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六
民國102年10月17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民國102年11月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20066428號函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五中,臺北松山增加每方每週不超過七個往返航班,其中,每週二個往返航班用於與天津間航線、每週二個往返航班用於與福州間航線、每週三個往返航班用於與上海浦東間航線;上海浦東由每方每週五十一個往返航班增為每方每週五十四個往返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