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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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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收養案例分析(上)◆文/陳美琳(公證人)

  • 更新日期:112-11-15

兩岸婚姻經營不易,不論生活和價值觀都不盡相同,如夫妻倆都渴望生養孩子,卻無法如願時,可考慮跨境收養,不過,兩岸法制大不同,須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臺籍李先生(50歲)離婚後前往中國大陸經商,與陸籍江蘇省張小姐(35歲)情投意合,決定再婚。雙方共同在上海經營貿易公司,名下有股權、存款、房地產,健康無虞,也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夫妻倆婚後數年不孕,欲收養張小姐的侄子(10歲)為養子,但李先生與臺灣前妻育有一女,居住於美國,夫妻倆能否收養張小姐的侄子?該如何辦理兩岸收養手續?

兩岸收養關係之成立 須同時符合兩岸規定

血緣不是唯一,有愛就是一家人,收養人收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他人子女為子女,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成立法律上親屬關係。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和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親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停止。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 1993 年通過「海牙有關國際收養之兒童保護及合作公約」,形成保障養子女利益之普世價值。因收養將形成法律上身份、撫養及繼承關係,各國通常採取高度管制的國家介入監督主義,臺灣《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05條第1款亦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因此,臺灣人民收養中國大陸人民,收養之成立及終止應依臺灣《民法》與中國大陸《民法典》相關規定;收養之效力,則依臺灣《民法》規定。

中國大陸《民法典》 強化被收養人利益保護

中國大陸於1991年頒布《收養法》單行法,1998年修正,2020年5月28日頒布《民法典》,並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國大陸《民法典》實施的同時,廢止《收養法》單行法,有關收養之規定併入中國大陸《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編第五章。

中國大陸《民法典》放寬被收養人的年齡範圍,將未成年人僅限於不滿14歲的限制,修改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第1093條);配合計畫生育政策放寬,將收養人需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1098條第1項);另強化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增加收養人需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紀錄(第1098條第4項)。

中國大陸收養之效立及解除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民法典》第1105條),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適用關於父母子女關係(《民法典》第1111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民法典》第1114條);若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或成年養子女也可以與養父母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協議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民法典》第1115條)。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民法典》第1116條)。

本案例在中國大陸辦理收養之程序

(一)符合中國大陸收養之規定

李先生與張小姐夫妻倆欲共同收養張小姐的侄子,此屬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之限制,也不受異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張小姐的侄子)之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夫妻倆除須符合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98條各款規定外,因張小姐的侄子已10歲,須徵得其本人同意,始得向中國大陸主管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二)收養人須提供具扶養能力等相關證明文件

中國大陸主管收養的民政機關通常會要求李先生與張小姐夫妻倆提供薪資證明、房產證明、國稅局出具的綜合所得稅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等足資證明收養人有撫養、保護被收養人之財力證明,以及夫妻倆無子女或僅有一名子女之宣誓書(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健康證明(健檢報告)、無犯罪紀錄證明(良民證)等文件。

(三)臺灣辦理公(認)證書之程序

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臺灣製作的文書,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李先生或張小姐應先向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書,並敘明中國大陸使用地區(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經臺灣公證人向發證機關逐一查證核實後予以公(認)證,將公(認)證書正本交李先生或張小姐持往中國大陸使用。臺灣公證人同時將公(認)證書副本函寄海基會,由海基會依上述協議以公函寄送李先生與張小姐指定之中國大陸使用地區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公證協會,以供該公證協會查驗。

中國大陸主管收養之民政機關如要求上述公(認)證書正本須先經驗證後方得使用,則李先生或張小姐須將公(認)證書正本送交該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公證協會完成驗證後,再向中國大陸主管收養之民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四)向中國大陸民政機關申請收養登記

李先生與張小姐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應向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民政部門依法審查是否符合收養之法定條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並依法進行收養評估。對符合收養之法定條件者,准予辦理收養登記;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否准登記,並需向其說明理由,且應留下相關書面證據,以供其日後可能對准許或否准登記提起行政訴訟。

完成收養登記後,李先生和張小姐與其侄子間的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雙方成立擬制之父母子女關係,張小姐的侄子與其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消滅,李先生與張小姐及其侄子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中國大陸《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相關規定,侄子可隨李先生或張小姐之姓氏,或經協商,亦可保留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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