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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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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修訂反間諜法規 對在陸臺灣民眾的可能影響◆文/游智偉(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學系副教授)《交流雜誌110年10月號第179期(歷史資料)》

近年中共陸續修訂了不少反間諜法規,從2014年的《反間諜法》(以下簡稱《該法》)開始,包括2017年的《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2021年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些修法過程相當程度反映中共改革開放後對和平演變或政治安全的擔憂,也就是擔心歐美國家以「民主化」為名侵蝕或撼動中共的統治正當性,隨著這些法律或行政命令的制訂,顯著增加在中國大陸生活的民眾或經商的企業必須負擔的義務,並限縮其能享有的權利。

在陸臺灣民眾可能被構陷

從《該法》施行,中共便逐步將反間諜或反情報的責任加在中國大陸生活的自然人身上。《規定》公布之前,中共相關法規存在兩個問題:第一,過去相關法規雖也著重防範間諜行為,但未有任何單位負責教導與監督相關團體對此「義務」的執行,《規定》明確釐清中共國安人員的職權包括:指導如何進行反間諜工作、反間諜安全防範檢查與網路基礎建設防護等。第二,《規定》尚未公布前,類似的社會團體均由主管部門負責,其未必能處理反間諜業務;反間諜業務多由公安部負責,惟中共國安部與公安部在此業務上的衝突已久,中共或許為統一事權而藉《規定》將反間諜業務收攏在國安部門。

《規定》雖律定由中共國安部門處理反間諜業務,但各別社會團體仍有其主管機關,各部門衝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對主管部門來說,反間諜非其嫻熟業務,更無政策利益,《規定》將監督職責加諸於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的因應方式未必符合中共國安部門的期待,使得主管部門與國安部門對社會團體的要求可能相左,造成社會團體左右為難。另,中共歷年對國安法規的修訂不僅將反間諜的責任加諸於個人,同時也將「維護兩岸統一」的責任加諸其上,隨著言論空間的緊縮,在陸臺灣民眾可能遭遇一不留意就違法的困境。

在陸國人義務增加 權利卻限縮

中共陸續修訂的反間諜法規帶給中國大陸民眾與在陸臺灣民眾更多的義務,限縮更多的權利,特別頒佈《規定》後,所有民眾包括臺灣民眾,新增3項義務,也限縮了基本權利:

第一,民眾有義務支持「一中原則」,特別是舊三段論的版本,也就是言談中必須「『抹除』中華民國的存在」與「『否定』臺灣作為政治實體」,這部分解釋了為何近年中國大陸網民努力舉報違反「一中原則」之個人或廠商。對在陸臺灣民眾或企業來說,這些法規的變化不僅大幅壓縮言論空間,特別是與友人互動或與大陸境外企業往來,增加觸法的風險。

第二,民眾有義務即時通報可疑行為,這點在《規定》中被強調,並提出相應的具體作法與權責分工。先從「在陸民眾有義務即時通報可疑行為」來說,中共似乎希望仿造「朝陽群眾」在1974年「蘇聯間諜落網記」的角色與功能,並將之拓展到全境,在反間諜與反情報運作上打造「公私協力」的實踐。然而,分辨他人是否有蒐集情報意圖並不容易,可能導致民眾肆意檢舉,更進一步緊縮社會氛圍與言論空間。

第三,《規定》要求團體、企業與社會組織等為反間諜活動主體,並進行日常培訓與管理,這樣的規定帶給這些團體與其成員更多的義務與工作。《規定》將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界定為業務指導與督促檢查責任,並要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團體、企業與社會組織則有義務執行規定,須進行相關人員的安全查核、強化日常防範、出國(境)安全防範、定期教育培訓、落實技術防範措施、定期工作自查等。

在陸臺灣NGO監控趨嚴受干預壓力日增

《規定》頒佈之前,在陸的臺灣非政府組織由中共《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規範,將在陸非政府組織劃歸公安部管理,依據該法,最重罰則係驅逐出境。臺灣在大陸的非政府組織可分為兩類,第一類係以中國大陸「全國性基金會」身份註冊,這類團體在中共法律上被定義為境外單位成立的國內社會組織,不受《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範。第二類是直接在陸註冊為境外非政府組織,這類組織的規模通常較小、活動力量也不足,受《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範。《規定》頒佈後,前述兩類組織均受《規定》約束,顯見中共國安單位對非政府組織的干預能力將增加。

其次,過去中共國安部門並沒有施壓或介入非政府組織的權限,但《規定》賦予中共國安部此權限,除為進一步制約市民社會的發展空間外,也進一步限制民眾與社會團體的自由。對在陸臺灣非政府組織來說,在當前兩岸與全球的情勢下,受到的干預或影響可能較以往更多,而若成員背景或資金來源為網路科技業者時,遭受的壓力可能更大,因為網路安全與網路間諜行為的防範是近年中共反間諜法規的重點。此外,在中國歷史上,宗教團體往往是民變的開端,加上中共對宗教的立場較為保守,因而背景或成員為宗教團體的非政府組織也可能受到較大的影響。

臺灣明星、選手被舉報風險增加?

即便《規定》賦予中共國安部門在反間諜業務上介入社會團體的能力,但原有主管機關仍扮演重要角色,部門之間或將意見不一或重複監管,可能影響團體的運作。中共國安部門可能援引《規定》要求社會團體肩負反間諜義務,並強化相關教育訓練,但面對為數眾多的社會團體,中共國安部門未必有足夠人力履行《規定》賦予之職責,只能責成主管部門監督。然而,後者未必充分瞭解中共國安部門的要求,造成主管部門與國安部門對社會團體的要求與指令可能不一致,恐令社會團體難以遵循。

中共也將「維護兩岸統一」的責任加諸在個人身上,在此前提下,透過公私管道監控民眾言行舉止,便有其正當性,也可能成為有心人士藉以構陷他人的手段。近年中國大陸網民對臺灣明星或運動選手的舉報便是類似案例,隨著中共逐步透過國安法規的修訂緊縮言論自由,類似案例可能更多,甚至可能發生在一般人身上,而包括兩岸議題、中共在國際社會的形象、甚至經濟發展前景等,均可能成為「敏感」議題。

反間諜法多頭馬車 在陸國人要更小心

中共修訂反間諜法規以強化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力已是趨勢,站在國家安全的角度也屬合理,但問題在於多頭馬車的管理架構與國家對社會的強力控制,將導致民眾彼此不信任感提升,進而增加監視旁人的力道,被誣告或捲入法律糾紛的可能性大增。建議在陸臺灣民眾更留意生活細節,也可強化對於相關議題與資訊的了解,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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