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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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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永續發展下碳權、碳交易與ESG作為◆文/林英杰(逢甲大學碳資產管理與認證中心主任)、趙曉慧(鴻海科技集團稽核長)

  • 更新日期:113-01-30

1983年聯合國成立布倫特蘭委員會,團結全球實現人類永續發展,1987年發布影響全球的著名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首次提出「永續發展」的概念。委員會於1992年發布一份綜合性全球行動計畫《21世紀議程》,該計畫已演進成永續發展目標(SDG),進而形成全球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的根基。其中,環境的部分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努力下,透過碳交易母法《京都議定書》,利用碳排放權與碳信用額度交易的市場機制解決氣候變化問題成為國際共識,期待能發揮減排效果、降低減排成本和穩定永續與經濟的作用。

1999年美國道瓊公司和永續資產管理公司 Robeco SAM 合作推出「道瓊世界永續發展指數」,涵蓋全球廣泛市場指數表現最好的2,500檔股票中前10%,同時揭露其永續發展與環境事件。2000年9月聯合國紐約高級週,189個國家聯合簽署《聯合國千年宣言》。2004年聯合國發布具里程碑意義的報告《Who Cares Wins》,就如何將ESG納入分析,為資產、管理和證券交易事務提供ESG指標建議。如今全球簽署方已經超過12,000家,《聯合國負責任投資原則》(PRI)也持續鼓勵永續投資進一步發展。

永續議題    成為新型商機與金融工具

永續議題的快速崛起與人類永續金融化的程度,遠超過專家預期,當提升全球永續作為成為另一種商業工具時,實現ESG與碳中和目標過程中應有的作為,成為當前全球社會關注的問題。尤其,碳排放信用類似貨幣,可以自由存儲,具有實用性、可計量性和普遍接受性,因此企業利用其實用價值、可分割等特性,易於開發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各種碳金融衍生工具,能夠規避部分金融風險,促進投資措施穩定性和收益性,也可能成為炒作的標的。然而過度投資不但造成狂熱,在金融監管政策應對相對緩慢下,導致過度金融化,反將阻礙碳市場發展並構成金融風險。

相較碳權問題,ESG則是有評估和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不同地區和機構間缺乏較規範的評估機制,存在結果的差異性和不可比較性,以及短期與長期目標的矛盾。企業為達到短期的ESG評分提升,可能忽略或犧牲長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導致實施ESG措施可能需要額外的成本。對於特定企業來說,可能導致短期內投資回報率下降,衍生作假與漂綠問題,且企業在資訊透明度和可靠性問題報告上,可能存在資訊不透明或過於樂觀的情況,導致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難以準確評估企業的真實表現。有些企業可能透過對外宣稱參與ESG相關活動來美化其形象,實際上未真正實施可持續發展措施。另外,過度關注ESG標準也可能限制企業在某些高風險、高回報創新領域的投資。

透過風險管理 降低永續經營風險

為了降低企業永續經營的風險,可考慮設立一個綜合風險管理模式:

一、風險識別與評估

首先,識別業務中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技術、供應鏈、法規等方面的風險。使用國際評鑑機構的指標作為參考,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

二、數位轉型與新技術應用

利用數位技術改善營運效率和靈活性,降低營運風險。例如,透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B2B交易,增強市場回應速度和客戶服務能力。

三、建立彈性的商業模式

在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中,靈活多變的商業模式可以幫助企業更好應對不確定性和風險。

四、供應鏈管理與合作夥伴選擇

選擇具備韌性的供應商合作,降低供應鏈中斷的風險。同時,實施有效的供應鏈風險管理,包括危害物質的風險控制。

五、強化風險管理和危機應對機制

制定具體的風險管理策略和危機應對計畫,確保在面對突發事件時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

六、環境與社會治理(ESG)的融入

在企業決策中考慮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因素,以提高企業的永續性和抗逆性。

藉由此種綜合模式,企業可在面對日益複雜和多變的全球經營環境時,降低風險並增強競爭力。

此外,金融碳貿易未來將持續成長,從2025年的 1,600億美元成長至2045年的1.1兆美元,我們在面對碳交易以及碳權的衍生、申請,需要更嚴格的法規去定義,以及嚴謹的碳權方法學來應對供應過剩。

儘管市場投機性與炒作急劇上升,但由於自願碳信用「環境保護性與信用真實性」,仍然不被民眾重視,恐阻礙碳權的長期發展。另一方面,全球自願碳市場(VCM)已停用超過 1.5 億噸自願碳權,仍有約超過 6 億噸自願碳權在市場供給過剩。因此對於碳權的投機炒作,具有極大風險性。

國際實踐證明 總量管制減碳最有效

目前全球主要碳權市場是以總量管制為主,或以總量管制搭配碳稅或碳費,為實施較為成功的碳權交易策略。總量管制為政府訂定固定的碳排放量,若企業排放超出配額的量,就需要在碳權交易市場中購買官方認證的自願減排或是配額等;相反地,若企業的碳排放低於政府配額的量,便可將多出來的額度在碳權交易市場中賣出。碳稅及碳費的差異在於政府徵收的碳稅可於全國使用,碳費只能針對課稅目標專款專用,僅能用於永續科技發展等用途,相對侷限迴流使用性。

因此,國際間許多國家針對減碳實施的總量管制才是最有效接軌國際的減碳機制,對國家自主貢獻更具有指標意義。即使目前臺灣碳交易量不大,政府應儘早納入總量管制政策,透過調查各企業的碳排做總量的配額,提高大型企業自主減碳的誘因,進而帶動整體供應鏈的自主減碳,才能較好達到碳中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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