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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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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10大真相●資料來源/經濟部、陸委會●整理/編輯部《交流雜誌103年6月號第135期(歷史資料)》

交流雜誌

Q1:服貿開放大陸人來台搶我的工作?

真相:服貿協議沒有開放陸勞!

 服貿沒有開放大陸基層工作者來台就業,少數企業負責人和管理階層來台從事經營管理,是依據現行規定,服貿並未進一步放寬。服貿協議第三條明文規定準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規定,這個規定就是不能影響雙方的就業市場。

 政府讓企業負責人及管理階層來台,是為了讓陸資便於管理他們在台灣投資的公司,且申請有一定門檻,政府也會嚴格審核。依據現行規定,陸資投資金額達二十萬美元(約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上,可申請兩人來台進行經營管理,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約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能超過七人。

 若是申請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來台,則必須在台投資三十萬美元以上,且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必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才能申請,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碩士或學士學位並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證明且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更重要的是,這些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被解聘就必須離台,不能留在本地找別的工作。舉例而言,如果大陸的餐廳派遣員工到台灣的分店擔任經理,一旦該員工不擔任分店經理,就必須返回大陸,不可以留在台灣找其他工作,也無法藉工作之便,申請成為台灣居民。

 事實上,陸資創造的就業機會遠大於陸資管理人員來台人數。截至二○一三年底,陸資來台投資引進大陸白領管理人員僅二五九人,但卻僱用台灣本地員工達一○二三九人,證明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可以增加就業機會,而非搶走本地人的工作機會。

Q2:以後大陸人移民來台更方便,瓜分台灣健保資源?

真相:服貿沒有開放投資移民!

 服貿協議沒有開放投資移民,也沒有開放長期居留。現行陸資投資人、主管或技術人員來台短期停留,是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服貿並未進一步放寬。

 政府對於大陸企業來台投資的陸資企業負責人或專業人士來台工作,設有嚴格的資格條件及人數限制。陸資在台企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申請來台,原則上第一年只會核發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第二年起,公司營業額須達到新台幣一千萬元才可以重新申請換證。因此,對於陸資投資人、主管或技術人員來台,政府不但沒有無限期給予入出境許可證的展延,也沒有開放其來台長期居留,遑論取得身分證及投票。此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不論是外資或陸資,均須在台連續停留滿六個月以上,其本人及隨行眷屬、子女,才可申請參加健保。根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截至二○一四年一月底止,已核准陸資來台投資四九五件,而經濟部投審會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來台共計二六四人,約八成以上的大陸籍主管都是隻身來台。

Q3:簽了服貿等於門戶洞開,讓陸企挾著雄厚資本來台投資,台灣中小企業會被蠶食鯨吞?

真相:陸資來台政府設有安全閥!

 政府自二○○九年六月三十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至服貿協議簽署前,已開放一百六十一項服務業,其中包括外界疑慮較高的零售、批發、餐飲等服務業,但是至今並未發生小店家全倒的情況。尤其像遊樂園、影印、翻譯、清潔、會議展覽、攝影、租車等服務業,早已開放陸資獨資,至今卻沒有任何一家陸資投入。

 事實上,服貿協議生效後,陸資提出的投資申請,如果會在經濟上產生獨佔、寡佔或壟斷性地位,或者在政治、社會、文化上產生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以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發生不利影響等可能時,政府仍可禁止其投資;而陸企如果有殺價等不當競爭情形,可依公平交易管理機制依法處理,政府也會視協議執行情形,適時強化或改善相關行政管理措施,以避免對我方業者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

Q4:台灣九九‧七%是中小企業,簽服貿協議獲利的只有大財團,中小企業卻無利可圖?

真相:只要有企圖心,開放的環境反而提供更多的機會!

