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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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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通過之意義及影響◆文/張弘遠(致理科技大學國貿系副教授)《交流雜誌110年10月號第179期(歷史資料)》

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梁姓男子收到深圳市中級法院的破產裁定書,成為中國大陸首例裁定生效之個人破產案件。梁男於2018年以生產藍芽耳機進行創業,但受到疫情影響而欠缺穩定客源,逐漸積欠債務,最終其債務總額約為人民幣75萬元,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梁男在2021年3月10日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法院則依照破產條例規定,受理申請當日停止計算債務利息,並進行重整計畫協商,按照法院裁定的結果,梁男需在3年內償還借款本金,但免付所有利息。

落實「有限責任制」精神

梁姓男子之所以能夠藉助法律保護來脫離債務壓力,主要是因為在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個人破產條例》),並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其實,深圳在1993年就率先提出企業破產條例(中國大陸則是在2007年實施《企業破產法》),但對於個人破產則並未制訂法律規範,因而個人債務處理常會出現終身追債的情況,屢屢導致法律糾紛。此外,中國大陸企業融資活動主要採取抵押擔保作法,也接受親屬連帶擔保,因此,常有企業經營失敗進而導致管理者個人或親屬因擔保責任而面臨債務壓力。

這個制度缺陷導致「道德風險」,許多企業金融借貸會要求借貸方以個人財產進行抵押,若企業破產則債權人仍可以個人財產為目標而持續進行債務追索。不過,為避免《破產條例》遭到濫用,作為避債、逃債的管道,對於債務人申請破產的要件以「誠信守信」原則,例如債務人需如實申報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近親屬名下之財產或權益。

深圳作為創新城市,其經濟活力與創新氛圍堪稱全中國大陸最具潛力的市場,因此也吸引許多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參與,相關廠商借貸資金時往往會面臨抵押不足的情況,因而需要使用個人財務擔保來進行抵押,若遭遇經濟衰退或經營不善,當企業面臨破產,個人還要承擔債務而被債務人聲索,以致於有限責任制的精神無法具體落實。故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通過,對企業債務清償與個人債務負擔做出了規範,讓個人生存權能夠得到制度救濟。

主要內容與執法機制

中國大陸在1992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之後,深圳市的立法作為成為特區經濟的重要支持,例如當時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條例》、《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破產法》、《勞動合同條例》等規範,都是後來深圳市經濟快速發展的制度因素。而在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公布之後,深圳市人大的法治創新更得到中共中央的支持,允許深圳立足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做變通規定。這種「變通權」的背後意義,便是以強化深圳經濟特區的經濟治理為前提,強化推動市場化改革,提高政府服務的效率。《個人破產條例》在這樣的背景中出臺。

條例規定,深圳居住且參加社保連續滿3年之個人,若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資不抵債,可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和解。該條例是中國大陸第一部關於個人破產之法律規定,也是深圳特區運用先行先試的優勢展開的立法創新,主要解決個人破產的欠缺法令規定而制訂;一方面則是希望藉助釐清個人破產之權利與義務,保護經營者並優化營運環境。

破產者不得買車、打高爾夫球

在《個人破產條例》第9條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第23條則規定債務人因破產而受限之消費行為,不得乘坐一定等級以上之交通工具,且不得到夜總會、高爾夫球場與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亦不得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也不得修建房屋、租賃高級場所辦公或購買高額保費之理財產品等。為了保障基本生活與權益,債務人除專屬之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不得擁有20萬元之上之豁免財產。

個人破產程序包括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等3個部分,個人除保留法律允許的豁免財產以外,要將全部財產分配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符合條件的債務人需經過3年考察期之後,才有機會免除剩餘債務之清償責任,且3年之後若經查使用欺詐方式免除償債義務,法院仍可撤銷債務豁免之裁定。

