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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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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自由經濟示範區●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整理/編輯部《交流雜誌103年10月號第137期(歷史資料)》

坊間的說法千千百百種,你確定真的認識自由經濟示範區嗎?
經由以下的澄清,你將會發現原來真相只有一個!

誤解: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服貿協議的後門程式?

正解:不可能透過示範區的試點開放到服貿協議的全國開放!

示範區的對象是國際,而服貿協議的對象僅是兩岸,且示範區僅是小範圍的試點開放,而非服貿協議的全國開放,不可能透過示範區達到服貿協議的開放範圍。

示範區開放項目各國均可適用,並非只對大陸。相反地,示範區對大陸還另有其他嚴格限制,例如:沒有開放陸資投資涉及國安的產業;沒有開放管制性農產品進入國內市場;沒有開放大陸勞工、醫事人員及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沒有開放大陸院校參與教育創新。

至於示範區陸資投資鬆綁的行政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雖已完成修訂,但迄今尚未生效,必須等到兩岸服貿協議通過後,才會決定生效日期。

誤解: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空白授權,使示範區變成特權專區?

正解:示範區特別條例授權的多為技術性、細節性的行政執行事項,若有牴觸法律的情況,立法院仍可使其失效!

示範區特別條例第六條臚列示範區管理機關的十七項執掌,是參考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等管理單位的執掌,提供單一窗口服務,以提供企業所需的高效率服務。

立法機關委任行政機關立法,是行政法的立法通例,如銀行法、大學法都有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子法。示範區特別條例授權辦法多為技術性、細節性的行政執行事項,且在立法院審查時就已明訂授權目的與範圍,例如:示範區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就是在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明確授權,符合行政法「授權明確性」原則,絕非空白授權。授權辦法若有違反或牴觸法律的情況,立法院可使其失效,民意機關仍有監督權利。

示範區是在小規模試驗法規鬆綁與制度創新,所有區域內的業者,都可適用較寬鬆的自由化措施。示範區如同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等園區,都有專屬法規。舉例來說,新竹科學園區與鄰近的新竹工業區,廠商就適用不同的法規與租稅措施,這並不是特權專區,而是為經濟、產業發展所做的制度設計。而產業政策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不會有多重指揮的問題。

誤解:示範區可能會造成浮濫徵收農地與私人用地,甚至藉機炒高地價,變相圈地牟利?

正解:示範區特別條例已提案刪除「徵收」與「區段徵收」條文,且土地徵收均按現行規定辦理,示範區並沒有任何鬆綁!

特別條例原先規範的土地徵收程序,原本就是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僅就行政程序進行簡化,且實質審查內容都是按現行規定,示範區沒有特別放寬。

但考量四月十四日第五場特別條例公聽會部分專家學者的疑慮,國發會已於四月十七日立即邀請內政部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研商,決議刪除特別條例有關土地徵收、區段徵收等內容,並已將修正意見送請立法委員參考,由委員於四月二十八日提案刪除。故示範區不會發生區段徵收的土地用來標售或讓售的情況。

管理機關經由價購方式取得的土地,透過公開公平的方式,提供區內業者使用,以滿足業者用地需求,此作法於國內工業區已行之多年。且特別條例第二十七條亦規定,業者若未依規定使用土地,管理機關得照價收買,或依該所有權人原取得價格購回,確保土地使用的合理性。

至於放寬地方政府出售土地需經民意機關同意的步驟,是參酌《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二條,早有前例可循,並非示範區所獨創。主要是考量產業發展變化速度快,為免示範區內之公有土地,因受限於《土地法》規定,影響產業園區開發時程,故予以放寬。

儘管如此,公有土地出售後民意機關仍有監督機制,例如管理機關出售土地所取得之收入,會經過民意機關決算審查;民意機關亦可隨時向政府機關質詢示範區發展進度。此外,示範區特別條例第二十七條明定,未依規定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管理機關得照價買回,故公有土地出售後仍有監督機制,不會有侵害地方人民權益之疑慮。

誤解:示範區的租稅獎勵造成區內與區外賦稅不公,圖利大財團?

正解:示範區祭出的租稅獎勵是為了創造原先不存在的商業機會,讓稅基擴大,而非在現有的租稅基礎上減稅!

示範區提供的租稅獎勵,提供給所有符合資格的示範事業,當然也包括中小企業,並非圖利大財團。

外國貨主於示範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才有外銷一○○%、內銷一○%的免營所稅獎勵,這是參照自由貿易港區原本即有並已實施近五年的相關規定,目的是鼓勵外國貨主運用示範區物流業者的加值服務,擴大產業商機,並非示範區所獨創。

至於企業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回示範區投資免稅,前提是進行實質投資(適用資格須經審查核定),排除股票、純土地等炒作,並非遷入區內就可適用,不會成為台商避稅天堂。

外(陸)籍專業人士享有前三年薪資所得半數課稅、免申報最低稅負制海外來源所得的獎勵,僅提供給國內現階段欠缺且亟需的外籍專業人才,以避免對就業市場及租稅公平造成衝擊。

整體而言,示範區的租稅獎勵是為了因應國際租稅競爭,吸引更多商機,讓原本不會在台灣發生的商業活動能夠實現;這些措施是在創造原先不存在的商業機會,擴大稅基,而非在現有的租稅基礎上減稅。

誤解:輸入大陸農產品作為食品加工原料,生產出來的產品都掛MIT(台灣製),破壞MIT的品牌形象?