 是否有利可圖,看的不是企業規模大小,而是看企業經營者有無雄心壯志。服貿協議中,大陸開放的項目,並非只有金融、電信、運輸等適合大企業經營的服務業,還有許多適合中小企業經營的行業,例如:電腦相關服務、一般商品的零售、市場調查、攝影、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影印、筆譯和口譯、錄音錄影帶分銷、旅行社、建築物清潔及環境服務(排污、廢物處理、廢氣清理、降低噪音等服務)等。

 事實上,赴大陸投資者,九○%是中小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許多台灣中小企業業者,赴大陸發展後,因為有廣大的市場支持,甚至可以發展成為大型企業,例如:象王洗衣、都可茶飲(COCO)、85度C、麗嬰房、自然美等,都是中小企業獲利的例子。還有,未來台灣業者在福建經營電子商務網路平台,持股比例可達五五%,中小企業生產的農、工產品或是微型賣家販賣的小商品,都可以透過這些台資控股的網站,把商品賣到全大陸。

 開放陸資來台對中小企業亦有利。吸引外資進入台灣市場,可活絡台灣的經濟,刺激本地消費,為中小企業創造進一步發展空間,而陸資企業所需的場地、裝潢、日常消費等,亦可帶動本地中小型服務業的發展。又陸資企業營運所需原物料或商品仍然會增加本地採購,也有利於中小企業。以麥當勞等餐飲業為例,在台設立多家分店所用的食材大多在台灣取得,並在台僱用員工,批發零售業也是如此。

 陸資來台後,國內中小企業可透過與陸資合作方式,發揮彼此強項,一方面經營台灣市場,另一方面也可藉合作經驗,回頭合作經營大陸市場,為國內中小企業發展另一種拓展大陸市場的模式。

Q5:服貿協議開放第二類電信及公共工程,讓台灣深陷國安危機?

真相:政府有把關,影響國安可能性非常低!

 服貿沒有開放第一類電信,只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的其中三項,例如傳真存轉服務、電話秘書服務等,佔電信營業額低,且都是過時技術下的服務,陸資持股也不超過五○%,不具控制力。此外,政府對業者進出機房都有嚴格的查核管理機制,不會影響國家安全。

 公共工程方面,服貿協議第三條明文指出服貿協議不適用政府採購,所以開放內容是民間一般建築案件,不會出現陸資承攬公共工程的情況。

Q6:服貿協議黑箱談判,國會和民眾簽完才知道,簽完還不能修改?難道不能重談嗎?

真相:服貿生效施行後仍可檢討修改,重談不見得是最佳選擇!

 服貿是依據ECFA第四條的授權,並於歷次經合會公布協商的進展。談判期間,各服務業主管機關基於保密,是以小型、非公開方式徵詢業者意見,亦與相關服務業公會或協會代表進行一百一十次諮商或小型座談。協議簽署後,亦辦理數百場說明會或座談會說明協議內容。

 國會溝通方面,服貿簽署前,曾向國會進行三次專案報告,分別是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二日、五月三十日,其中一次還是秘密會議。

 更重要的是,服貿簽署後,並非沒有修改的空間。服貿協議第八條設有緊急磋商機制,一旦對服務部門造成實質負面影響就可要求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第十一條則明文,可採取GATS(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的例外規定,在保護公共道德或秩序、保護人類生命安全或健康及維護國家基本安全等需要時採取例外措施。第十七條更明定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滿三年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該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此外,還有第十九條的檢視條款(一年後可以開始檢視)、第二十三條的修正條款(生效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修改協議條文及承諾表內容),以及ECFA第十六條的終止條款(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沒有預設立場),均是政府設下的安全閥。

 或許有民眾認為,為何不乾脆重談?但是,重談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

 主張重談者認為,兩岸開放不對等,所以要重談。例如美容美髮、跨境服務(就是電子商務)、出版印刷等,都是我國開放程度高於陸方,應重談。但我國開放程度低於陸方者,如會計審計、工程設計、貨運、第一類電信、教育,到銀行保險,基於「對等開放」原則,是否也要開放?事實上我方並無開放的條件。但是,如果說重談是為了我方開更少,陸方開更多,豈不是又要陸方單方面讓利?

 重談曠日費時,大陸也可藉此提出「沒要到」的項目,而韓國、東協十國又積極想追上台灣的腳步,加速與大陸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談判,一來一往間,重談對台灣未必有利。

 對於我方「沒要到」的項目,更有效的方法,其實是在協議生效,且開放陸資條件也成熟後,再開啟兩岸後續補充協議,擴大開放項目,才不會牽連「已經要到的項目」。

Q7:服貿協議雙方開放內容不對等?

