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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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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21歲了●文/海基會法律處《交流雜誌103年6月號第135期(歷史資料)》

趙伯伯隨軍來台,半生戎馬,退伍後投入中部橫貫公路建設,後赴武陵農場經營果園,一直維持單身。算算在台灣一待快四十年了,好想家、好想爹娘,爹娘還在嗎?當年離家前,匆匆成親的老婆,守得住這長遠的離別嗎?趙伯伯仰天長望,不禁悲從中來,也不知是淚水,是汗水,視線逐漸模糊…。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蔣總統經國先生基於人道及親情的考慮,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兩岸人民自此恢復交流。趙伯伯戴著金項鍊和辛苦攢下的美金,回大陸老家。趙伯伯的老婆為他生下一子,文革後改嫁,老爸爸老媽媽早已相繼過世。趙伯伯幫兒子蓋了房子,透過親戚介紹,娶了鄰近村子的姑娘,生下一女,想著,老來總算有個依靠。不想,隔年趙伯伯因病過世了,留下年輕的寡妻及襁褓中的女兒。還好趙伯伯在台灣有支領退休俸,還有些存款,只是,這當中涉及了「結婚登記」、「出生登記」、「遺產繼承」、「公法給付」等問題與程序,要如何辦理?該提出哪些證明文件呢?

 在當時,還有更多的案例,在海峽兩岸微妙湧動的情勢中,台灣的兩千多萬人用怎樣的心情去經驗與面對大陸的親人、故舊與歷史,又該如何處理人人有份的生、老、病、死和悲、歡、離、合呢?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誕生

 一九八七年政府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兩岸人民分隔數十年後再相會,其間有感人肺腑的大團圓,也有創造和開展經濟交流與創業的新契機,諸如此類大量的民間交流,涉及民眾權益的文書在兩岸流通使用乃屬必然。因兩岸法制不同,尤其大陸地區幅員廣大,各單位出具的文書真偽辨識不易,若從寬認定,恐影響真正有權利人的權益或破壞法律秩序;若從嚴認定,又怕造成民眾不便。這些文書和兩岸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為確保兩岸文書的真實性,並便利其流通使用,政府便委託海基會辦理兩岸文書查驗證業務。

 海基會為妥適辦理兩岸文書查驗證業務,於一九九三年四月「辜汪會談」時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實施。雙方同意:大陸與台灣公證機構做出的公證書,應同時將副本寄送對方,以供核驗,並可就有關事項相互協助查證;寄送類別為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之公證書副本,自此建立兩岸文書制度化查驗證機制,奠定兩岸社會交流秩序之根基。

 因為協議的誕生以及相關法制的建立,趙伯伯的家人就依循相關程序辦理公證書,得以順利辦理遺產繼承。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成長的過程

  常有民眾問起,所謂「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所指的兩岸間相互寄送副本的用途是甚麼?協議只寄送十項的公證書副本,足夠應付人民需求嗎?這個問題的說明,恰好是「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成長過程。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原定寄送範圍限於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等十項公證書副本,其用途大致與其項目相同,例如台灣地區人民的子女在大陸出生,返台辦理出生登記,須提交大陸出具的出生公證書;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返台辦理結婚登記、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須提交大陸出具的結婚公證書等即是。

 後來為因應交流需求,海基會於一九九五年二月根據協議規定,與大陸海協會商定增加寄送涉及稅務、病歷、經歷、專業證明等四項公證書副本種類。一九九七年六月再增加大陸地區產製之農藥、動物用藥品、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肥料、人用藥品、醫療器材、一般化妝品(眼線及睫毛膏)、含藥化粧品、食品添加物、水產品、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環境衛生用藥品等物品之產品許可製售證明文件、涉及授權文書、製作工廠資料、標籤及說明書、水產品霍亂弧菌陰性證明或投藥殺菌證明、成分證明文件、產品檢驗證明文件之公證書副本。

文書驗證的方式及其效力

 在介紹完「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誕生與成長歷程後,大家接著關心的是什麼情形必須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呢?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即海基會)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因此,主管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申辦相關事宜者(例如:婚姻登記、死亡除戶、扶養大陸親屬、繼承、請領各項給付等),為辨明其真偽,須先經過海基會驗證後,才可以據以辦理。

 那海基會如何進行驗證?完成驗證後有何效力呢?目前,海基會驗證的方式是核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正本與大陸各省級公證協會寄交的同字號公證書副本,若兩者相符且內容無矛盾、無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且無待查證之疑點者,即發給證明。至於其效力,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除有相反之證據外,推定為真正,而得作為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的依據。惟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主管機關仍然可以本於職權審核,如有疑義,可以請海基會再查明。

 實務上常見查證態樣,如我方公證書使用機關針對公證書內容與戶籍資料或其他檔存資料記載不符,向海基會申請查證;另外,海基會在辦理文書驗證的過程中,發覺大陸地區製作的公證書內容有自相矛盾,或有明顯錯誤之情形,也會視情向大陸相關省級公證協會查證。在這些查證案例的發現與解決過程中,「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執行漸漸形成制度化運作,並經由多年的經驗累積,兩岸查驗證機制之運作越趨成熟。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任重道遠

 自二○○八年六月兩岸開啟協商與交流之門以來,透過海基會及海協會舉行的十次高層會談所完成簽署的二十一項協議,以及為因應兩岸交流需求所做之政策鬆綁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大幅修正與放寬,都更加重「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重要性。例如「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涉及之商務類文件(如:法人資格證明、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事錄、在台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指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等)、「陸生來台」涉及之學歷、親屬關係類文件、「來台就醫」涉及之醫療及親屬關係類文件及其他涉及產業合作、文化、學術及專業等交流(如影視節目專利或授權、公司或社團經歷證明等文件),及其衍生之訴訟類文書(保全證據、訴狀、電子書信往來、契約、清算等文件),需求成長快速。到今年四月底為止,海基會接獲大陸寄送的公證書副本超過一九一萬件;受理兩岸人民驗證申請案超過一五七萬件;同時海基會寄送大陸的台灣公(認)證書副本也超過一一七萬件,未來如何加強公證書查驗證之效率與服務,成為海基會相當重要之使命。

 近年來,在海基會、大陸中國公證協會及各省級公證協會的努力下,雙方建立了緊急聯繫機制,平時即透過電話與傳真,即時協處急要事件或特定案件。另有關民眾辦理公證時遭遇問題,或如大陸新定式公證書格式使用上產生疑義等,亦是循此聯繫方式,即時溝通,使兩岸人民的權益更能獲得保障。

 同時,海基會與大陸中國公證協會為精進驗證實務,雙方達成每年交流互訪之共識,透過每年互訪與座談,除積極促成業務機關人員交流,加強公證書正、副本核驗之正確性,亦敦促大陸規範各省級公證協會有關寄送、核對、確認、查證文書之方式與效率,有效避免瑕疵。另外,海基會亦樂見並協助兩岸公證界交流,希望在提升雙方公證書製作及服務品質、改善制度設計等各方面都能展現成果,使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運作更加順暢。

協議執行 不受兩岸關係起伏影響

 二十一年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有效執行,成果非凡。縱使兩岸關係歷經轉折,唯有「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落實與執行,不受影響,意義重大。值此兩岸在經濟、文教與社會交流都達到新的歷史高峰之際,「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此一制度性機制之有效運作,對人民權益保障更具重要性,作為協議執行單位的海基會來說,更是肩負維持兩岸交流秩序、提供兩岸人民服務之重責大任。「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二十一歲了,期許兩岸關係能不斷繁榮發展,社會樂利安康,民眾幸福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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