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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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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人權發展與「轉型正義」—從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談起■文/薛化元(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兼所長)《交流雜誌101年12月號第126期(歷史資料)》

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景美人權園區,原址最早是一九五七年成立的軍法學校所在地,一九六七年軍法學校併入政工幹校而搬遷。次年,原址成為曾是戒嚴時期警備總部軍法處和國防部軍法局的所在地。在戒嚴時期,台灣的政治案件涉案人(受難者、政治犯)和軍人犯罪一樣也劃歸軍法審判,此地的警備總部軍法處及其看守所,成為一些政治犯遭到審判、羈押的所在,因此通常被稱為「景美看守所」。二○○二年文建會將此地規劃為人權紀念園區,二○○七年國防部將此一營區移交給文建會,園區正式成立。二○一一年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設立,下轄綠島、景美兩個人權文化園區。

景美人權園區在台灣人權史上的意義

原本在戒嚴時期曾經相當時間用來審判、羈押政治犯的營區,乃是人權遭到侵害的歷史空間,而今轉化為人權文化園區,未來更正式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就空間而言,性質不僅轉變,而且是本質性的翻轉,從侵害人權的場域,轉化成為強調記取歷史教訓、紀念人權事件的場域。就此一轉變而言,固然帶有濃厚紀念的意義,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更具有在自由化、民主化改革以後,不斷提醒後代子孫過去爭取人權的代價以及人權可貴。

面對人權侵害歷史的制度結構

台灣自二次大戰結束,直到二○○○年由民進黨執政第一次政黨輪替為止,長期由國民黨執政。雖然政治體制上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憲法形式上生效,進入憲政時期,但是直到一九八七年解除戒嚴之前,憲政體制仍遭到相當程度扭曲與限縮。

一九四五年十月台灣光復,但當時的國民政府,在制度上是以國民黨「一黨訓政」的方式實施統治。一九四六年底雖然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但由於內戰再起,國家陷於動亂,行憲的準備程序根本沒有推動,訓政時期與憲法抵觸的法令並沒有徹底的檢討、廢止,反而大量被沿用。為因應內戰情勢,一九四七年七月五日國民政府宣告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七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國務會議通過「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案,此後,以總動員法作為主要依據,針對經濟物資的統制、徵收物資的方式、交通工具之管制加以規範、限制,逐漸形成「動員戡亂體制」。

透過該綱要的實施,在動員戡亂體制下毋須戒嚴令,即已相當程度達成限制人權的效果。就算是一九四七年底開始實施中華民國憲法,實質上仍混雜著強烈的戰時體制性質。此後以動員戡亂為名,或是根據總動員法制訂限制人權的法律或命令,為數甚多。根據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前專案小組的統計,以動員戡亂時期為適用要件的法規,需要廢止調整的高達一百五十種。

實際上,政府對此一問題也有相當了解。一九五○年代末期,由蔣介石總統下令、王雲五主持的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針對人權保障問題向總統報告,並主張「各級政府機關基於辦理某種業務或為某種措施之需要,而欲取得法律上依據者,應就現行有關法律,建議補充修訂,而不應該請行政院,依據總動員法,發布命令。」

由於當時政治情勢仍然嚴峻,政府於一九四九年五月十九日頒布戒嚴令,至一九八七年解除戒嚴止,形成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進一步發布有關戒嚴時期之相關法令,包括防止非法行動;管理書報;非經許可不准集會結社;禁止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一切行為。這些都是對人權的限制。在那段期間,《戒嚴法》、《懲治叛亂條例》等法律構成一套限制人權的法律體制,難免必然產生一些侵害人權的事件,也就是所謂的政治冤案。今天,政府成立人權文化園區,就是以反省的態度,真誠面對過去的歷史。

台灣人權發展與民主化過程梗概

以下,簡單說明台灣自由化、民主化發展的歷程、成就及其貢獻。

蔣經國總統晚年推動的解除戒嚴,是台灣政治自由化改革展開的重要開端。而李登輝繼任總統之後,在在野黨及社會要求改革的呼聲中,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獨台會案」事件後,更廢除《懲治叛亂條例》,繼而修改「刑法一百條」,結束了人民因為反對言論被判處叛亂罪的時代,完成了自由化改革。

中華民國政府一九四九年遷台之後,為維持法統,中央民意代表長期未能改選。後雖在一九六九年舉行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一九七二年開始實施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但基本上,仍是由大陸來台未經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主導的國會體制。一九九○年三月學運應運而生,就在朝野未達成具體共識之際,大法官會議完成第二六一號解釋,規定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底為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退職的最終期限,正式開啟民意代表全面改選的政治局面。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除之後,緊接著朝野共同完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先是推動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繼而在一九九四年舉行省市長民選,一九九六年總統直選,落實民主化改革,使台灣在一九九七年名列「自由國家」之林。由於改革過程中,沒有發生流血衝突或武裝革命,而有「寧靜革命」之稱,更有學者認為這是繼經濟層面的「台灣奇蹟」之後,展現的「政治奇蹟」。

歷經前述改革的歷程,台灣從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政體,憲法保障的人民自由權得到相當的保障,而人民透過定期的大選,也可以決定執政者(黨),人民的參政權得以有效落實。二○○○年的大選,民進黨的陳水扁當選總統,自李登輝手中接掌政權,政權和平轉移,完成第一次政黨輪替。二○○八年國民黨的馬英九當選總統,自陳水扁手中接掌政權,實現第二次政黨輪替。雖然,人權仍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民主也有待進一步深化,台灣自由、民主的指標在亞洲國家已經名列前茅。

二○○九年立法院通過政府在一九六○年代就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使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更推進了一步。

「轉型正義」的歷史意義

如前所述,台灣的人權發展,已經有相當傲人的成就,但是仍有待推動「轉型正義」,方能記取過去侵害人權的教訓,以深化民主、保障人權。

基本上,所謂民主化指的是從非民主體制朝向民主體制發展的歷程,而此一歷程就歷史的經驗而言,並非不可逆的。例如一次大戰以後,德國、義大利立憲體制被推翻,轉型為極權主義體制的事例。

基於前述的認知,透過進行當事人口述、蒐集相關資料、開放檔案,釐清具體個案的歷史事實,並透過自由、民主、人權重新評價歷史事件,批判侵害人權的作為,探究侵害人權者的歷史責任,便是「轉型正義」不可或缺的一環。根據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的規劃,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重點在於檔案、文物蒐集、典藏研究及人權教育推廣工作,並透過蒐集、保留、重構歷史事實,進而重新評價歷史事件的意義。這是台灣人權發展,以及民主深化、鞏固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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