目前在深圳居住且有3年社保居民約為600萬人,深圳市破產法庭在2019年審理之案件數為1320件,倘若個人破產案件也交由法院審理,則會出現大量訴訟負擔,行政執行的成本也會增加,因此《個人破產條例》也另外設立破產事務管理署來處理破產管理、信息登記與公開、破產協調與諮詢服務等,以緩解法院工作壓力。

再者,3月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個人破產綜合應用系統「破繭」也正式上線,這套系統將法院、破產管理部門、破產管理人、破產程序參與者等帶入線上交流,透過資訊系統協助破產流程的公開化,降低申辦過程的成本。這套破產信息公開公示機制是由市場監管部門、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共同負責、信息共享,公開破產案件的司法信息及債務人的事務信息,以此讓社會與債權人能夠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破產法與經濟週期高度關聯

《個人破產條例》的通過意味著個人在民法上受到更多保護,個人權益不因無法清償債權而被剝奪,即便陷入債務困境,仍能藉助法律而保全基本生存權益。類似法案多因國家經濟快速發展導致個人借貸消費行為增加,政府為了因應個人債務糾紛處理而研議立法,一方面提供破產人之權益救濟,另外一方面也維持社會企業經營與創業的意願。以臺灣為例,臺灣的破產法是在1935年制訂,法人與自然人都可根據本法進行聲請宣告破產,不過個人破產的裁定門檻較高,2006年出現信用卡債風暴後,政府另針對消費者個人的信用卡債處理問題,於2008年制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這是一種類似個人破產法的特別條例,主要運用於信用卡債的協商與清償。

日本的破產法則是訂立於1922年,主要模仿德國的破產法而制訂,舊法規定的破產宣告程序相對繁瑣,且申請的法律費用也較高,當日本出現泡沫經濟破滅之後,重修《破產法》以符合現實需要的呼聲越來越高。日本因此在2004年全面修法,新法特別重視保護債務人的經濟重振機會,強調《民事再生法》的經濟理念以及對於個人再生的保護促進。

由此可見,《個人破產條例》的通過常與經濟週期有著高度關聯,經濟快速成長,個人消費與內需經濟之間的聯動成為一國經濟成長的主要模式,若因景氣衰退而導致企業營運困難或個人債務過高而不得不宣告破產,究竟應以公平為原則來保全債權人權益,還是兼顧債務人基本人權的處理方式?經過時間發展,各國法界對此已經有了共識,多數朝向兼顧債務人基本權益的方向進行修法。過往中國大陸僅頒佈《企業破產法》,無法有效保護債務人基本權益,在經濟景氣蕭條時,往往會出現因債而生的社會事件,深圳市此時推出《個人破產條例》與設置相關執行之行政機制,對債務人的權益保護,以及對整體經濟可能帶來的個人消費或投資效益,成為當前大陸高度關注的議題。

不可諱言,中國大陸施行《個人破產條例》是法制建設的進步表徵,但其後續仍有許多有待克服的問題。例如中國大陸法界認為,類似破產事件之管轄權如涉及其他地區,他省市之司法和行政機關若不同意深圳法院對債務人權益之裁判見解,是否仍能依國家法律對破產人進行追償?而父債子償的社會觀念根深蒂固,一旦債權人不接受裁決意見而欲追討個人正義,是否可能衍生出更大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仍需要一段時間磨合,才能找到最佳的施行方式。

破產法背後 呼應「共同富裕」政策

《個人破產條例》的立法通過與執行,雖然是深圳市人大的法制創新作為,但選擇以破產作為立法創新的對象,背後則有著呼應中共當前政治主張的設想,在追求「共同富裕」的過程中,對於投入經濟創新或企業創業的個人而言,面對失敗的風險,如何確保個人與親屬不受債務聲索的壓力而能維持基本生存,這是一個進步社會的文明體現,而透過《個人破產條例》的落實,更能累積失敗經驗以獲得創業成功的機會,維持社會創新的積極性,而這或許也是深圳市通過本法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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