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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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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意定監護案例分析◆文/何叔孋(公證人)

王女士與先生從福建來臺探望嫁到臺灣的女兒,後因染疫緣故,無法立即返回。王女士染疫後身體狀況不佳,需要女兒多方照顧,深感預先安排晚年生活的重要性,便與女兒商量,想要在臺灣辦理意定監護契約。王女士該如何辦理?

因應高齡化社會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老了、病了就無法自理生活,雖然不想麻煩他人,但又害怕如果真的沒人照顧該怎麼辦?以往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成年人喪失「意思能力」(指可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法律上意義的識別能力)後才啟動,由法院做出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監護人雖然要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並優先考量受監護人的意見,但未必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且過程曠日耗時。

因應高齡化社會,臺灣在2019年《民法》修正通過成年人意定監護章節,讓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尚未失能、失智時,可自行訂定「意定監護」契約。依照《民法》第1113-2條規定:「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先行選擇將來的監護人,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另2017年中國大陸《民法總則》第33條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33條均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兩岸法律對高齡社會中會出現的法律問題設計出意定監護制度,讓民眾在年邁或失去自主能力,繼承發生前的這一段時間,可以妥善安排自己的監護人及照顧方式。該制度尊重成年人自身意志,也讓成年人預做最合心意的財產處理、醫療處置。

臺灣意定監護申請步驟

(一)意定監護契約須作成公證書

依《民法》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成立,且意定監護的本人與受任人要一同到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不能代理。委任人可以選任一個或數個成年、心智能力正常,沒有消極資格的人擔任受任人。受任事務可以共同執行或者分項指定不同人執行,受任人可依照專長或意願分配監護工作,例如有人負責管理財產,有人負責醫療事務。如果委任人不識字,公證人通常會要求見證人一同到場。

(二)意定監護公證書提交法院

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或法院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使公證人辦理該事務更便捷,提高司法效能,司法院建置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讓公證人於辦理公證後,即可將意定監護公證書上傳,更具效率。

(三)效力成立

在臺灣,意定監護契約的生效時間點非常明確。依照《民法》第1113-3條規定,意定監護契約於未來本人受監護宣告,也就是法院裁定委任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四)監護人執行義務

受任人的權限依照《民法》第1113-9條、第1101條第2項、第3項規定,意定監護之本人與受任人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受任人可以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中國大陸意定監護契約條件相對寬鬆

(一)意定監護契約未要求須辦理公證

意定監護契約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委任人本人與受任人以書面方式簽立,書面形式包括:簽字蓋章的合約、信件等,考量到證明程度以及可信度,建議以書面契約方式辦理。如果委任人不識字,建議由見證人一同在文件上見證。中國大陸的意定監護契約並未要求必須辦理公證,但鑑於雙方在簽署意定監護契約時,是否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恐有疑問;雙方對於文件效力與內容亦可能非完全明瞭,建議在簽署時,可以錄音錄影、增加見證人,更謹慎的做法是可以辦理公證。

(二)公證處亦有辦理意定監護協定公證案例

2019年北京某公證處發文表示,該處近期為A、B兩位先生辦理北京市首例特殊群體(同性群體)的「意定監護協定公證」,「這是《民法總則》實施以來,我處辦理的北京市乃至北方地區首例特殊群體的此類公證。這不僅對意定監護公證實踐起到了推動和示範效應,也為維護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保駕護航作用。」

(三)中國大陸效力成就條件較不明確

在中國大陸,意定監護契約成就條件時,雖然也是以委任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為意定監護契約啟動時間點,但因缺少「法院裁定」的明確條件,可能導致判斷上的極大困難。因此,建議辦理意定監護時,契約成就條件將各種狀況臚列出來,例如「經專科醫師鑑定,已達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情形」。此外,為避免有所疏漏,也可加上概括條件,例如「依照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已達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情形」。

(四)監護人執行義務

依中國大陸《民法典》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包含人身、財產權利等。如有突發事件導致將來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職責時,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要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王女士可在臺灣與受任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

王女士是中國大陸的公民身分,因意定監護是身分行為兼財產行為的性質,須適用中國大陸法律。臺灣的意定監護契約必須公證,由公證人將契約上傳至司法院系統,將來委任人必須由法院裁定監護宣告,該意定監護契約才會發生效力。臺灣的法院不會對暫居的王女士裁定受監護宣告,所以王女士不可能以臺灣的意定監護契約規定辦理公證。但王女士也許可在臺灣以書面協議的方式跟「有能力也有可能幫她處理事務的將來監護人」辦理大陸的意定監護契約,這個將來監護人可能是王女士的女兒,或者其他更適合的人。

王女士與受任人(女兒,或者其他更適合的人)要在臺灣辦理公證,必須持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公證處所辦理書面協議公證,並敘明持往福建省使用。該書面協議做成公證書後,公證書正本交予王女士,同時由公證人依上述流程將公證書副本函寄海基會,由海基會將公證書副本以公函寄往福建省公證協會,以供核驗;倘大陸相關單位要求該公證書正本須先經福建省公證協會驗證後方得使用,王女士屆時須持公證書正本向福建省公證協會申請驗證後,該公證文書才會被陸方機關採認。

加辦委任契約公證 補意定監護契約不足

為預防意定監護契約條件已成就,利害關係人仍有意見,建議王女士除訂定意定監護契約外,可在確認過委任契約內容以及可行性後,再加辦一個委任契約,明訂王女士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意定監護契約條件可能成就時,就由受任人為王女士處理各種事務。該委任契約公證書也要依前述流程辦理,如此一來就可彌補意定監護契約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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