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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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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汪會談30年後的兩岸關係 解析國際公法與國內法的結合◆文/譚偉恩(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教授)

  • 更新日期:112-06-16

兩岸關係對東亞的區域穩定十分重要,對臺美中三邊互動關係更加關鍵。本文聚焦在兩個相互交纏、疊加的面向進行討論,即高度爭議的「九二共識」和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已簽署並執行的雙邊協議。

「九二共識」存在與否具高度爭議

長期累積下來的認知與立場爭論至今未歇,然而坦而不倦地對話有助瞭解和精確評估北京當局為什麼在兩岸關係上不斷堅持「不存在的共識」,以及兩岸政府各自透過法律與政策的客觀行為體現自己認知的兩岸法律狀態和政治互動。

北京認為「九二共識」是「一中原則」至為關鍵的體現,並將這個共識定性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China),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這樣的表述存在幾個細膩的資訊值得思考:(1)PRC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 (2)臺灣是PRC這個政府所代表之「中國」的一部分,但臺灣的實際範圍包括哪些(從地理上的到議題上的)?(3)PRC與目前在《聯合國憲章》第23條內的中華民國(ROC)是什麼關係,以致PRC現在得以享有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席次?(4)ROC是政府還是國家?ROC與不是國民黨的其它臺灣政黨或臺灣人民關係為何?

上述資訊或問題未被釐清前,兩岸關係恐怕永遠不會有一個清楚的圖像。兩岸關係從過去到現在(1979年1月1日到2023年5月19日)始終是一個「模糊」的關係,也注定在可預期的未來會難以突破「模糊的現狀」。因此,北京當局要求蔡英文總統於任內明白承認「九二共識」,並認為唯有臺北當局願意承認「九二共識」才代表臺灣不會尋求獨立,實是邏輯或思慮上的疏漏。

與前總統馬英九有所不同,現任的蔡英文總統未加以承認「九二共識」的存在。然而,她一直嘗試在北京當局與民進黨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蔡總統在其第一任的就職演說中表示,「兩岸之間的對話與溝通,我們也將努力維持現有的機制。1992年兩岸兩會秉持相互諒解、求同存異的政治思維,進行溝通協商,達成若干的共同認知與諒解,我尊重這個歷史事實。1992年之後,20多年來雙方交流、協商所累積形成的現狀與成果,兩岸都應該共同珍惜與維護,並在這個既有的事實與政治基礎上,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兩岸的兩個執政黨應該要放下歷史包袱,展開良性對話,造福兩岸人民。」

從以上發言內容中可知,她本人並不否定海基會與海協會在1992年會談過程中的努力和貢獻,雙邊會談打下兩岸持續和平互動的基礎。但是,究竟有沒有「九二共識」,以及應否接受這個爭議性的「共識」,蔡總統採取謹慎保守立場。對於不曾參與1992年兩岸會談及之後在新加坡辜汪會談的臺灣人民來說,應該如何理解(法律面)與評估(政治面)當年11月海基會與海協會的互動?

「一中原則」與「一中政策」大不同

首先,無論是臺北當局還是北京當局,都不曾在正式公開場合援引國際公法來定性對方。一個不便言名的事實是,兩岸各自國內法對於那些已簽署和執行兩岸交流協議所衍生出的相關爭端,幾乎沒有辦法解決。到目前為止,國際社會並沒有直接肯認北京當局宣稱的「一中原則」,尤其是有關臺灣是中國大陸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主張;相反地,在重要的國際組織決議中,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決議中完全沒有提到臺灣,更沒有承認臺灣是中國大陸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很多文獻指出,北京當局的「一中原則」與諸多國家的「一中政策」是不同的,美國便是一例。在這樣的情況下,臺灣法律應援引國際公法進行討論。北京當局不樂見如此,但不妨礙其它國家或國際組織從「第三方」的視角利用國際公法的概念、文件或案例來分析與評估兩岸關係的法律性質和相關爭議。

根據國際公法,1992年兩岸兩會的協商並沒有對「一個中國」的含義和其它涉及臺灣主權的問題達成任何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共識,更遑論紙本化的文件。兩會在各自國內法的架構下是具備合法代表政府締結協定之機構,但兩會簽署且執行的協議並非解決兩岸間主權歸屬或政府合法性的問題,而是處理往來的互動事務。從雙方具體談判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可獲得印證,例如兩岸文書認證、掛號信件的傳遞等。因此,從客觀執行面檢視1992年後的兩岸關係,應該會同意無論臺北當局或北京當局,皆無法就棘手且爭議的領土歸屬問題達成一致性共識。因此,雙方務實地避開「一個中國」爭論,轉向交流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問題達成如何處理的共識。

兩會代表在1992年協商時的主觀意圖和客觀結果均非解決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的主權爭議,也不是為了訂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雙邊文件。此點可以從海基會代表始終謹慎並小心地避免與海協會在涉及政治議題時形成任何的協議,反而是雙方均以口頭陳述的方式,讓對方知悉自身的立場。

1992年兩會協商與簽署文件,均未在「一個中國」問題上創設出雙方同意之權利或義務,故無法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中關於「條約」的定義;因為自1992年後,國際社會對「一個中國」的確切意涵沒有趨同化之共識,更沒有客觀上反覆施行的普遍實踐,因此1992年兩會的協商結果無法滿足國際習慣法(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的構成要件該當性。簡言之,「一個中國」在國際公法上是沒有辦法產生權利與義務拘束力的概念。

「九二」是制度化合作 絕非「一中」共識

如果一定要說「九二共識」是存在的,那麼較經得起驗證與辯證的說法應該是,這個「共識」發生在1992年海基會與海協會協商過程中,雙方有意但不言明地迴避對方所代表的政府,是否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九二共識」是兩岸展開制度化合作的共識,但絕對不是兩岸對「一個中國」的認知上共識。兩會從1993年及2008年至2015年間陸續簽署27項協議,或許在專業的技術性事項上有領域性差異,但共同的基礎就是彼此有合作需求之共識(「九二共識」),而非「一個中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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