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加大出口退稅力度 臺商如何把握機會◆文/游博超( 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趙正源( 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會計師 )《交流雜誌111年8月號第184期(歷史資料)》
- 更新日期:112-07-13
中共《人民日報》2022年4月29日報導,中共國務院自2020年3月20日起提高1,464項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以來,2021年底已為9.4萬戶企業增加出口退稅377億人民幣(以下同)。2021年,辦理正常退稅時間已縮減至7個工作日。在加大出口退稅力度政策下,除「兩高一資 」產品外,絕大多數產品徵退稅率已一致。
不少大陸臺商企業在選擇出口貿易型態時,可能未針對不同貿易型態適用不同出口退稅辦法,或忽略出口退稅相關收匯細節,造成無法享受出口退稅的好處。
中國大陸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課徵方式,依貿易型態、是否如期收匯、貨物自產等情況,分別適用退(免)稅、免稅與徵稅三種辦法,如圖。
出口貨物如何適用退(免)稅
三種貨物勞務出口增值稅辦法之適用條件,以退(免)税辦法門檻最高,除要求貨物直接出口外,貨物自產、如期收匯等也都要符合規範,否則就適用免稅辦法,若申報內容有騙取、虛假、偽造情形將適用徵稅辦法。
貿易型態:中國大陸企業產品出口之貿易型態,除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及轉廠出口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外,其他出口貿易型態皆適用退(免)稅辦法。
自產貨物與視同自產貨物:自產貨物與視同自產貨物是生產企業申請免抵退税的要件之一,若貨物非自產,且無法符合「視同自產貨物」之條件時,該出口貨物將實行增值稅免稅辦法。「視同自產貨物」主要係指外購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之貨物。
收匯及留存材料:《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2022年第9號公告) (下稱2022年第9號公告)第8條規定,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並留存收匯材料,若超過期限,應符合視同收匯 條件或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否則適用增值稅免稅辦法。
在實際操作面上,當月份有發生出口交易而具有退稅權利者,則併同增值稅申報,應於次月1日至15日間申報出口退(免)稅。與該項出口交易有關之應收外匯款,最遲應於次年4月15日前收匯,並留存收匯水單等單證材料;若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如期收匯,則必須符合視同收匯條件,或者依合同約定日期前收匯,方能完全符合出口退(免)稅的條件。如上圖,
退、免、徵稅辦法實際案例與做法
廣東省東莞市臺商甲公司,主要生產和銷售電器配件、螺絲和壓線框元件等,其增值稅的徵稅率及退稅率均為13%。2021年甲公司原材料採購中有4,250萬是保稅方式進口,有2,310萬是境內採購方式取得,內購原料之進項稅額約300萬。
甲公司轉廠出口銷貨8,500萬,因轉廠出口增值稅適用「免稅」辦法,出口相關進項稅額300萬,無法抵扣需轉入成本,相較於適用「退(免)税」的企業而言,承受較高的稅負與資金成本。
延續前述案例,甲公司轉廠交易客戶若將轉廠出口,透過俗稱「物流園區半日遊」或「香港一日遊」等方法,改為直接出口,則進項稅額300萬可退稅或留抵毋需轉入成本,其增值稅負可因此而下降。
另依據(2022年第9號公告)第3條,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實行出口產品徵退稅率一致政策後,因前期徵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進行核對確認後,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出口企業應審慎選擇貿易型態
按照現行中國大陸對於出口退稅的政策,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外,產品出口之進項稅額已可全退,再也不會有「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須轉入成本之情形。因此,享受增值稅退稅或抵扣,是出口企業在貿易型態選擇或調整時,應審慎評估之重點,建議甲公司得與客戶溝通,將轉廠改為直接出口,公司可以將產品經由保稅物流園區交貨給客戶;或者,將產品出口至香港,再由客戶報關進口,則取得之進項稅額不需轉入成本,得全數抵退。惟提醒可能因此而增加物流儲運費用。另,當甲公司改採進料加工直接出口之貿易方式後,應注意出口產品是否為自產貨物,或符合視同自產貨物之條件;若無法符合條件時,對於非視同自產貨物出口,得評估先內銷給境內貿易公司再出口。使得貨物內銷時之進項稅額得與銷項稅額抵扣,而貿易公司出口時得申請退稅。惟提醒甲公司可能因此須負擔所補繳之進口關稅。
最後,甲公司不論自產、視同自產貨物直接出口或透過貿易公司間接出口,都應注意貨款收取期限,最遲應於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或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收匯並留存收匯材料,否則超過期限或未留存收匯資料,將適用增值稅免稅辦法,出口產品生產相關之進項稅額需轉入成本而增加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