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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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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OTT看行動支付 —以日本經驗為例◆文/劉柏立(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四所所長)《交流雜誌106年6月號第153期(歷史資料)》

正如同OTT不是只有視頻服務,行動支付也不是只有信用卡服務,但國內在OTT議題的概念大多侷限串流影音服務;而行動支付的概念亦僅止於信用卡服務。從網路生態的觀點而言,行動支付不僅屬於OTT服務,其應用更包含物聯網、大數據及FinTech等創新內涵;其生態系統的整合更是實現發展數位經濟不可或缺的基礎建設。本文從OTT的觀點探討發展行動支付的重要意義,期能拋磚引玉,使行動支付的議題受到更多的關注。

OTT的概念與意義

伴隨數位化與寬頻化技術進步,不僅增進寬頻網路數位匯流普及發展,更促使寬頻網路創新應用服務應運而生,例如Skype提供可與傳統電話服務相比擬的語音服務;Netflix提供可與傳統影視服務相比擬的視訊服務;PayPal、AliPay乃至於運用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等)更提供較傳統金融機關更為便捷的支付服務,顛覆了傳統的既有服務模式,增進全球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此等藉由寬頻網路而發展出來的創新應用服務一般泛稱為OTT。 OTT是over the top的縮寫,原來係引用自「目視飛航規則」的專有名詞「VFR over-the-top」的概念,是指飛行員在雲端上,沒有任何視覺障礙的目視駕駛飛行。寬頻網路則是典型的泛用技術,可有效提升社會經濟所有活動的生產力,凡具有創意者皆可運用寬頻網路開發創新應用服務,如同在雲端上,自由翱翔,蘊含無限的發展機會,是實現數位經濟最重要的基礎設施。

若以網路層級架構觀之,可區分有網路層、服務層以及內容層等三個層級不同的服務,其中網路層與服務層的服務被列為通訊傳播的監理範圍內,管制強度相對較高;內容層的服務則在監理範圍外,不存在市場進入障礙,發展自由度相對較高。在寬頻網路上的創新應用服務OTT皆屬於內容層的服務。例如Skype的語音服務被稱之為OTT-A;Netflix的視訊服務則被稱之為OTT-V;至於電子商務及其相關金流服務(如第三方支付或行動支付等)則被稱之為OTT-Commerce。因此用OTT的概念稱呼寬頻網路上的創新應用服務,自有其不受監理規範,創意無限的解放性聯想,頗具時代性發展意涵。

前述OTT-Commerce中之金流相關服務可定位為金融科技(FinTech),雖然不在通訊傳播之監理範圍內,實務上則受到金融監理機關或鬆或緊,不同程度的監理規管。如前所述,OTT是建立於寬頻網路上的創新應用服務,屬於典型的網路型產業,具有網路外部性、邊際成本接近零以及多邊市場等特色。凡具前瞻政策思維者,為鼓勵新技術新服務,通常會採以「先行者優勢原則」(First-mover advantage)的態度保留管制彈性,提供友善發展環境,以利數位經濟時代競爭優勢之確保,具有重要意義。

行動支付的定義與發展現況

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對「行動支付」(Mobile Payments)定義如次:「使用行動電話進行對購買、帳單、贈與、對他人支付及其他支付之處理。消費者得藉由行動終端之網頁接取或發送簡訊或軟體下載等方式進行行動支付;支付金額得計入電話帳單或從信用卡或從銀行帳戶直接扣款支付」。

由此可知,行動支付的內容並不僅止於信用卡之單一應用,得有多元支付之應用。換言之,伴隨智慧型手機與無線寬頻網路的普及發展,原本應用於桌上型電腦的網購第三方支付、雲端支付等服務已可藉由智慧型手機之網頁接取而完成支付服務;其他如NFC行動支付、m-POS支付、Facebook Pay乃至於虛擬貨幣等OTT所提供的支付服務,皆是以智慧型手機為載具,可以完成O2O、LBS等支付服務,於「全通路」(Omni-channel)零售時代的創新服務之應用,極具重要意義。

