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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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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都在備戰5G台灣如何搶佔先機?◆文/劉柏立(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台灣經濟研究院所長)《交流雜誌108年6月號第165期(歷史資料)》

行政院科技會報在2018年10月底連續三天舉辦了「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SRB會議」,與會者眾,盛況空前,本次5G–SRB會議的舉辦,行政院深刻認知5G時代的重要意義;更彰顯行政院積極推展5G應用與產業創新發展的施政方向與決心。這是符合寬頻網路數位匯流下,進一步深化數位經濟發展、打造數位國家的重要途徑,值得高度肯定與期待。

5G創新應用的重要意義

行動通訊技術大致以10年為一世代演進發展,1G時代的類比技術,存在國際漫遊不便的缺點;2G技術以歐規較具漫遊優勢;3G技術以日本i-mode行動上網最具典範;4G技術則以中國大陸最具規模優勢,2016年底中國移動的4G用戶數即占全球4G用戶數的三分之一,中國大陸三大行動業者的4G用戶數則占了全球4G用戶數的一半。

挾此規模優勢,中國大陸在5G技術的發展方面也取得了領先的優勢地位。例如從全球5G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申請數來看,占比高達34%,排名第一(2019年3月底);若按前十大企業別觀之,則有華為(15%,排名第一)等3家入榜,優勢地位不言可喻。貿易逆差固然是美中貿易戰的導火線,其背後更存在激烈的5G霸權地位爭奪戰的實質內涵。

蓋5G技術不同於1G到4G的線性演進。5G是所有通訊網路大整合的概念,更是網際網路泛用技術的進階概念,可以進一步地有效提升網路通訊能力與使用者的生產力。迄至4G為止的寬頻網路時代,造就了GAFA(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等源自於美國的網路巨人,占盡了網路優勢地位,於數位經濟之發展有其重要的影響力。試想,若無行動寬頻網路,則Apple如何能成就市值總額高達1兆美元規模的企業價值(2018年8月)。5G的網路效能更甚於4G,未來的創新應用,充滿想像。把5G技術的價值定位在「新市場、新產業的創新開發」,殆非過言。前述5G–SRB會議的目的,旨在探討如何掌握5G的發展契機,凝聚共識,期以增進我國數位經濟發展的競爭優勢。因此,攸關5G創新應用發展的釋照機制,則具有重要的關鍵性意義。

5G釋照的考量因素與基本原則

目前交通部已積極著手進行「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修正草案,俟報請行政院核定相關規定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據以擬訂釋照規則,進行「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預計最快在年底或明年初可完成我國首波5G釋照作業。我們樂見並期待5G釋照作業的積極推展;但我們也呼籲釋照規劃應考量5G在技術面與服務面的變化趨勢並堅持頻譜政策的基本原則,裨益5G創新應用之落實。

首先,在規劃5G釋照時應考量技術面的變化趨勢主要有三:一、5G在頻譜的有效應用技術,已從過去窄頻寬的排他性專用技術,演進變化為超大頻寬的共用技術;二、5G所使用的頻段,已從過去的低頻段提升到高頻段之應用,但也因此傳輸距離大幅縮小;三、5G通訊技術的應用需求,已從過去的人際通訊轉變為IoT乃至於IoE的自律性通訊。

其次,在服務面的變化趨勢方面,例如切片技術可為5G網路的用途帶來更為多元多樣化的應用發展;正由於網路應用服務出現多元多樣的變化,使得過去由電信事業所主導的通訊服務,在概念上已轉變為網路服務,且電信事業已難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例如:自駕車的實現需要有電信事業所提供的5G網路,加上車商所提供的車輛等條件的配合);由於高頻段傳輸距離短,導致基地台等網路設備成本大幅增加,因此從提供全國廣域服務的觀點而言,電信事業的設備投資面臨重大挑戰,有其極限。

相對於過去行動通訊業務的釋照條件,從5G在前述技術面與服務面的變化趨勢觀之,則須考量到網路建設的投資主體以及網路業者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相互關係等課題,確保投資誘因並兼顧創新服務之推出。具體而言,為期5G得能在全國廣域範圍之服務推展暨其網路功能之多元多樣發展,主管機關在未來釋照政策的規劃方面,有必要考量投資誘因之引進,頻譜共用機制之設計,以及合理的頻譜使用費,裨益頻譜資源經濟價值極大化之追求。

具體而言,在國際上就是配合WRC–19所確立的5G頻段以及IMT–2020的5G技術標準,在國內就是依據主管機關所指配的無線電頻率,確保不受他人干擾且不干擾他人使用(和諧使用原則)的基礎上,兼顧確保執照使用人權益(公平使用)的前提下,進而實現頻譜資源「有效應用」的經濟效益(即頻譜資源經濟價值的最大化,含具彈性的發照機制、頻譜使用費、二次使用或共用等頻譜經濟價值之追求)。

營造5G發展的友善環境

如前所述,5G的價值既然定位在「創新開發新市場、新產業的新契機」,那麼如何讓有5G應用需求的企業得有合理接取應用5G的友善環境,已然成為產業政策重要的優先課題。惟現階段主管機關所研擬的首波釋照政策,似尚未把垂直產業網路(或稱企業私網)專用頻譜議題納入規劃。

為追求5G創新應用的發展契機,歐洲管制研究中心(CERRE)在2017年提出Virtual Mobile Network Operators(VMNO)的新概念。相對於VMNO,行動通訊服務早已有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s(MVNO)的服務模式,即不擁有頻譜網路資源的電信事業(MVNO)向擁有頻譜網路資源的電信事業(MNO)租用頻譜網路資源提供電信服務,按我國電信法的事業分類則歸屬於不擁有機線設備的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而言,MNO提供給MVNO的批發服務,僅止於Layer 3到Layer 2的層次,前者只能做單純的轉售服務;後者的服務開發度相對較高。通常MVNO的服務內容大致與MNO的服務相重疊,市場上的經營策略若無顯著的特色差異做區隔,相對較不具有競爭優勢。

5G是台灣經濟的轉型契機;5G價值在資訊的加值應用。當我們在探討5G釋照政策是否應對企業私網開放專用頻譜之際,或因利益關係人之立場不同,或因視野觀點之不同而各有堅持,或難形成共識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不論任何立場、或任何視野觀點,都應務實面對5G在技術面與服務面的變化趨勢以及頻譜政策的基本原則下,以確保投資誘因並兼顧創新服務之推出作為共識基礎,共同追求頻譜經濟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從數位匯流與數位經濟的觀點,我們積極倡議迎向5G時代的典範轉移應引進「軟體重於硬體;制度重於技術」的策略思維,規劃具前瞻性的制度設計,例如:「支持企業開展長期投資與研發的友善環境」、「引導5G生態系統整合暨公私部門合作空間」以及「確保監理規管思維與5G的時代需求相接軌」,以利5G的應用服務真正能夠在「新市場、新產業的創新開發」做出貢獻,確保我國在數位經濟發展的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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