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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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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智財權合作與產業轉型升級◆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交流雜誌104年8月號第142期(歷史資料)》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與全球化發展,智慧財產已非單純是一個國家區域內的法律保障問題;許多國家甚至早已將其知識、技術與經驗予以商品化與產業化,企圖藉由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利用與行銷,作為該國產業發展與升級、出口貿易或商業發展舞台的重要手段與利器。

重新檢視台灣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制保障,並重視其管理與行銷

所謂智慧財產管理,主要是指企業為掌握其無形智慧結晶,進而落實成為具體可增加企業競爭力,甚至減少經營風險的資產而採取的若干措施;而智慧財產權管理,係指將企業的無形資產,透過法律的運作予以權利化,讓公司藉由法律所賦予的合法獨占性,達到追求利潤的一套管理制度。

台灣在面臨數位科技浪潮、網際網路及電子商務跨境交易的逐步擴展,如何經由智慧財產權的保障、管理與行銷,鼓勵台灣人才不斷持續創新科技,協助國內產業轉型與升級,係政府不容忽視與亟待解決的問題。

海峽兩岸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海基會與海協會曾特別就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的交流與合作,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協商解決等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進而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日前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上開合作協議的執行成效,曾提出報告略以:「因智慧財產權為私權,且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屬地原則,所以上述協處原則為我國廠商依大陸法律規定申請註冊或維護權利之過程中,遇有不合理對待或違反法律適用原則等情事,且案件尚繫屬於大陸行政主管機關,得向智慧局請求協處,經智慧局審認相關事證,確有該等情事時,智慧局會通報大陸相關對口單位處理」。未來兩岸對於智慧財產權保障的可能發展,則提出四大方向: 一、加強落實執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二、加強兩岸執法工作,共同打擊仿冒盜版,防制不法情事。 三、加強業務交流及審查合作,調合兩岸審查作業與標準認定之差異,進而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交流及合作之長期目標。 四、關於兩岸爭議性或敏感性議題,適時於各工作組會晤時提議討論。 檢視以上敘述,不難得知,兩岸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仍有極大努力空間。

大陸的願景發展與智財權保護

大陸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曾提出「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任務,要求「在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授權開展智慧財產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市場准入等改革試驗,努力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大陸國務院則針對上開意見,另又發布「以智慧財產權體制機制改革促進創新驅動發展—解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明確表示:「從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體制機制而言,建設智慧財產權法院,有利於統一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司法審判標準;有利於消除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的地方保護主義;有利於有效應對新技術、新模式和新產業所引發的智慧財產權新問題;有利於協調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有利於化解智慧財產權確權程式與侵權訴訟程式的二元結構,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效率」。由此觀之,大陸當局係以建立智慧財產權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聯席會商機制,將智慧財產權集中司法保護和綜合行政執法管理,似乎仍停留在行政管理與司法救濟,尚未考量到產業政策發展面向。

事實上,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在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已對外聯合發布《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該願景與行動共計分為八個部分:(一)時代背景;(二)共建原則;(三)框架思路;(四)合作重點;(五)合作機制;(六)大陸各地方開放態勢;(七)大陸積極行動;(八)共創美好未來。由大陸所打造規劃的「一帶一路」經濟藍圖已正式出爐。為打造這個經濟藍圖,甚至邀集全球其他國家,另外創立「亞投行」,藉此邀集各國發債投資「一帶一路」經濟圈的鐵路、公路、港口等重大建設。而有關技術創新、電子商務、雲端科技、物聯網、市場競爭秩序等與智財權相關的權利保障、制度規範、合作發展,必然將有所變革以因應。例如,大陸海關總署為配合「一帶一路」的建設實施方案,在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提出十六大支持措施略以:「(八)支持企業『走出去』,拓展和深化與相關國家海關的知識產權執法合作,打擊侵權違法活動,讓企業到相關國家市場創名牌和拓展市場。落實『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企業在互認國家享受通關便利優惠措施。發揮海關統計數據優勢,為企業、商會、行業協會提供及時、準確的沿線國家進出口統計信息」,即為適例。

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對於上開大陸將以「一帶一路」經濟圈的重大產業政策方向,若能摒除政治因素,實可做為台灣兩岸產業政策發展的參考。

台灣智財權的發展現況與因應對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甫公布當年度第一季的智慧財產權趨勢結論:「我國現今於產業創新面臨嚴峻考驗,企業必須找到對的技術與方向,方能有效強化專利技術的價值,智慧局將持續推動智慧財產政策升級,協助企業掌握競爭優勢,強化專利布局效率」。足見台灣產業目前所面臨的發展困境。

事實上,台灣早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即頒布制訂《科學技術基本法》,該法中明文表示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持續充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除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外;為促進民間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政府亦得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而對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目標之民間研究發展計畫,亦得給予必要之資助。未來在這方面需加以落實與宣導。

另外,日前立法院通過對創業至關重要的《有限合夥法》以及閉鎖型公司法專章修正案。尤其是《有限合夥法》,其可增加事業組織之多元性及經營方式之彈性,正可提供以中小企業類型為主軸的台灣創業者選擇最適當之經營模式。未來不管是創業家或者創投業者,都可以採用更有利的企業結構,有利於台灣科技或文創產業改善在集資上的難度。

除此之外,技術創新與產業政策緊密相關,如何經由智慧財產權的保障、管理與政策推動,以協助台灣企業發展,更是重要。政府應多加宣導,並鼓勵企業朝向以研發之「技術創新」或「創作」為主,以及可爭取智財權保護的機制方向前進。進一步協助其管理與行銷智慧財產權,有步驟且有計畫地舉行關於產官學多面向的學術交流,都是未來台灣政府可以思考的方向。

兩岸經貿往來發展已逐步成熟,若能再經由實質的協商機制,就兩岸智慧財產權制度、法律和政策、智慧財產權商業化、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等資訊交流和經驗分享;進一步開展人員往來與培訓、資訊化系統、資料庫管理和公眾服務、共同舉辦研討會,相信對於台灣產業的發展,能有所助益。當然,在發展產業轉型升級之餘,仍需同時兼顧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以及倫理及弱勢保護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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