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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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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總體檢:兩會第二次兩岸協議成效與檢討會議●文/海基會法律處《交流雜誌103年4月號第134期(歷史資料)》

 自二○○八年六月兩岸兩會恢復制度性協商以來,至去(二○一三)年底止已舉行九次高層會談,雙方簽署十九項協議並達成兩項共識。這十九項攸關台灣經濟發展、兩岸人民權益保障的協議,有效提升台灣經濟邁向全球化的動能,也務實解決兩岸交流所衍生的問題。根據陸委會的民調,高達七○%以上的台灣民眾肯定且支持兩岸透過制度性協商處理兩岸交流相關議題,透過協議,雙方的主管機關建立直接聯繫管道,提高雙方溝通效率。

 但兩岸交流速度之快、流量之大,遠超過簽署協議當時所想像。簽署協議與執行協議同等重要,協議的生命在於執行,也因此,兩岸協議執行過程發現一些窒礙難行之處,必須想辦法解決。為回應民眾對協議執行效益的期待,今(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海基會與海協會在湖南長沙召開第二次兩岸協議成效與檢討會議。該會議有四項內容,一是確認協議執行成效,二是檢視兩岸協議執行情況,三是解決兩岸協議執行的問題,四是強化兩岸協議執行的效果。經過兩會協商代表兩天三場次的密集磋商,此次會議針對九項協議的執行狀況深入討論,獲致豐碩成果。

會議成果豐碩

 一 空運協議─陸客中轉帶動桃園航空城發展

 (一)為增進兩岸旅客的便利性及直航的進一步發展,有關「大陸旅客來台中轉」議題,陸方首次表達高度重視,並同意研究可行方案。我方希望能儘速落實,未來,可望帶動大陸及東南亞旅客來台中轉,發揮桃園航空城最大效益,創造兩岸最大利益。

 (二)為減少雙方航空公司行政及成本負擔,陸方可核發機組人員三~五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我方可核發機組人員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雙方同意儘速完成相關程序,透過兩會通知確定實施日期。

 (三)對於大陸航空公司駐點人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隨行來台需要,我方已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放寬大陸航空公司駐台人員家屬隨行規定。

 二 海運協議─共同推動兩岸海運市場健康發展  (一)雙方同意積極推動兩岸駛上駛下(滾裝)船舶運輸和車輛互通,推動簡化通關作業程序。

 (二)雙方同意擴大兩岸高速客貨船發展成果,調查研究港口發展海運快遞作業,由小兩會協商共促發展。

 (三)有關海運各業互設營利性公司、相互投資合作事宜,雙方同意進行調查研究後由小兩會協商。

 三 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落實通報作業,保障民眾人身自由安全

 (一)雙方同意根據協議持續強化通報、通知機制,落實通報作業,保障民眾人身自由安全。

 (二)兩岸積極處理罪贓返還事宜,並建立協處規範機制。

 (三)有關己方人民在對岸犯罪後逃回者,雙方同意共同研究落實有效追訴。

 (四)我方提出指標性具體待遣返個案,雙方將依協議積極協力處理。

 四 金融合作協議─加強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深化交流,以促進兩岸金融共同發展

 (一)有關台資金融機構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給予適當便利,大陸方面已持續落實並取得積極成效,並同意積極研議繼續給予便利。

 (二)有關儘快將台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所名單事宜,大陸方面正在修改相關規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即可實施。

 (三)有關簡化台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執業資格的相關程序事宜,大陸方面同意儘快實施,並由雙方共同商議提出落實之具體方案。

 (四)雙方銀行業合作成果豐碩。截至目前已有十四家台資銀行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包括分行、子行、支行、辦事處,並可經營人民幣業務。陸資銀行在台灣已設立四家分支機構。

 五 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推動落實醫藥品研發合作

 (一)雙方同意在協議及「兩岸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工作組」商談的基礎,繼續推動落實醫藥品研發合作相關事宜。

 (二)雙方對兩岸藥品技術審評交流工作內容已有共識,將在工作組進行商談。

 (三)雙方將強化兩岸重大醫藥安全事件相關產品的安全信息通報工作。

 六 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加速處理台灣加工畜禽產品向大陸輸出問題

 (一)雙方肯定兩岸檢疫檢驗部門密切合作,有效執行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二)台灣加工畜禽產品向大陸輸出問題,大陸將於今年二月底前向台灣提供衛生問卷,雙方將共同努力爭取實質進展。

 (三)雙方同意研議,大陸派專家赴台檢視對輸往大陸鮮果所採取的管控措施,合格產品可在大陸口岸快速便捷通關。  七 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關於漁船船員勞務合作,雙方同意儘快將大陸漁船船員工傷保險保障權益納入協議範疇

 八 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強化投資爭端協處機制之運作,提高處理效率

 (一)雙方同意近期召開投資工作小組會議,就兩岸投保協議後續執行事項進行溝通,完善協議各項機制的運作。

 (二)強化投資爭端協處機制之運作,提高處理效率,並針對各自關切的個案,儘速協調各自相關部門解決。

 (三)在協議平台的溝通基礎上,推動投資促進相關措施,以為投資人提供便利的投資環境。

 九 有關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續商談,雙方認為應儘速完成貨貿及爭端解決協議的協商;並以經合會為平台,持續強化兩岸經濟合作

 十 其他協議充分交換意見

 雙方亦針對食品安全協議、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充分交換意見,有關三聚氰胺求償事宜,兩會願意再協調促成雙方有關業者見面,循協商、調解或司法程序解決此一問題。另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雙方將秉持積極態度,繼續落實協議,致力於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案件,以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強化兩會制度性協商的 角色與功能

 兩會所建構的制度性協商之運作,是維繫兩岸和平穩定最重要的基礎。今年二月兩岸事務主管機關陸委會及國台辦建立了常態性聯繫溝通機制,有助於兩會制度性協商發揮更大的功能與效益。未來,兩會制度性協商的功能不僅不會被弱化,更是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本次協議檢討會議,更強化兩會制度性協商的角色與功能,讓簽署的協議效能極大化,使雙方民眾都能感受兩岸協議帶來的福祉及功能。

建立追蹤機制 積極落實協議

 本次協議檢討會議已圓滿結束,未來海基會將依政府授權,在既有的兩岸協議檢討機制上,針對本次會議檢討議題持續關注,陸委會也將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以建立追蹤機制,展現政府落實之決心,為兩岸人民創造更大的利益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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