真相:開放對不對等,還應考量大陸給台灣的待遇是否優於外國!

 不是一方有開放,一方沒開放就不對等。例如,服貿協議陸方給我優於外商的待遇,而我方給予的六十四項中有部分仍低於對外商開放程度,這些也應一併考量。我方開放內容事實上有很多屬於現行已開放的項目,例如雜貨店、餐廳、麵包店、文具店、運動用品、服飾店超商等餐飲或批發零售業,均是二○○九年六月開放陸資投資的項目,迄今並未造成相關行業的衝擊,台灣民眾應對自己的競爭力及政府的管理機制更有信心。

 此外,並非雙方承諾文字一致才對等,以殯葬業為例,我方開放殯儀館及火化場,而陸方開放除具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實際上就是禮儀服務,這方面台灣業者極具競爭力,對我方業者具有實質的市場利益。

Q8:一般都先談完貨貿,再談服貿,為何這一次兩岸是先簽服貿?

真相:政府協議商談是多頭並進,哪個先完成就先簽署!

 ECFA的四項後續協議是分別獨立進行協商的,由於貨品貿易協議涉及七千多項商品的關稅要協商,需要較多的時間才能完成,所以當服貿協議先完成協商時,雙方決定先簽署。

 事實上,大部分的FTA先簽貨貿再簽服貿,或者兩者一起簽署,是因為這些FTA多半在服務業市場的開放承諾相較WTO的開放承諾增加不多,而服貿協議我方爭取到陸方八十項超越其WTO承諾的待遇,有利台灣業者掌握大陸市場的先機,所以值得先簽署。

Q9:大陸市場潛規則多,服貿商機看的到吃不到?

真相:服貿協議有特別針對大陸潛規則的條款!

 服貿協議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八條都是用來幫助台灣業者處理大陸潛規則的條款。這些條款規定兩岸政府應確保用合理、客觀且公正的方式,執行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例如,當從事某項服務需要事先申請取得許可時,政府部門必須遵守具體的規定來執行。此外,雙方還約定建立聯繫機制,來處理協議及服務貿易相關事項。這些做法都有助於處理台商到大陸投資時面臨的「潛規則」問題。

Q10:政府傾中,只跟大陸談自由貿易協定,鎖進大陸?

真相:與大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只是政府國際經貿佈局的一部分!

 政府的國際經貿策略是「多元接觸,逐一洽簽」,除與大陸協商外,也同時與其他國家接觸。二○○○年至二○○八年間,由於兩岸關係緊張對立,其他國家與我國洽簽經貿協定躊躇不前,我國僅與中美洲五個邦交國簽署四個FTA。二○○八年以後,兩岸關係和緩,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進程便開始加速。從二○一○年我國與大陸簽署ECFA起,我國陸續與日本簽署投資協議,與紐西蘭及新加坡簽署經濟合作協定,並進一步與美國恢復TIFA諮商、和歐盟進行堆積木策略對話、和印度及印尼完成FTA共同研究,證明政府「同時走向世界與中國大陸」的國際經貿策略的確有效。

我國洽簽FTA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進展

1994.09台美簽署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
2003.08~2007.05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簽署FTA
2010.06與大陸簽署ECFA
2011.09與日本簽署投資協議
2011.12歐盟貿易總署同意與台灣開始進行個別議題展開對話(堆積木)
2012.07台灣-菲律賓經濟合作協定(開始進行研究)
2012.08ECFA後續與大陸簽署投保協議、海關合作協議
2012.12台灣-印尼經濟合作協定(完成共同研究)
2013.03恢復台美TIFA諮商
2013.06ECFA後續與大陸簽署服貿協議
2013.07與紐西蘭簽署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2013.09台灣-印度經濟合作協定(完成共同研究)
2013.11與新加坡簽署經濟夥伴協定(ASTEP)
2013.11與日本簽署電子商務協議

註:紅字表示持續推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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