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大陸司法體制去地方化與去行政化:邁向司法獨立?◎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交流雜誌103年2月號第133期(歷史資料)》

大陸自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吸引為數眾多的台商投資、設廠、貿易;而投資、合營、交易發生糾紛時,則仰賴大陸當地司法機關解決。台商在大陸的經濟活動或生活也受當地刑事法令的規範,一旦涉及犯罪,必須面對大陸公安、檢察或人民法院程序的處理。大陸司法機關於案件處理時,能否尊重司法人權保障、公正執法及裁判,密切攸關台商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益。

改革司法體制的企圖

大陸的司法體制因為司法人員素質的良莠不齊,加上其廉潔度遭質疑、司法透明度低及「地方保護主義」,無法讓台商獲得信賴;數十年來台商在司法程序上吃虧、受冤、受騙,而向海基會投訴、陳情的案件也不少。

大陸以國家主席習近平與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為首的新一代領導團隊上路之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二日的中共第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第九大項「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以「建設法治中國」為目標,透過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會。同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企圖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樣的想法及決心相當難能可貴。

倘若大陸果真能徹底法治化,有效改革司法體制,則其投資環境將進一步優化,而台商的司法人權也能獲得提升及保障。

上述《決定》針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主要有五點大方向:

 一 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二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三 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四 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五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由於大陸司法體制存在著「地方化」及「行政化」的缺失,致其司法始終無法獨立,因而在上述五大方向中,即盼「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而去「地方化」,同時藉「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而去「行政化」。不過,大陸司法體制藉由去「地方化」及「行政化」,是否即可確保大陸邁向「司法獨立」?以下即進一步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大陸司法體制的去地方化

在大陸投資經商的台商常感覺大陸司法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這是因為司法管轄制度與行政區劃未能分離,而司法人員的招錄、管理也有缺失所造成。《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此提出以下兩項改革措施:

一、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二、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

上述兩項措施主要是因為目前大陸社會上普遍反映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司法活動也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影響司法威信。考慮大陸目前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此次僅先將「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財物,由「省」一級統一管理。只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導致大陸現階段的司法改革僅止於省級以下「審判獨立」的層次,與完全的審判獨立仍有一段距離。

陸司法體制的去行政化

其次,大陸台商常感受到大陸司法機關的公安、檢察員、法官辦案並無獨立性,長期存在著「司法行政化」的問題,這些問題表現在:判審分離,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判工作內部層層審批;權責不明,錯案責任追究難以落實;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行政化」報批,影響審級獨立(註)。所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此提出以下三項改革措施:

一、優先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二、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三、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範減刑、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上述三項措施,其所代表的意義主要有三:

一、改革審判委員會的制度:案件既由法官審理,即應由法官負責,這樣才能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至於「審判委員會」主要則在於研究案件的法律適用,或未來由審判委員會委員直接去審理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這樣才能建立審判獨立。

二、深化司法公開:對司法監督的有效方法,就是深化司法公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一三年七月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並建立「中國裁判文書網」,讓審判流程環節公開查詢,並公開生效裁判文書,讓人民對司法工作能掌握資訊,並對司法進行有效監督,方能促進司法公正。既然「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所以也必須將檢務公開,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訴、不予提起抗訴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公開的制度;同時警務及獄務也要公開,才能徹底深化司法公開,進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全面實行人民陪審員及人民監督員的制度:大陸在審判中已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而在檢察程序中針對職務犯罪,二○○三年九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除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外,並經中央同意,決定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這兩項制度皆是建立人民參與司法的重要形式,但實際上並不全面,且未完全落實,如:陪審員也有出現「陪而不審」、「審而不議」。既然「人民司法參與」有助於增強裁判透明度,促進司法公正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未來大陸應將上述兩項「人民參與司法」的制度全面開展並落實,這樣才有助於司法改革,進而邁向司法獨立。

民主法治是確保經濟成果的重要手段

大陸自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已在經濟上獲得長足的發展及成就,而民主法治則是確保經濟成果的重要手段。大陸長期由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司法獨立」一直未能確立,導致在大陸的台商及大陸人民對司法的公正性缺乏信心,中共第十八屆三中全會能對建設大陸的法治化提出願景,並臚列具體改革措施,已相當難能可貴。但在上述措施中,似乎對「司法廉潔性」的部分尚無著墨,其實這也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環,盼大陸就此一議題,像經濟改革一樣,能逐步推動,有計畫地推展,讓大陸在推進法治化的同時,也能在「司法廉潔公正」及「司法獨立」的領域獲得令世界各國刮目相看的成果。

【註】孟建柱撰「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乙文,載《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頁五十六,二○一三年十一月第一版第一刷,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