民主之間。現代民主體制的討論經常集中在權力的分配與型態、主權的歸屬、統治權的來源、人民自由權力的保障等。由此觀之,所謂的現代主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基本人權與統治權的區分,以及由誰來區分和如何區分問題。因此,現代主權觀是民主政治的概念,而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與民治政治,故統治權不是毫無限制,基本人權也不得侵犯,為現代主權觀的基本精神,也是憲政主義的基本法理。

此外,在當前國際關係網絡化、多元化、多層次化的複雜環境中,對主權產生重大影響的最主要因素是國際法、國際建制和國際組織運作與功能的擴大。基此,英國學派認為,在這樣的國際關係裡,主權國家在交往中遵循特定的準則,服從一定的目標,彼此間合作,從而形成國際制度與建制。英國學派的基本內涵主要圍繞在闡述由主權國家所組成的國際社會的議題與思想上。有鑑於此,以下筆者擬將討論的焦點投向英國學派的「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

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

英國學派的主要特徵之一就是在國際規則和建制的框架內理解國際社會。英國學派認為在國際政治中,係由主權國家所組成的一種國際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裡,主權國家在交往中遵循特定的準則,服從一定的目標,彼此間合作,從而形成國際制度與建制。在這樣的社會裡,主權存在於國際規則和制度的密集網絡系統(the intensive web)內,並在其中體現它的價值。「國際社會理論」以及存在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的重要性,乃是英國學派的核心觀點。

曼寧(C. A. W. Manning)是英國學派的主要學者,他強調憲法和國際法的拘束力存在於觀念之中(in idea);它如同是一種宗教教義的東西。國際法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作為國際成員的主權國家不證自明地把它當作一份自願的集體自律價值,各國出於共存的自然必要性,通過外交方式實現這一目的。因此,曼寧認為主權是所謂「憲法隔離的組織體」(organizations constitutionally insular)之國家性質的一個面向。雖然憲法和國際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國際法與主權之間的關係不再是矛盾的,而是如同憲法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於是,對外主權不再必須具有至高性。建構國際社會的對外主權呈現「憲法隔離性」(constitutional insularity)與自給自足的特點,這些特點則屬具有國際人格的國家本身。曼寧並未主張這是主權的唯一涵義,但他一貫認為國際社會建立在定義為「憲法隔離性」的主權概念。

詹姆士(Alan James)則更進一步地朝形式化的方向詮釋曼寧的觀點,他認為主權有兩個面向,一是主權具有至上性。因為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擁有主權,而就自身獨特的憲法制度而言,主權仍然是最高的,它是國家憲法的唯一保障。二是主權具有獨立性。無論國家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滲透、互相依賴和受到限制的,只要它在憲法上是獨立的,它就擁有主權。這種憲法上的自我獨立是主權至上性的必然結果。國家主權的至上性和獨立性,根據它們的憲法地位,意味著對內主權是最高性,對外主權是平等性。而主權的重要性在於它是一個國家獲得國際社會成員資格的必要條件,只有那些能證實其主權地位的政治實體才能夠進入國際社會。在二十世紀八○年代中期,詹姆斯進一步提煉他的觀點,他將主權定義為「憲法獨立」,「憲法獨立」是國家主權之形式條件。顯然,詹姆士的主權概念是高度形式化的,是與歷史無關的。

對兩岸未來政治安排的啟示

首先,在當代國際體系內,主權是一個最具爭議的概念。尤其自冷戰結束以來,國際關係學術界和實務界都把主權概念看作是最具批判性和最難以捉摸的議題。特別因為全球化趨勢的快速發展、氣候變遷與環境保護問題、區域整合的持續擴增與深化、國際組織角色與其功能愈加重要、科技創新的飛速發展、宗教與文明的衝突、恐怖主義的巨大威脅與破壞力、少數民族地區的爭取獨立以及人權保障的優位性日益受到重視與承認等諸多事例,遂常被引為國家主權的削弱和逐漸消失的證據。然而,儘管國際體系出現了上述的巨大變遷與快速革新現象,國際關係實務界卻沒有人認定主權原則應該廢除;學術界也大多相信,主權仍是現代國際社會不可缺少的概念,國家主權不至於真正消亡。

其次,本文從歷史的視角對主權觀的發展與變遷進行整理與剖析後發現,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是最具廣度和包容性的理論論述。「國際社會中的主權」乃指,國際社會係由主權國家所組成,主權國家不可能存在於國際社會之外。尤其詹姆斯(Alan James)將主權定義為「憲法獨立」的論述,而使國際法與主權之間不再是矛盾的關係,對外主權也不再具有至高性。由「國際社會中的主權」論述來做檢視與比較,可以察知,這應是最能與快速變遷的國際關係相適應的一種主權觀念。

第三,在當代國際實踐上,用憲法解決分裂國家中的民族或種族衝突幾乎是國際社會可以實施的唯一方法。英國學派主張,主權存在於被設想是獨立國家的憲法結構之中,而「憲法獨立」是國家主權之形式條件。如此歸納來看,英國學派所謂的「憲法主權」說,對兩岸之間的主權爭議似乎可以導引出一些啟示和新思維。

基於「憲法主權」說,雖然「中國」自一九四九年分裂為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與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兩者各自有其有效行使的憲法,均符合「憲法獨立」是國家主權之形式條件,而實質上兩岸亦各自在國際社會中行使其主權國家的權利與義務。再者,兩岸各自的憲法規定皆未曾改變其領土範圍。依據《蒙特維地亞公約》,國家的三個組成要素為領土、政府和人民。此公約獨特之處是它把領土當成是主權者,因為領土是擁有主權之政治實體最重要的一部分。職是之故,筆者認為,兩岸政治定位的事實描述是:兩岸是各自擁有不同憲法秩序(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對等的、互不隸屬的兩個政府。對外則各自代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參與國際社會活動,行使其主權國家的權利與義務。

以上對兩岸政治定位的描述是基於學理與實踐的事實基礎,在說理的層面而言,國際社會應不難理解與接受。真正的問題是在現實上北京可否理解與接受?這是國際社會基於現實主義做出最終判斷與選擇的關鍵。因此,筆者建議,兩岸應打破固有框架,以創新的思維,根據上述之事實現狀,經由政治協商,達成雙贏的兩岸關係政治定位與和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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