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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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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繼承權公證實務◆文/趙之敏《交流雜誌111年8月號第184期(歷史資料)》

陳先生在中國大陸工作多年,某日出差洽公,不幸車禍過世。陳先生的父母尚在人世,陳太太及1個已成年的兒子陳小明居住臺灣。陳先生結婚前曾在中國大陸購有房產A屋一間,死亡時A屋仍在陳先生名下,其父母不打算繼承遺產,陳先生的家屬該如何辦理繼承大陸地區財產事宜?

死亡證明書須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

遭逢不幸,陳先生的家人親自赴陸處理,可尋求海基會及當地臺辦或臺商協會協助,待領取遺體、火化等喪葬事宜完成後,備齊火化證明及死亡證明書等文件返臺。其中,死亡證明書應先經過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證明文書的真正性後,再返臺辦理除戶登記。

陳先生的家人到有處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死亡證明書公證、領取公證書正本,並告知將持往臺灣使用,公證處會將公證書副本經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將公證書副本寄往海基會,回臺後再持公證書正本等文件前往海基會申請文書驗證,完成驗證證明,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

 兩岸法定繼承人順位大不同

誰是陳先生的法定繼承人?誰可以繼承在中國大陸的財產?

依照臺灣民法規定,陳先生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及子女,也就是陳太太和陳小明,如果沒有特別情形,陳爸爸和陳媽媽沒有繼承權。但依照中國大陸民法第1127條規定,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及父母,又依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的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陳先生的不動產在中國大陸,依照其法律,陳先生父母、陳太太及陳小明,4人都是陳先生的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陳先生在陸遺產。

繼承中國大陸遺產應辦理之公(認)證書

上述文件準備齊全後,全體繼承人可到臺灣公證人事務所或公證處簽署以下文件。要注意的是,各地公證人事務所與公證處做法不完全相同,有些會請當事人自行準備文件,以文書簽名認證方式辦理,有些會為當事人製作文書,以做成公證書的方式辦理。

以上文書主要用來證明被繼承人陳先生已經死亡的事實,並確認其父母、陳太太及陳小明具備繼承人的身分資格,繼承人還要表明是否都願意繼承財產,沒有特別聲明放棄,原則上都要繼承。

拋棄繼承兩岸差異大

再就繼承遺產,如果繼承人決定不繼承遺產,例如陳先生父母決定放棄繼承A屋,需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放棄繼承聲明。須注意臺灣拋棄繼承是全面拋棄對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的權利,需在知悉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備查。中國大陸放棄財產聲明,則是針對具體個別的財產,在放棄書中應該寫清楚要放棄的財產資料,放棄A不動產的權利,不代表同時也會放棄B不動產的權利。

如果陳先生的父母要拋棄A屋的繼承權,讓陳太太和陳小明共同繼承A屋,就要分別簽署放棄書。實務上要求放棄書外,全體繼承人共同簽一份遺產分割協議,內容完整交代財產由何人繼承、何人放棄。

財產繼承人確定後,如果繼承人不想親自赴陸辦理繼承相關事項,委託他人代辦時,需要簽署公證授權書,代理人(受託人)才能代為辦理。基本上,不親自赴陸處理的繼承人,建議簽署公證授權書。

陳太太和陳小明依上述流程圖辦妥相關公(認)證書後,海基會會將公證書副本寄往使用地區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陳太太須先跟中國大陸相關單位確認,上述公(認)證書正本須先經驗證後方得使用,同時須將該公(認)證書正本送交使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申請核驗,確認正本與副本對照相符,無偽造變造情形,其後臺灣的公(認)證文書才會被陸方機關、人員採認。這是查核文書真偽十分慎重的程序,用於辦理繼承之文件,均須依上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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