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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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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定夫妻財產制 解析財產歸屬與分配◆文/陳璧秋(律師)

  • 更新日期:112-06-16

家住臺中的阿明與湖南女孩阿麗,北漂至北京這座大城市相識相知,經過多年愛情長跑,決定攜手共組家庭。阿明思量著婚後不僅雙方身分改變,夫妻相互間、夫妻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間,發生的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也將隨著婚後適用「夫妻財產制」規定不同,而發生重大變化。尤其他們的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可能分散在大陸及臺灣,因兩岸法制規定不同,究竟如何適用,關係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的歸屬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的承擔,甚至日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為瞭解兩岸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阿明特地請教海基會義務律師。

財產在哪即適用那裡的法律

聽完阿明的問題後,律師開宗明義告知阿明,「財產在哪即適用那裡的法律」,因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4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考量兩岸婚姻夫妻的財產可能位於大陸及臺灣,縱使當事人在大陸結婚,但在臺灣的財產,因與財產所在地關係密切,應適用臺灣的法律。因此,阿明與阿麗結婚後的夫妻財產制,依照財產所在地來確認應適用的法律,也就是在大陸的財產,適用大陸法律;在臺灣的財產,則適用臺灣法律。

阿明夫妻財產制—大陸篇

阿明夫妻婚後打算先留在北京打拼,他們的夫妻財產該如何約定?律師說明,根據大陸《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對於結婚後夫妻財產,除另以書面約定外(可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將其區分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及「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財產

圖片一.png

(二)債務

為避免夫妻雙方婚後就債務處理產生磨擦,影響夫妻感情,雙方債務處理方式如下:


圖片二.png

阿明夫妻財產制—臺灣篇

阿明計劃夫妻倆在北京打拼幾年後,再回老家臺中生活,臺灣的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為何?律師說明,依臺灣《民法》規定,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當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亦即,除阿明夫妻於婚前或婚後以書面約定採用其他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外,其夫妻財產即適用法定財產制,相關內容如下:

圖片三.png

臺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特色

保護經濟弱勢一方

現行「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的最大差異,在於「法定財產制」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其目的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並彰顯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家庭、子女的付出及貢獻。例如,丈夫在外經營企業有成,收入頗豐;妻子婚後為讓丈夫無後顧之憂,辭去工作在家當一名全職主婦,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婚後因無收入,財產甚微,離婚或其他原因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基於對家庭的付出與貢獻,經濟弱勢的一方得就夫妻「婚後財產」差額請求分配,以具最低限度的保障。

剩餘財產分配強調公平

在部分個案中,若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採取平均分配反而有失公平,例如,一方不務正業、好賭或浪費成性,或夫妻雙方已分居多年未共同生活,或一方未對家庭任何照顧等,經法院審酌認為「顯失公平」時,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為避免法院對具體個案的認定標準不一,法院審判時,依法應審酌「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及「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等具體客觀事由,以認定是否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惡意隱匿、移轉財產可追加計算

為防止夫、妻一方惡意隱匿、移轉財產,影響他方分配剩餘財產差額,法律明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此外,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行為,有害及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另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若夫妻一方就剩餘財產有所隱匿,而他方「知悉」在後已罹於2年時效時,為使雙方權益不因此失衡,延長其時效期間,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5年。

大陸對離婚弱勢的一方也會補償

大陸的法定財產制,採「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臺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規定,但對於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及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也會考量,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者,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對於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才發現有上述行為,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聽完海基會律師詳細解說後,阿明對兩岸法定夫妻財產制有了充分瞭解,更明白如何約定夫妻的財產歸屬與分配及債務處理方式,阿明相信雙方對夫妻財產有充分的信任,有助於婚姻的經營與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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