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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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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兩會第十一次高層會談」的成果與意義◆文/張峯青(海基會法律處副處長)《交流雜誌104年10月號第143期(歷史資料)》

去年(二○一四)二月二十七日,兩岸兩會在台北舉行第十次高層會談,雙方同意將ECFA後續協議包括「貨品貿易」、「爭端解決」及「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環境保護合作」、「飛航安全及適航標準合作」等六項議題納入後續協商優先議題,只要任何一項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其中「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飛航安全及適航標準合作」二項議題,雙方主管機關官員,在兩岸兩會聯繫安排下,經多次業務溝通,終於獲致共識。

陸委會爰授權海基會,就「兩岸兩會第十一次高層會談」相關事項及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安排與商談。

嗣經聯繫安排,兩會商定本(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於福州世茂洲際酒店舉行兩會第十一次高層會談。

本次會談簽署兩項協議


一、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大陸地區已成為台商對外投資重點地區,目前大陸地區已與一○二個國家或地區簽署租稅協定,惟因兩岸並未簽署租稅協議,使台商處於不利競爭地位,為因應兩岸日益緊密的經貿及投資關係,洽簽「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確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本項協議包括文本及「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具體安排」一項附件。文本內容主要包括適用範圍、稅款徵收(營業利潤、海運及空運收入、投資所得及財產收益、個人勞務所得、其他所得)、消除雙重課稅方法、非歧視待遇、相互協商、資訊交換、協助徵稅、業務交流及聯繫主體等。

附件則載明範圍、常設機構及營業利潤、關聯企業、海運空運收入、投資所得、財產收益、個人勞務所得、其他所得、消除雙重課稅方法、非歧視待遇、相互協商、資訊交換、其他規定等具體安排。

依本項協議,雙方同意交換「為實施本協議」或「為課徵所得稅」相關且必要之資訊,惟訂有嚴謹之要件及範圍,且負保密義務,並明定資訊交換「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案件使用、不作稅務外用途、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的四不原則。

二、 「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

兩岸自二○○八年七月民航空運開放直航後,兩岸客運定期航班目前已達每週八百四十個航班,本年八月十九日兩會換文確認,增加到八百九十個航班,載運旅客累計超過五千萬人次。飛機每趟飛航前均須有合格維修人員執行適航檢查及航機簽放作業,以確保每次飛航安全;因現行產品及零組件未能相互認證,致航空公司維修檢查均須專人隨機執行。簽署本協議,可達成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監理部門合作,降低飛航潛在風險,確保旅客生命安全。

依據本項協議,雙方同意本著保障飛航安全與平等互惠原則,加強飛航安全與適航業務交流與合作。合作範圍包括規範領域、監理機制、證照管理、專業認可及訊息交換與通報等,以共同推動建立兩岸飛航安全與適航監理機制,增進兩岸民用航空發展。

有關第十二次會談的協商議題部分,原已在協商中的「貨品貿易協議」、「爭端解決協議」、「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環境保護合作」等四項議題,因為現階段相關商談工作尚未完成,雙方均同意持續推動這些議題的協商,只要任何一項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協議。

檢視歷次重點協議成效及策進作為


本次高層會談前,兩岸兩會已簽署二十一項協議,均與兩岸往來、民眾福祉息息相關,成效大致良好。據民意調查顯示,百分之七十二.一民眾肯定兩岸制度化協商的成果。

簽署協議與執行協議同等重要,為落實協議執行,在本次會談中,雙方也對過去兩會已簽署協議的執行情形,包括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醫藥衛生合作、食品安全、投資保障與促進等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換。雙方肯定協議執行成效,例如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經由協議聯繫窗口即時相互通報不安全食品訊息已達二千四百三十件,確保兩岸人民食品安全健康;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雙方相互提出之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案件已達七萬二千餘件,雙方進行交換犯罪情資,合計破獲一百五十三案,逮捕嫌犯七千四百九十人,陸方並已遣返回台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四百一十人,對維護社會治安著有貢獻。

另,對於台灣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經濟犯的遣返,以及在大陸的台商投資權益保障等相關執行問題,我方除再次表達輿論及民眾的關切,也期盼大陸方面能積極處理,以落實協議,維護兩岸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本次會談意義與成果


二○○八年六月,兩岸兩會恢復制度化協商以來,已舉行十一次高層會談。透過制度化協商的有序運作,務實探討及解決相關議題,不僅有效維護雙方民眾權益與福祉,透過兩岸對話協商、累積互信,更有助兩岸良性互動,促使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繁榮發展,向前精進。

一、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的效益


大陸與其他一○二個國家( 地區)簽署租稅協定所給予之優惠措施,兩岸租稅協議均有納入;而且,台商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該第三地區公司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並納稅者,可依台灣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在大陸適用本協議。

依本項協議,經由雙方相互減免對方企業及人民的所得稅,營造雙方公平合理的低稅負環境,不僅提升台商在大陸的競爭力,更有助於增加台灣投資環境對陸資及外資的吸引力,進而帶動投資、創造就業、促進經濟成長及稅收增長。

協議生效後,將具有「減輕人民及企業的所得稅負(一減)、增加台商在大陸的競爭力與增加台灣投資環境的吸引力(二增)以及開創人民、企業及政府三方獲利榮景(三獲利)」的效益。

二、 「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的效益


協議生效後,雙方航空公司即可依協議委託對方維修機構執行航機維修簽放作業,有助於降低航空公司營運作業成本、提升競爭力及飛航安全性,更可減少因機械因素致班機延誤,有效提升民眾搭機的安全與便利,建構優質及有保障的飛航環境。

兩岸空運發展蓬勃、市場廣大,兩岸民航合作,對我方航空業者根留台灣、放眼大陸、邁向全球以及雙方航太產業之發展,將有實際助益。

三、 強化兩岸協商內外部溝通並尊重國會監督


海基會在「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的民主機制下,推動兩岸制度化協商。為回應民意對公共政策透明化的訴求,本次簽署之兩項協議,主管機關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之精神,經充分對外說明並完成國家安全審查確認無國安之虞後,方進行協議之簽署。簽署後,行政院已於本年九月三日將兩項協議分別送請立法院審議或備查,以便協議生效實施。

四、 落實兩岸制度化協商精神,行穩致遠,再創新局


二○○八年六月以來,兩岸兩會已舉行十一次高層會談,簽署了二十三項協議,並發表二項共識及三項共同意見,象徵兩岸協商已臻成熟,並已建立完備機制,以及兩岸各領域合作的擴展與深化。透過各項協議的執行,強化兩岸政府機關間之互動,是雙方正視現實、擱置爭議、共創雙贏的具體實現,不僅務實解決兩岸交流衍生的問題,更提供兩岸人民制度化的保障。

未來, 海基會仍將遵照政府的政策指示,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之基礎上,堅持「對等、尊嚴、互惠」及「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的原則下,基於政府授權,循序、穩健推動兩岸交流以及對話協商,以累積互信、增強共識,謀求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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