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海運商談紀要
- 更新日期:109-07-24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張良任先生等人與香港船東會趙世光先生等人經協商,就今年七月一日後在台灣登記的商船進入香港港口,及在香港註冊的商船進入台灣開放港口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共識:
一、在台灣登記的商船自進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暫不懸掛旗,待雙方協商確定後,再行懸掛;在船舶主桅桿,也暫不懸掛旗。
二、在香港註冊的商船自進入台灣港口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祇懸掛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暫不懸掛旗,待雙方協商確定後,再行懸掛。
三、在兩地登記(註冊)的商船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還可懸掛各自的公司旗和信號旗。此外,在兩地登記(註冊)的商船增懸掛任何旗幟或變更上述旗幟,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 本商談紀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核可並換文確認,於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五、本商談紀要於五月廿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