正解:示範區內經加工之貨品,如需掛上MIT,仍需依現行規定辦理,沒有任何放寬!

示範區雖開放大陸管制性產品,但加工後如仍為管制性產品,需全數出口,不會進入國內市場,且廠商在申請進口管制性產品時,政府也會審查是否取代國內原物料,不會取代的才會同意進口。

此外,MIT現行規定為加工貨品經過實質轉型(附加價值率超過三五%),才可掛上MIT,而非使用三五%的台灣原料就可掛上MIT,此點實屬誤解。

MIT的原產地規定是國際規範,示範區MIT都是依國內現行規定辦理,沒有任何放寬。在示範區內經加工之貨品,如需掛上MIT,仍需依現行「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辦理,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或MIT產品對打。且檢驗檢疫標準也沒有放寬,配合我國產業技術、品管能力,不會使MIT品牌受損。

誤解:示範區開放國外與大陸農產品來台零關稅,台灣農民將面對不公平競爭?

正解:免稅輸入示範區的農產品如要內銷,仍須依現行規定補繳關稅等進口稅費,沒有任何優惠,不會影響區外農民生計!

上述說法誤將保稅區與全面免稅混為一談,示範區屬保稅區,故產品進口免關稅(不限農產品),全世界的保稅區都是如此,不是只有台灣。

免稅輸入的農產品如要內銷,仍須依現行規定補繳關稅等進口稅費,沒有任何優惠。且業者進駐示範區需要付出土地租金、新建廠房設備等成本,反而可能使區內業者之成本高於區外。

農產品會因產地、品種不同影響其風味,為維持產品新鮮度與較高的原料品質,業者多會就地採用台灣農產品。農委會將針對示範區進駐業者產品外銷比例、使用國內原料數量、使用管制性原料不會取代國內原料等進行審查,降低對國內農業的衝擊。

誤解:示範區開放國際醫療機構營利,使醫療商品化,吸引優質醫師進入區內服務,區外民眾以健保無法享有更好的醫療資源?

正解:示範區醫院不使用健保,且區外醫師如在示範區醫院兼職看診,每週不能超過二十小時,不會排擠區外民眾的醫療資源!

推動國際醫療不會造成核心人才流失,因為國際醫療醫院僅需一百~兩百名醫師,與現有四‧ 二萬名醫師相比,佔比極低,甚至有助優秀醫事人員留在台灣,且衛福部針對國內醫師的兼職看診有每週二十小時的時數限制,不至於造成區內區外醫療品質不一。

示範區醫院不使用健保,採用自費醫療的方式,這並非「商品化」,而是提供醫療服務的「差異化」。國人仍可至國內各健保特約醫院看診,於示範區國際醫療醫院開放自費市場,係讓民眾於健保制度外,增加一項就醫選擇,但不影響一般民眾基本之就醫權益。示範區國際醫療醫院不能使用健保,不會衝擊健保資源分配,甚至還需繳交經營特許費,專款挹注健保,並訂定回饋機制以回饋偏鄉或弱勢。

示範區雖開放外國公司成為示範區國際醫療機構的社員,但並不代表示開放醫療機構營利,因為示範區醫療機構的組織型態,無論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原本就是現行《醫療法》允許的型態,示範區沒有改變醫療機構非營利組織的本質。特別條例放寬法人為社員,是為了吸引更多知名的國內外醫療、生醫研究機構及產業參與經營,以促進健康產業發展。

此外,示範區的國際醫療機構仍受現有法規管理,非屬私有財,醫院所有財務收支、監督方式等,仍受我國《醫療法》等相關法令規範,沒有鬆綁。例如其財產,應受衛福部監督,非經核准,不得處分、出租不動產。

誤解:示範區過度鬆綁教育法規,使教育商品化,大學變成販賣學歷的學店?

正解:教育創新並非完全不予管理,而是尊重教育品質適當反映成本,不是讓學校變成學店!

【沒有去除公共監理!】

示範區特別條例只有鬆綁少數教育法規項目,以示範區鬆綁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為例,涉及的條數僅六條,佔一四%,其餘仍應依現行法規辦理。而大學提出的合作申請案,都須經嚴謹審查,審查通過才可辦理,政府對大學的公共監督還是存在。

國立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時,可將經管的公有不動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但不包括出售,也不能進行與合作辦學無關的使用。

【沒有去除校園民主!】

教育創新雖放寬外國大學可參考其既有傳統及校園民主機制,自訂合理方式取代《大學法》規定的校務會議,但也要求雙方合作學校成立「學校共管機制」,針對校地校舍、校務發展、招生修業、教學研究等統籌規劃;其成員組成及職權,教育部也會納入授權辦法,不會忽略校園民主。

放寬校長遴選規定,是因合作辦學的外國大學未必會成立校務會議,也應尊重外國合作學校的意願,讓校長遴選更有彈性。

【教育創新尊重教育品質適當反映成本,不是讓學校成為證照學店!】

外國名校赴海外辦學,均會確保海外據點引進的課程、師資及其他優質教育資源,與其母校一致,不會濫發文憑,以維持學術聲望及教育品質;如要求用國內大學現行收費基準來規範,並不恰當。

教育創新係尊重合作學校雙方,參考外國大學的收費,訂定合宜收費標準;教育部也將要求學校提供相當獎學金,協助清寒優秀學生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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