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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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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挽救瀕危婚姻?大陸《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修訂內容簡析◆文/陳璧秋(律師)《交流雜誌111年10月號第185期(歷史資料)》

中國大陸民政部統計,近年來中國大陸的離婚率不斷攀升,大陸《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離婚冷靜期」,試圖挽救偏高的離婚率。因新規定僅上路一年多,兩願離婚數減少是因為實施「冷靜期」奏效,還是當事人轉向法院訴訟離婚的結果,尚待觀察。

中國大陸高離婚率原因

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快速,愈來愈多的年輕人在追求自我價值及獨立自主的同時,又得面對高房價與高生活費,婚姻不再是人生必要的選項,使得結婚的人少了、晚了,但離婚的人卻多了。

當愛已成往事的夫妻,不論是個性不合、價值觀差異、不敵外界引誘而違背對配偶的忠貞義務,或是任何用來說服或主張彼此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理由,一旦決定展翅單飛,結束如同枷鎖般的婚姻關係時,無不希望能快速好聚好散,選擇以兩願協議離婚方式,為這段婚姻劃下句點;但若雙方不同調,一方不願或不甘心就此放手,或彼此未能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最終只能走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一途。

 「冷靜期」僅適用兩願離婚

為挽救離婚率,中國大陸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對兩願協議理離婚登記者,設置「離婚冷靜期」規定,目的是希望當事人在法定冷靜期內,靜下心來理性思考是否真的決定或同意離婚,以及如何處理離婚後各項事宜,避免因生活瑣事或一時言語不合而衝動離婚,經由適當的增加離婚時間成本,維護家庭穩定,並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 

對於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依照大陸《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應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載明雙方自願離婚之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1076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於前述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應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1078條)。此「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僅適用於登記離婚即兩願離婚,於訴訟離婚並不適用。

為能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之規定,中國大陸民政部頒布《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調整後的離婚登記,將歷經「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5個程序。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民政局為落實《民法典》及民政部對婚姻登記制度、程序的重大調整,修訂《上海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於2022年1月1月起實施。

離婚登記程序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按不同身分別,提供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上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於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婚姻登記員將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及對於離婚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經當事人閱覽後簽名並記載日期。此外,對於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材料進行查驗,並見證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現場簽名。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結婚證、離婚協議書、證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由上述離婚登記辦理程序,可知有兩個30日期限,一為「冷靜期」30天,另一則為「領證期」30天。無論是離婚「冷靜期」或是「領證期」,《民法典》都賦予夫、妻享有「單方撤回權」。任一方只要不願意離婚,於「冷靜期」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其離婚登記申請;在「領證期」,則只要未親自到場領取離婚證,即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法律介入搶救婚姻 成效待觀察

中國大陸政府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作為婚姻家庭編的首要原則,寫入《民法典》中,以法律介入干預離婚,設置「冷靜期」以延長離婚申請程序,是否就能維護家庭穩定,保護未成年子女及弱勢一方(多數為婦女)的利益,值得關注。「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非大陸獨有,如英國、韓國等也有類似規定,讓想離婚的夫妻能直視婚姻,有更多時間思考溝通、安排財務及討論子女撫養等問題。至於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關係,為使受虐一方得到保護,避免因「冷靜期」延長離婚申請程序而受到更多傷害,則不宜採取協議離婚方式理。

新規定上路一年後,中國大陸民政部最新統計季報數據顯示,2021年全年有213.9萬對夫妻完成離婚登記,較2020年(373.3萬對)下降42.7%(按:此為兩願離婚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數據,並不包括法院判決、調解離婚)。離婚對數的下降,應與2021年元旦起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有所關聯,對於一時衝動而想離婚的夫妻,「冷靜期」或可達到「緩解衝動,冷卻情緒」的效果,理性思考自己的婚姻究竟應何去何從。不可諱言,兩願離婚因「冷靜期」的設置,影響了協議離婚之便捷性,加上冷靜期的不確定性,使部分當事人不願意花1至2個月時間等待,而決定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導致訴訟離婚案件量顯著增加。因此,離婚數減少是因為實施「冷靜期」奏效,還是當事人轉向法院訴訟離婚的結果,恐怕還得就兩願離婚及訴訟離婚進行全面觀察、統計,並分析其他可能的原因,才能進一步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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