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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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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 之意義◆文/張任緯(民用航空局企劃組專員)《交流雜誌104年10月號第143期(歷史資料)》

兩岸定期航班自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開始實施,初期客運總班次為每週二百七十班,貨運總班次為每週二十八班。然而,因為兩岸的交流與互動愈趨頻密,在經濟、文化、觀光等整體趨勢的推動之下,近年來兩岸定期航班亦快速成長,目前客運總班次已達每週八百九十班,貨運總班次則達每週八十四班。

目前兩岸民用航空運輸主要架構係基於雙方簽署之「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此二項協議主要是針對航路、航點、承運人、航班等營運事宜進行規範。惟從前述說明可察覺,兩岸航班日趨頻繁且密集,如果雙方可在飛航安全與適航業務領域加強合作,將可進一步提升兩岸航班之飛航安全,為民眾的生命財產提供更多保障。

現行兩岸航空器維修作業模式


依我國現行「民用航空法」之相關規定,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重造工作者,應具備一定資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亦須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方可銷售或使用。

惟因大陸維修人員或維修廠未取得我國民航局所核發之相關證照,故目前還無法執行台灣籍航空器之維修作業。因此,現行作法係由航空公司在飛航之航點派駐機務代表,或派遣維修人員隨機跟飛,於當地執行維修與簽放作業,所需器材則隨機攜帶或事先存放當地,以兩岸間如此頻繁的航班數量,所衍生的營運成本相當可觀;另,如遇飛機發
生故障,機上或當地並無所需零組件,則須由台灣運補至大陸進行維修,因故造成航班長時間延誤情形亦偶爾發生,對旅客行程安排造成不小影響。

協議規範之合作範圍


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內容,此協議除前言外,計有十二條條文,包括合作原則與目標、合作範圍、合作形式、相互協助、通報事項、緊急事件處理、文書格式、聯繫主體、協議履行及變更、爭議解決未盡事宜及簽署生效等。協議內所規範之合作範圍及合作形式如下:
一、 依據兩岸航空主管部門所達共識,雙方於本協議之合作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⑴參照航空慣例加強合作,建立平台並積極推動飛航標準與適航管理之交流合作。
⑵建立兩岸飛航標準與適航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⑶就兩岸航空機構、航空產品及航空人員等證照管理有關事宜,做出具體安排。
⑷就飛航標準與適航有關專業認可事項,做出具體安排。
⑸加強上述合作領域相關訊息交換與通報。

二、 雙方合作形式包括就合作範圍各領域成立專業工作小組,共同商定具體實施計畫;以技術合作、專家會議、訊息交流、人員互訪及業務培訓等方式,開展交流與合作。
三、 檢視前述各項條文後可發現,此項協議簽署生效後,雙方航空主管部門即可據以建立合作平台,對於後續相關機制之建構及有關事宜具體安排,可謂奠定下一個穩固的基礎,同時,亦為雙方航空主管部門創造一個順暢的溝通管道。另外,依據協議規範,雙方合作範圍除監理機制、證照管理、專業認可及訊息交換與通報等事項外,尚包含其他未盡事宜,此種作法將可有效應對瞬息萬變的空運市場,並為雙方航空主管部門保留充分的彈性,可說是雙贏之舉。

協議生效後之合作效益


現行的航機適航運作檢查作法,因飛機在地面停留時間短暫,僅能檢查或處理簡單之飛機故障,為進一步提升飛航安全,需要更充足的維護資源及人力執行適航維護,以完善各項飛航安全檢查。

待此協議生效後,雙方航空主管部門人員即可至對方航點進行飛安檢查,雙方航空公司亦能委託對方維修機構,執行航空器維修及簽放等各項作業,前述作法除可有效提升飛航安全,降低航空公司營運作業成本並提升其競爭力外,同時亦可大幅改善旅客因班機機械故障造成延誤之情形,增加旅客搭機便利性與安全性。

「 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之簽署,為兩岸空運直航奠定更為穩固基礎,同時亦為往返兩岸間之民眾,提供更佳的飛安保障。期許未來,政府仍以國家整體利益、民眾往返便利及民用航空產業發展等因素為主要考量,持續推動兩岸空運向前邁進,並就增加航班、航點及各項相關議題,積極與陸方進行溝通,促使兩岸空運直航安全、有序、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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