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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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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七

  • 更新日期:109-07-24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七

民國103年1月8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民國103年1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30003968號函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 客運航點及班次:

 (一)    大陸不需要協調起降時間帶的二十二個客運航點,每方每週共計增加七十二個往返航班。

 (二)    至今已營運二個日曆月(含)以上的不定期旅遊包機按照每方每週七個往返航班轉為定期航班,並保留每月三十個往返航班不定期旅遊包機額度。

 (三)    總班次由每週六百七十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八百二十八個往返航班,每方每週增加七十九個往返航班。

二、  季節性旅遊包機

  臺灣方面航點除馬公、花蓮、臺東、嘉義及臺南外,增加臺中包機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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