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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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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服貿協議 提升台灣旅遊軟實力■文/姚大光(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交流雜誌102年10月號第131期(歷史資料)》

服務貿易協議已於六月二十一日簽署,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總會)在二○一○年ECFA簽署後,就很清楚的知道,在接續下來的服務貿易協議談判,旅行業的開放也在其中。

簽署前已充分溝通

一年以前,總會與品質保障協會即積極的與觀光局、海基會、陸委會、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去了解,並就服貿協議對旅行業產生的影響與上述機關充分討論,總會也與業者討論過,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開放以後會產生哪些衝擊。

其實在WTO架構下,已經對全世界開放可在台灣設立旅行社(可獨資、合資),十幾年來確實也有外資的旅行社在台灣成立並營運,如新加坡、日本、澳洲、香港、澳門等。事實證明,這些外資旅行社對台灣的旅行業並沒有產生太大的衝擊,甚至沒有什麼衝擊。

一身功夫 不怕競爭

為什麼外資對於在台灣設立旅行社沒有辦法成功或產生興趣?旅行業者普遍認為,第一個原因是台灣已有三千二百家的旅行社,是競爭非常激烈且薄利的產業;第二個原因是,台灣對於消費者的保護特別嚴苛,如《消費者保護法》,甚至已列入法津規範,台灣也有很多民間的消費者團體,甚至媒體對旅遊事件的報導多數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在這樣的環境之下,這十幾年來造就台灣的旅行社不但重視旅遊品質、行程透明化,更要將內部作業流程仔細控管,所以台灣的旅行業在這樣子的環境下,造就了一身好功夫。

台灣對外的觀光開放已經有三十幾年,故對品質的要求、行程的設計、銷售的通路管理,總會認為都比大陸先進,因此在與主管機關或政府單位溝通的時候,總會其實是建議全面開放。台灣的出境市場是一千零二十三萬人次,入境市場是七百三十一萬人次,國內旅遊約一.五億人次;大陸的出境市場是八千三百多萬人次,入境市場是四千多萬人次,境內旅遊有八億的人次。兩相比較之下,旅行社的開放設立對台灣旅行業發展是有幫助的。

以目前服貿協議旅行業相關內容來看,台灣可以在大陸任一省市提出國際旅行社的申請,國際旅行社的申請可以經營inbound(入境)業務跟境內旅遊業務,二年以後可以升格辦理出境業務(不含台灣),而在大陸設立國際旅行社,只要向省市旅遊局申請,且僅需要註冊資本三十萬人民幣(約二百三十萬台幣)、保證金二十萬人民幣(約九十五萬台幣),不管是資本額或保證金都低於台灣的規定。所以筆者認為,在台灣年約三十五歲到五十歲之間,或在台從事旅行業有十年至十五年經驗的業者,都可以前往大陸發展旅行服務的第二春。

至於台灣對大陸開放的部分,我方僅同意大陸來台成立三個點,也就是最多有三家旅行社來,只能選擇在台灣一個地方成立旅行社,且不得開立分公司,只能成立乙種旅行社。台灣的旅行社分為甲種旅行社、乙種旅行社及綜合旅行社,乙種旅行社只能經營國民旅遊,也就是台灣的國內遊,而不得經營台灣的出入境業務。

研擬配套 因應衝擊

但開放必然會有衝擊。依觀光局統計,國內旅遊業務約一.五億人次,不過實際經由旅行社操作的國內旅行團約一千五百萬人次,大多屬於政府機構的員工旅遊、學校的學生旅行、公司行號的獎勵旅遊、鄰里長(村里長)辦的國內旅遊或宗教活動的國內旅遊,所以對於開放部分有衝擊的,就是這些乙種旅行社,或甲種旅行社也經營國內旅遊業務者。

針對這些可能受衝擊的業者,政府提撥八百九十二億有關救濟、輔導、轉型的因應方案,也在全省各地辦了四場服貿協議說明會,同時邀請全台二十個旅行公會的理事長與國旅召集人一同研商該如何讓受衝擊的乙種旅行社提升競爭力。這些方案交通部觀光局很清楚的轉達給旅行公會總會,總會也很積極的研擬因應方案,希望對乙種旅行社的體質強化、升級輔導或增加競爭力有所幫助。

總會也與品質保障協會及各縣市公會協調成立壟斷性競爭或不公平競爭通報機制,因為有些業者擔心大陸的旅行社資金龐大,很多都是國企,會對我們的國旅市場產生重大的衝擊。針對此點,陸委會清楚表示,壟斷性競爭、不公平競爭違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主約內容,是不被允許的。

培養實力 迎接挑戰

台灣是一個島國,經濟的發展在這三十多年來,都是靠對外貿易來維持台灣經濟發展與老百姓的安居樂業。台灣最驕傲的是我們有非常多的台商,拿一個皮箱裝著一個設計的產品到世界各地去推銷,成為國家第一線的貿易尖兵。甚至到國外去設立工廠,生產自己研發的產品,賺了錢,把錢送回台灣來。但同樣的,因為世界是平等的,台灣要國際化、自由化,當然也不能只有台灣人去外面賺錢,對方也會認為應該要對等的開放,所以對外開放是必然的。我相信台灣的旅行業者有足夠的應變能力及生存條件,可以迎接新的挑戰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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