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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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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兩岸婚姻親子問題─研習營提建言◆文/吳怡靜《交流雜誌104年2月號第139期(歷史資料)》

自一九八七年政府開放兩岸交流以來,因語言相通、文化相近,雙方人民往來密切,兩岸通婚數量也日趨增加。從海基會文書驗證婚姻類數量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至二○一四年,總計高達四十一萬七千多件,可見一斑。

修正法規放寬配套

政府為保障大陸配偶基本權益,多次修正在台居停留相關法規,放寬配套措施;另修改「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六年、全面放寬工作權、取消遺產繼承兩百萬元的限制、開放大陸配偶在大陸十六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給予工作權等,已於二○○九年八月十四日施行。惟大陸配偶及相關移民團體多次陳情,希能比照外籍配偶制度,再縮短取得身分證之期間,政府為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權益,乃著手規劃調整大陸配偶制度。

幫助第一線人員了解新制

為使政府各機關第一線辦理大陸配偶相關業務人員,瞭解相關法令推動流程及針對跨境婚姻子女權益保障、兩岸文書驗證等事項,並雙向探討政策面、實務面之問題,以為日後政策研議推動之參考。

陸委會爰委託海基會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五日,在台中辦理「大陸配偶制度及相關議題研習營」,廣泛邀集各機關處理大陸配偶業務之人員,包含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戶政司、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地家事法院、移民署各地區服務站、專勤隊、國境事務大隊、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警察機關、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等人員,多面向探討兩岸婚姻親子之問題。

研習營重點議題

陸委會為落實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權益衡平政策,刻正推動「兩岸條例」第十七條修正案,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為四至八年,並增訂於申請定居時應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以儘速適應在台生活。

另司法院大法官第七一二號解釋宣告「兩岸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有關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就有關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不予認可部分,認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失其效力。行政院據以提出兩岸條例之修正草案。

同時,針對跨境婚姻,兒童遭大陸配偶帶回大陸滯留不歸之案件,因兩岸法律制度不同,造成兒童權益保障不同以及台灣配偶無法維持親子人倫關係。凡此,對於監護權調查、訪視,社政主管機關應如何結合民間社福團體,保障兒童最大權益,有必要瞭解實務意見,以利作為後續政策研議推動之參考。

議程安排

為使學員對於上述重點議題能深入探討,研習營安排由陸委會法政處葉寧處長簡介大陸配偶制度及相關規定,並就大陸配偶舊制及調整修法新制之規定比較說明;海基會法律處張峯青副處長說明兩岸文書查驗證規範與實務;移民署何榮村副署長談大陸配偶在台居停留及兩岸社會交流相關法規之問題;另邀請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吳從周教授講解兩岸跨境婚姻紛爭所衍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相關問題,及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組長許慶玲以「台灣與大陸地區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現況與收養之差異」為題報告,就學術研究及實務操作面說明,讓與會人員有更深切的瞭解。

探討陸配現制之優劣缺失

本活動亦安排分組討論,議題包括:(一)兩岸條例第十七條,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之修正草案相關問題;(二)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相關問題;(三)跨境婚姻子女權益保障問題。

在討論過程中,與會人員普遍認為可參考外配制度,以配套方式縮短陸配取得身分證之年限;兩岸收養制度不同,透過法官審理確認收養之真實性,可充分保障未成年被收養人之權益;對於親屬擅帶子女前往大陸地區滯留不歸部分,建議修改相關法令,使得未成年子女出境流程更為嚴謹,而且兩岸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應共同合作協處此類案件。

本次研討會並安排綜合座談,與會人員針對業務上息息相關之事項踴躍提問,均由陸委會、法務部、移民署、海基會主管人員當場回應,提供解答。 參加人員對於研習營成效均表肯定,藉研習座談方式,讓基層辦理大陸配偶業務人員深入瞭解政府法令政策、各機關業務流程及提供相關建議,使得大陸配偶制度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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