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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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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唐會談 ─ 第一次焦唐會談 ─ 附錄:第一次「焦唐會談」焦副董事長第二次會議發言稿

  • 更新日期:109-07-24

時間:八十三年二月二日  
地點:北京

昨天與唐先生及鄒先生就這次會談的議題進行了大體討論,獲致了原則性共識,今天希望在這個基礎上繼續討論,予以具體化。

一、關於兩會會務方面

  1. 昨天我們已經就「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出境往來便利辦法」達成最後原則共識,亦即兩會商定人員入出境得相互給予代辦、代持證之便利,處長或主任級以上得享有查驗通關之便利,其隨行之會務人員或經同意之同行人員亦得享有各項便利。當然,這以因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所定之事由,也就是會談與事務協商為限。今天我們已將文本整理出來,希望能敲定文字。
  2. 關於如何積極協助洽辦事項並予答覆以及相關文書之用語問題,可交由工作商談進一步討論。
    關於文書驗證寄送公證書副本的範圍,已原則同意擴大,其具體之種類,查證費用的結算,以及其他相關問題,亦可交由工作商談進一步討論。

二、關於事務協商方面

關於事務商所面臨的困難,昨天已大致交換過意見,雙方同意在事務協商中,迴避敏感的政治問題,保留各說各話的彈性,今天我們希望本著這原則,談談各個癥結點的解決方法。

  1. 關於非法入境人民之遺返
    1. 現在最主要問題,在於貴方接人時有困難,造成處理上的困擾,因此,我們願意派船主動將偷渡客送回,這點希望獲得肯認。
    2. 關於費用問題,因為數目不少,因此,我們希望談談如何來合理分配的問題,我們有一計算方法,也可以在工商談中進一步談。
    3. 關於遣返對象限於違反兩方有關規定,以及至對方地區實地查核,均涉及到敏感的政治問題,我們希望加以迴避。
  2. 關於劫機犯之遣返
    1. 有關兩岸劫機犯由何方追訴處罰之問題,雙方已經有共識,原則上得由航空器所屬一方追訴處罰,但若干情況下,基於相互尊重或人道原則,可以拒絕遣返。
      有關遣返應符合人道原則,雙方已有共識,也落實在文字上,但關於己方人民不遣返及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雙方雖有共識,卻無法落實在文字上。
    2. 關於已方人民不遣返(在一般稱為國民不引渡),我方已斟酌金門協議「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之用語而做符合雙方立場之建議,希望唐先生再考量,貴方原建議住所地之觀念,可能有敏感的問題,且有界定上之困難。因此,還是使用「己方人民」的用語,可以保留各說各話之彈性。
    3. 關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為免一事兩罰或一事兩判,我方建議「受請求方之司法機關對同一或其他犯罪行為已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拒絕遣返。」這個條文一方面顧及我方在特殊情況對該當案件關係較為密切,例如劫機犯殺害台灣地區人民,在例外情況應予管轄之彈性,同時也可解決以往案件可否遣返之問題(由司法機關決定是否遣返)。
    4. 關於協議溯及生效問題
      以往劫機犯是否遣返,我們認為不應明定,而由司法機關個案決定是否同意遣返,貴方則建議在協議中訂明溯及條款,不過,這涉及到雙重處罰的問題,因此,我們認為應就刑期或羈押期限之抵免有個適當的安排,這符合我方條例與貴方刑法之規定,希望唐先生慎重考慮。至於時間的規定僅能解決時限的問題,仍要視司法機關是否同意,而且也不能解決有關拒絕遣返的問題。
    5. 關於刑事犯準用之問題
      劫機犯也是人犯之一種,就劫機犯所建立之遣返規範事實上可準用在一般人犯的遣返上,以求簡便,昨天唐先生也提到劫機犯即是刑事犯,因此,我們也請唐先生考慮此一問題。
  3. 關於漁事糾紛處理
    ​​​​​​​關於漁事糾紛之處理,雙方已建立「非暴力原則」之共識,目前差距比較大的地方,在於調處之方式與效力,貴方建議組成漁事糾紛協調機構「協商處理」,就調處結果「各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實施行」。我們則認為各自成立調處機構「共同調處」,就調處結果「雙方應予認可執行」,目前雙方差距有縮短,我們希望能更接近,但是,我們也強調兩會應站在共正立場調處糾紛,而不介入利害衝突個案,才能符合兩會中介功能。

三、關於經濟交流方面

有關台商在大陸投資保障之問題,唐先生已提到不排除由兩會簽訂協議可能性,關於這一點,我們希望能具體談一談,其他有關工商界人士互訪的問題,大陸產物品進口的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在工作商談中交談中交意見。

四、關於文教科技交流

有關新聞媒體負責人來大陸訪問及記者互訪,我們希望能具談一談如何安排的問題。在兩岸文化交流過程中,一些過度敏感的作法,例如名稱的問題經常引起不快,我們也希望在此或工作商談中表示一點意見,以供貴方參考。

五、結論

今天的會談,我們希望把重點擺在事務商談的觀念溝通,希望能找到兼顧雙方立場,並可實質有效解決問題的途徑,至於如何分組,看今天商談的結果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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