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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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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離婚判決 如何在臺灣辦理離婚登記◆文/趙之敏(公證人)

  • 更新日期:112-08-15

兩岸人民互結連理,相親相愛永結同心者眾,但勞燕分飛彼此怨懟者,亦不在少數,跨境婚姻,法制不同,在離婚上,也需要較多勞費。

陸籍賈小姐與臺籍陳先生結婚後住在中國大陸,雙方常有爭吵,賈小姐因此提出離婚要求,但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於是賈小姐在大陸人民法院直接對陳先生提起離婚訴訟,雙方開庭後,法院作成了離婚判決,請問陳先生要如何在臺灣恢復單身?

夫妻任一方得在中國大陸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是臺灣人民,另一方是大陸人民,雙方結婚後經常居住地是中國大陸,因此大陸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也就是夫妻任一方在大陸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大陸人民法院原則上會受理。

和臺灣相同,大陸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前,都會先進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時,法院才會加以判決。

倘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依法務部83年12月22日函釋:「大陸地區之『裁判內之調解離婚』與我民法所定兩願離婚雖尚有出入,惟二者皆係本於當事人協議而為之,從而,似得類推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兩岸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之規定」,內政部83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8305515號函則表示:「單方提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申請離婚登記一案,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或由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離婚日期。」

實務上,民眾為辦理在臺離婚登記需要,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大陸放寬准予離婚事由

中國大陸民法典(2020年公布、2021年施行)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同時,放寬准予離婚事由,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法院都可以准予離婚。

中國大陸離婚判決後 先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

本案例中,如果調解不成,大陸人民法院作出離婚判決,陳先生也不想上訴,只想回臺灣完成離婚登記,那麼陳先生的大陸離婚判決需經過臺灣法院的裁定認可,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原則上,臺灣法院的裁定認可,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大陸地區作成的確定民事判決;
2.判決不違背臺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符合互惠原則;
4.符合程序保障;
5.民事判決應經過臺灣海基會的驗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大陸訴訟程序欠缺對於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例如僅有一造辯論就作成的判決,臺灣法院可能會不予認可。

臺灣法院裁定認可 方能辦理離婚登記

本案例中,陳先生取得大陸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雙方都不上訴、判決確定後,陳先生可持離婚判決書及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等文件至中國大陸有辦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書公證書及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向臺灣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以證明大陸離婚判決書及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的真正;其後向臺灣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臺灣法院審酌上述情形後,如作成認可裁定,陳先生就可持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判決書公證書與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到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俗話說「相愛容易,相處難」,夫妻婚後要適應彼此文化、觀念等差異,尤其涉及兩岸婚姻的經營更為不易,本案例中,陳先生和賈小姐在完成離婚程序後,順利恢復單身,邁向人生的新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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