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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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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附件「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修正文件一

  • 更新日期:109-07-24

一○○年三月一日

四、證件查驗

近海船員須持登輪作業證件或旅行證件領取當地查驗證件;遠洋船員須持海員證件。在雙方商定的過渡期內,近海船員可持登輪作業證件或身分證件領取當地查驗證件。

七、接駁船舶

雙方同意船員接駁船舶須符合對客船等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要求,並持有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可搭載非本船船員人數的證明文件。

雙方同意海峽兩岸海運協議許可的海上客運船舶,可搭載持各自主管部門發給許可/旅行證件的船員,往返兩岸直航港口履行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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