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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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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通過新版國家安全法之評析 ◆文/蔡東杰(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教授)《交流雜誌104年8月號第142期(歷史資料)》

近幾年來,「國家安全」絕對是中共政治中最火熱的關鍵詞之一。

中共近期對國家安全之日益重視

首先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二○一四年一月正式通過設置「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國安委」),作為關於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與議事協調機構;根據習近平的親自說明,由於當前大陸「面臨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需要搭建一個強有力的平台統籌國家安全工作,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上部門本位主義(例如安全、國防、外交與經貿部門等)彼此制肘,缺乏一個中央協調機構,因此設置國安委確有必要。事實上,自二○一二年「十八大」以來,中共便始終強調要「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作為頂層設計的國安委勢將成為中共核心領導人新的決策中心。在前述組織與人事底定後,中共接著在二○一四年四月召開第一次會議並由習近平親自定調組織功能與指導性概念;其中,所謂「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公開提出尤其引發關注。習近平強調,當前大陸必須「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因此所謂安全應廣泛涵蓋「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資訊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一體。

在建構新體制與提出新的安全方向後,接下來便是擬定「綱要」以作為未來執行國安工作的指導方針,並維繫黨在政治、思想與組織的領導。據此,中共中央政治局也在二○一五年一月審議通過所謂「國家安全戰略綱要」,提醒大陸自身必須對「難以預料的安全挑戰和風險」防患於未然,同時應設法以「符合中國特色的模式」來維護下一階段之國家安全挑戰。總的來說,自習近平正式擔任最高領導人以來,「國家安全」便成為被頻繁強調的最主要關鍵用語之一。例如,僅二○一四年四月,習近平就曾四次提及「國家安全」,由此當可部分窺見其思考重點與未來政策發展方向。

新、舊版國安法之比較及差異

眾所周知,早在一九九七年,時任總書記的江澤民在訪美回國後便有籌組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想法,但一方面時機與共識均不成熟,更重要的是,如同美國在一九四七年通過國家安全法,並據此首度設置國安會,其主要目的在因應一個即將由美國領導的戰後新世界一般,若不準備顛覆「韜光養晦」並決定積極走出去,國安委的成立也找不到支持正當性的絕對基礎。

當然,將近期大陸的建置國安委與美國的經驗直接進行類推,或許也不完全一致。例如,中共設置國安委的想法雖一度在一九九七年夭折,但在此之前,早在一九九三年便曾有過一部「國家安全法」被公布施行;究其內涵,在細部規範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之餘,主要針對者乃具「對內性」之反間諜工作,亦即聚焦於國內維穩。不過,由於近年來內外部安全形勢發展產生重大變化,前述法律顯然已難以適應(尤其是「走出去」戰略)需要,因此,中共乾脆在二○一四年十一月正式通過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一方面同時廢止了原有的國家安全法,其實也是幫前法「正名」。

緊接著,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中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新的「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二○一五年四月第十四次會議繼續對其進行了二次審議,並於同(今)年七月一日正式通過;內容指出大陸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大體上回應了前述自建構國安委以來,不斷重申的正當性與重要性。至於與一九九三年主要重視內部維穩的舊版本相較,新版國安法首先在篇幅上擴張了一倍有餘(從三十四條共兩千六百七十字,到八十二條共六千四百二十五字),其次則顯然更具「對外」性質與特徵,尤其針對「戰爭」(包括宣戰與後續戰爭指導等)議題部分,也更能做為「走出去」戰略之法律支撐。

新版國家安全法之觀察焦點

針對大陸所通過之新版國安法,除了如一般媒體普遍關注於「要求台灣同胞共同承擔統一義務」的話題外,還有什麼值得關注的呢?

對此,首先還是得從國安委談起。值得注意的是,儘管一般認為此新機構的設置將更有利於支撐中共的走出去戰略,但在首提建議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整體論述既被總結在題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報告裡,至於設立國安委的表述也寫在「創新社會治理」的段落中;更甚者,根據大陸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在全會結束後,針對記者提問關於大陸決定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目的時,他表示,「毫無疑問,大陸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恐怖分子緊張了,分裂分子緊張了,極端分子緊張了,總之,那些企圖威脅和破壞大陸國家安全的勢力緊張了」,由此可見,「對內維穩」依舊是中共領導者思索體制改革時的著眼重點。

進一步來說,維穩重心除了保障社會穩定外,或許鞏固政權正當性係更高目標所在。例如第一條在宗旨部分便開宗明義宣示要「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第四條接著聲稱應「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第十三條再度重申「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第二十條又提及「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宣傳,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等,都不斷反覆同一鞏固領導中心的論調。

其次,透過法律支持更積極的對外作為,也是本法絕不容忽略的焦點。例如在第十六條中首先強調應「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此處的「積極」已可大作文章,接著第三十條又指出「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第三十一條更直接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至於第三十二到三十四條則分別規範國家主席、國務院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可能之戰爭狀態中的權責分工狀態。由此,這既是中共自改革開放時期強調和平發展以來,對於介入軍事作為最詳盡的標準作業規範,此際推出此一安全法案之背後時機與政策規劃考量,也不無令人深思之處。

新版國安法對兩岸關係之可能影響

雖然國內媒體對前述新版國安法的關注,幾乎都集中在第十一條所稱「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上,且幾乎聚焦於納入「台灣同胞」部分作文章,實則本法案在第三章關於各級機關國安職權分工部分,第三十六條地方政府方面僅非常務實地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對於台灣同胞如何「履行義務」並未有一廂情願的規定,對於「統一」問題更只於第二條和第十一條當中提及,雖在第十三與十六條約略談到對抗與制止「分裂國家」行為,但看來主要對象乃內部分離運動份子。持平而論,相較於二○○五年的「反分裂國家法」,此法對於台灣與兩岸關係的直接針對性並不強。

儘管如此,由於兩岸之間一衣帶水,僅隔台灣海峽相望,地理關係既高度緊密,基於地緣而來之戰略連動自然不可避免。尤其近年以來,大陸外交活動幾乎有一半左右圍繞周邊區域進行,僅二○一四年,習近平便接連在亞信高峰會上提倡「親望親好,鄰望鄰好」,出訪印尼時提出建設「命運共同體」的主張,出訪印度時則強調要共創和諧的「亞洲世紀」,外交政策的「強勢」可謂顯而易見。在此情況下,加上國安委與國安法之制度面加持,大陸在東亞(台灣周邊)地區之更積極作為不但可以想見,其擴散、外溢或連動性影響也是台灣絕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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