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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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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之影響◆文/張弘遠(致理科技大學國貿系副教授)《交流雜誌110年4月號第176期(歷史資料)》

2021年1月9日,中國大陸商務部頒佈「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下稱「阻斷法」),該法是指一國為抵制他國國內法的域外適用而採取的立法措施,設立之目的在於提供中國大陸當局對抗他國法律或規定對中國大陸公民或企業之合法權益的不當影響。

「阻斷法」以美國為師

「阻斷法」最早是用來對抗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適用,換言之,這是一種為了因應國際經貿衝突而產生的制衡政策工具。在貿易戰期間,美國一方面使用各種貿易管制方式對大陸企業進行施壓,另一方面則祭起「長臂管轄權」對中國大陸企業展開出口管制,同時要求他國企業配合美方法律進行作業。

鑑於美國對全球市場享有經濟霸權地位,中方企業或個人遭到華盛頓當局貿易管制時,為避免自身交易受到波及,多會遵守美方之要求。但如果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市場擁有事業或進行投資,接受美國的要求便需要中斷與中國大陸廠商的合作或交易。在楚河漢界、涇渭分明下,2018年以來,中方經濟因為貿易戰導致供應鏈脫勾或斷供應鏈,生產體系因而承受沉重壓力。如何建構足以對抗的政策工具,遂成為北京重要政治任務。

一開始,中共當局「以敵為師」,透過制度學習引入美國貿易政策的管制體制,調整《中國大陸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藉以保護中國大陸的優勢科技資產,進而推出「不可靠實體清單」對抗美國的「實體清單」作為,北京在盤點優勢的技術資產與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之後,進一步設法建立阻斷美方「長臂管轄權」的法律機制,期望能「以法制法」,藉由完善法規體系來達成此一目的。此舉乃透過法律程序產生,不至於影響中方的市場經濟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此乃「阻斷法」出臺背景。

以敵為師 中共學習美國貿易體制

中國大陸「阻斷法」共16條,主要根據《國家安全法》制訂,由商務部負責主管,法條明確規範相關作業採取申報原則,權益受損之公民、法人或組織在遭遇他國法律影響正常經貿活動時,需在30天內向國務院商務部門進行報告,而主管單位受理審查的原則將是根據:(一)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二)對中國大陸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三)對中國大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四)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上述要項進行評估後,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發佈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之相關禁令。禁令頒佈後,若有需要仍可透過向商務部門申請而尋求豁免遵守,但相關當事人若因為遵守禁令範圍內的他國法律與措施,造成對中國大陸公民、法人或組織權益的損害時,受害者將可向中國大陸的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倘若侵權行為之當事人拒絕履行中國大陸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則受害者可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大陸公民、法人或組織在對應他國法律之不當侵權而受到損失,中國大陸政府部門可以提供必要支持,且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反制措施。倘使中國大陸公民、法人或組織沒有按規定向中共當局報告或不遵守中國大陸頒佈之禁令,將會遭到商務主管部門的警告與限期改正,並可依情節輕重進行罰款。

力抗美國經貿域外管制作為

中國大陸「阻斷法」產生背景與歐盟、加拿大、墨西哥、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制定的相關法律背景相類似,這是多國為了對抗美國在經貿域外管制所採取的作為。鑑於美方經常擴張運用本國法律管轄權力並對他國採取經濟制裁,為此各國需要以國內法令作為槓桿,防禦美國相關的經濟制裁或出口管制對本國企業或個人的不當損害,這也正是中國大陸推出「阻斷法」的動機。
中國大陸「阻斷法」與他國法令相較,更強調個人、企業受到他國法律侵權後的報告義務,且由於中國大陸政治體制的特殊性,在審查是否允許中國大陸主體豁免遵守禁令時,政府擁有相對高的自由裁量權。當接受企業報告之後,中國大陸政府做出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之相關禁令時,相關企業需要進一步的評估,一旦接受此一禁令所可能與美方貿易管制作為所出現之可能衝突與影響。

簡言之,從「阻斷法」內容來看,中共當局欲藉此法來達成以下目的:一、禁止本國公民或組織服從他國主管單位所發佈之損害本國利益的法律命令;二、禁止本國司法機構承認或執行他國司法機構依其國內法所公布對本國不利之裁決;三、允許本國公民、法人在本國法院對侵害其權益之當事人提起訴訟並要求損害賠償。透過「阻斷法」所創造的管制效應,中國大陸公民、法人將可獲得對抗他國單方面行使法律管轄權之餘地,並藉由司法救濟來避免他國政府對其經濟權益之不當侵害,且相關中國大陸公民、法人在遭遇他國法律所產生之不當侵害時,須向中國大陸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報告之義務,此舉將讓個別企業面臨不公平待遇轉由政府受理與處理,強化中方對外談判的議價籌碼。

小心觸法!臺商應謹慎面對阻斷法

中美貿易戰對中國大陸全球經貿治理產生巨大影響,過往中國大陸依賴WTO仲裁機制來折衝經貿衝突,然而在面對美國單邊主義的經貿管制時,欠缺相應法律進行反制衡作為,因而有「阻斷法」的提出。然而,若從其他國家的實踐經驗來看,這套法律對於他國經貿管轄的阻斷效應,主要來自於本國法院裁決對於相關當事人所能產生的「懲罰成本」,例如,若當事人在中國大陸有著直接投資或經濟交易,卻欲配合美國之經貿管制進而出現損及中國大陸企業之營運利益時,中方企業將可透過「阻斷法」要求相關當事人停止對美方的配合作為,並提出經濟賠償的請求,若相關當事人不遵守中國大陸官方要求或法院判決,將直接面臨法律制裁而損及自身經濟利益。

面對中方「阻斷法」的出臺,臺商需要謹慎待之,因為美、中、臺等三邊貿易是臺灣產業的主要營運模式,臺灣產業高度鑲嵌於全球供應鏈之中,在美中貿易戰期間更因為川普政府的要求而開始調整在中國大陸的運籌作為,或是停止供應美方貿易列管之中國大陸企業所需之零組件,凡此種種,都有可能違反「阻斷法」相關規定,倘若處理不慎將會直接引發紛爭而出現司法訴訟,臺商應當對此法令後續執行狀況給予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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