實現行動支付的應用模式,可大致分為NFC模式與APP模式兩大類。前者最早是由日本NTT docomo於2004年運用FeliCa技術推出手機錢包服務,可做為Suica、Edy等電子貨幣之使用。2012年起SIM卡已可同時支援FeliCa與NFC技術;2014年以降Apple Pay、Android Pay、Samsung Pay等亦相繼採用NFC技術提供行動支付解決方案(如Token、HCE等)。NFC有讀寫模式、點對點模式以及卡片感應模式等應用,其生態系統之整合等同物聯網建置,並可藉由NFC行動支付獲得數據資料以利行銷;但如果NFC行動支付僅限於信用卡應用,則其生態系統與既有信用卡服務相重疊,因此就FinTech創新意義而言,相對不大。

至於APP模式主要以QR Code和Beacon技術為主,如Ali Pay、WeChat Pay、Walmart Pay等採以QR Code技術;Origami Pay則採以Beacon技術。APP模式的目的在於本人身分之辨識,一旦完成身分確認後,就會傳遞訊息完成支付,其優點是不受手機機種的限制,上網連線即可完成支付交易。

日本行動支付的發展經驗

日本是全球最先推出行動支付的國家,當時係依據預付卡法(相當我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作為法源依據,只能提供儲值與支付服務。2009年制定資金清算法(2010年4月正式實施),將預付卡法併入該法並引進電子貨幣與資金移轉機制,採登記制,降低市場進入門檻,使行動支付可進一步提供匯兌業務(含國內與國外匯款)。

以NTT docomo行動支付為例,只要是該行動電話用戶即可免費申請帳戶,有此帳戶後即可從便利店或網路銀行進行儲值,也可以接受其他人的匯款;其支付服務可區分有:購物、匯款及其他支付等三大類。

在購物方面,可運用其帳戶餘額進行支付,若餘額不足則可藉由手機介面選擇信用卡支付。在匯款方面,可對同屬NTT docomo行動支付的帳戶進行匯款(免手續費);而海外匯款則按對象地區每日匯款金額上限有所不同,例如匯往美國等地的每日匯款上限是45萬日圓,匯往中國大陸的上限為3,000美元,目前我國尚未成為可匯款對象的適用地區;匯款手續費每次1,000日圓(免課稅),遠低於一般銀行的海外匯款手續費。在其他支付服務方面,例如可從該帳戶餘額繳納電信費用或轉匯其他銀行帳戶繳納費用等用途。

其後,日本政府鑒於虛擬貨幣發展之國內外需求,復於2016年進行資金清算法修正作業(2017年4月正式實施),明確定義虛擬貨幣並引進虛擬貨幣交換機制,採登記制,未登記備案者不得提供虛擬貨幣服務(含支付、買賣、交換等),正式把虛擬貨幣服務納入監理體系,擴大行動支付的服務內容。依據日本經濟新聞的報導,2014年12月底日本全國僅有63家商店可使用比特幣支付;至2016年12月底成長為4,500家;預估在2017年內將急速擴大成長到26萬家規模,此等規模與可使用Suica行動支付的商店數(38萬家)以及使用Edy行動支付的商店數(47萬家)差距快速拉近,顯示行動支付的應用發展,已邁進行動支付虛擬貨幣的發展階段,頗具FinTech創新意義。

我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所稱「創新.數位經濟」之內涵,實際上包含了物聯網、大數據、行動支付、FinTech等基於寬頻網路創新應用之OTT服務,然而此等服務是否可在國內有發展契機,實則充滿法制面的高度挑戰。從貨幣交易方程式(MV=PT)的概念可知,加速貨幣流通速度可直接為經濟成長做出貢獻。然我國現行制度所開放的行動支付服務不出信用卡的服務範圍,與既有的信用卡市場重疊,難能期待支付市場之擴大;難能期待創新支付生態系統之整合;更難期待FinTech應用服務之創新。從日本行動支付的發展經驗可知,惟有進一步降低市場進入門檻,開放多元支付服務與適度的資金移轉業務,才能期待行動支付應有的OTT效益之發揮,為數位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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