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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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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業》兩岸服貿協議對台灣醫療服務業在大陸市場之契機與挑戰■文/王炳龍(亞洲大學健康產業管理學系副教授、台灣海峽兩岸醫事交流協會醫務管理主任委員)《交流雜誌102年10月號第131期(歷史資料)》

兩岸兩會經過多次的協商,終於在今(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上海完成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雙方互相開放彼此的服務業,此乃自二○一○年六月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台灣服務業的進一步開放。此次簽署的協議,陸方開放我方八十項,我方開放陸方六十四項,並依提供的服務分為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及自然人流動等四個模式,其中有關醫療服務產業,陸方開放我方的項目為醫院服務及社會服務等六項,我方開放陸方的項目為三項,本文介紹服貿協議中醫療服務業互相開放內容,並分析其對未來兩岸醫療服務業往來的影響及對台灣醫療服務業的契機與挑戰。

大陸開放承諾

一、醫院服務業

1.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可以與大陸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合作形式,或者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

2.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獨資醫院、療養院的,其設置地點限於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由大陸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3.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大陸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4.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二、社會服務業

1.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

2.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台灣開放承諾

一、醫院服務業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此外:⑴未持有台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⑵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台灣醫事人員資格。

二、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無操作員醫療設備租賃服務。

三、社會服務業

設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五○%,不具控制力。

契機與挑戰

大陸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經濟實力突飛猛進,已於二○一○年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研究開放並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切實保障民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同時,加大改革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加快發展內容豐富、層次多樣的健康服務業,並強調「放寬健康服務業市場准入,鼓勵社會資本、境外資本依法規以多種形式投資健康服務業,加快落實對社會開辦醫療機構,使社會力量成為健康服務業的『勁旅』」,此為大陸近二十年對醫療健康產業之重大宣示,將醫療健康產業定位由非營利的社會福利,定調為以營利為主、市場經濟導向的服務業。

大陸經濟高度發展和收入水平增加,龐大老年人口快速增長,為滿足人民對醫療服務的強烈需求,提升並保障和改善全民健康素質,北京當局做出上述政策宣示,大陸的醫療服務發展及前景頗為看好。藉由兩岸服貿協議,大陸醫療市場的開放,對於醫療市場過度的飽和及激烈競爭的台灣醫界而言,是難得的契機,同時,前進大陸醫療健康市場也會是很大的挑戰。以下僅就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對台灣醫療服務業之醫院服務業在大陸市場之契機與挑戰,提供簡要說明:

第一,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獨資醫院,放寬其設置地點為各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由大陸中央衛生主管部門審批;陸方對我方ECFA早收清單承諾,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醫院;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等五地設立獨資醫院。此協議雖提供部分服務貿易便利化措施,但大陸儘管市場龐大,醫療市場卻屬高度規範之行業,且大陸醫療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醫療市場,難免受限於大陸醫界的本位主義及保守心態。未來,在大陸各省省會及直轄市等醫療高度競爭之區域,勢必需要借助醫療團隊力量才能創造藍海市場,永續經營。

第二,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則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合資或是合作對經營者風險較大,兩岸民眾雖是同文同種,但是由於制度不同,且兩地分隔六十多年,相互缺乏信任基礎,合資經營事業談何容易。其次是大陸幅員廣闊,省級地方政府未必配合中央政策,依過去業者之經驗,申請開辦醫療保險之核定,往往因申辦手續及審核過程繁瑣曠日廢時,造成送件審批過程複雜冗長,因此台灣醫療服務業者需設法全盤瞭解及掌握相關法規,以便順利進行合資開辦事宜。

第三,大陸民營營利醫院,經大陸媒體報導存在急功近利現象,部分醫院運用不當手段提供不當或是過當之醫療服務,導致一般民眾對民營醫院產生極度不信任,甚或負面之印象。民營醫院在大陸開辦醫院初期不易經營,因此台灣醫療團隊在經營之初,必須步步為營,透過優質之醫療與服務品質,提升形象,以建立民眾就醫之滿意度與忠誠度。

第四,招募醫護人員不易,成本過高。大陸大部分醫師都在公立醫院執業,除保障薪資外,尚有其他之績效獎金以及退休福利;一旦去民營醫院,除薪資提高外,相對缺乏長期執業之保障。台灣醫院招募大陸當地名醫因薪資過高,派遣台灣醫師亦面臨意願或是成本過高之難題,若是招募當地地區醫院之醫師,又面臨因訓練不足,其醫療服務品質無法獲得民眾信賴,造成門診量及佔床率不足等績效不彰情事,陷入經營不易之窘境,此乃目前台灣醫界進入大陸市場普遍存在之問題。

第五,台灣醫療品牌本身的知名度不足。依據筆者研究顯示,將近有五○%大陸來台旅遊民眾對我國醫療服務品質認知不足,甚至大部分民眾認為雙方醫療水準沒有差異。事實上,醫療服務業屬於區域性產業,強調民眾就醫之方便性與可近性,除非有重大疾病需求,才會赴較遠的地區就醫。醫療服務產業建構於對醫護人員之信賴程度,也就是對醫療服務產品的忠誠度,因為醫療產業服務需要時間與顧客關係的積累,難有速成效果。

反觀台灣對於大陸之開放,就服貿之醫院服務業而言,台灣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依據《醫療法》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對於醫療資源之配置有其限制,急性一般病床於次醫療區域,每萬人不得逾五十床;於一級醫療區域,急性一般病床達五百床以上醫院,其病床數,每萬人不得逾六床。依目前現況,台灣各地醫療資源設置已過度飽和,通過新設醫療機構實屬不易。

另外,董事會之成員,非台籍人士亦有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及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台灣醫事人員資格等規定。《醫療法》第三章則訂有嚴謹之醫療法人規範,對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亦訂有合計不得超過董事會總額三分之一之規定,確保我國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主導權。台灣不允許考照,故無大陸醫師來台執業問題,因此依服貿協議內容,台灣對於大陸進入台灣醫療健康市場設有極高門檻,大陸對於我國醫療服務將僅限於資金投入為主,尚無法具有實際經營之實權。

將優質醫療服務輸出大陸

台灣醫療健康市場日趨飽和且競爭激烈,兩岸服貿協議將加速大陸醫療健康產業開放,台灣以地利人和之便,對台灣醫界是難得的契機。如何迎接挑戰克服困難,將台灣優質的醫療服務及管理制度,配合政府政策,建立品牌,提供大陸民眾醫療服務,達成兩岸共贏的局面,是兩岸未來共同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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