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焦唐會談 ─ 第二次焦唐會談暨第五次辜汪會談後續事務性協商 ─ 附錄:第二次「焦唐會談」海基會與海協會台北會談共同新聞稿

  • 更新日期:109-07-24

時間:八十三年八月八日
地點:台北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駐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焦仁和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依兩會協議於八月四日至八月七日在台北舉行會談,就兩會會務和「辜汪會談」所簽署四項協議之執行成效等充分交換意見,達成以下共識:

一、兩會聯繫

1、雙方認為,加強兩會多層次溝通,有利於進一步增進瞭解,消除誤會,縮小分歧,培養互信。

2、雙方同意即時相互通報涉及兩岸人員生命財產安全重大事件及處理情況。涉及死亡事件有關遺體之運回,尊重家屬意願。

3、雙方同意促請有關部門在涉及對方人員的重大、緊急事故時,對媒體申請採訪之審核程序提供便利,以利兩岸記者採訪。

二、事務協商

1、雙方討論「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兩岸劫機犯等遣返事宜」、「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等三項議題,就解決主要分歧,達成具體共識,並同意儘速商定文本,簽署協議。

2、雙方同意儘速進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議題的商談。

三、文書使用查證

1、雙方原則同意增加寄送涉及稅務、病歷等四項公證書副本種類,並於近期內會同公證員協會達成書面共識。

2、雙方同意就公證書以外的文書查證事宜提供個案協助。

四、增辦兩岸快捷(遞)郵件業務

雙方同意增辦兩岸快捷(遞)郵件業務,具體辦法另行商定。

五、改善兩岸通話品質

雙方同意透過適當方式積極研商改善兩岸通話品質。

六、經濟交流

兩會同意促成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召開兩岸經貿糾紛研討會,以利兩會商談。

七、文教科技交流

1、青少年交流

兩會及其他民間團體積極規劃定期舉辦包括兩岸大專院校學生在內的各項學術、藝文等聯誼交流活動,及兩岸中、小學生的體育、藝術、科學參訪及觀摩活動。

2、文物交流

雙方透過民間就文物機構之管理經驗、文物維護等進行觀摩研習;推動學者共同參與墓葬發掘等活動;鼓勵民間舉辦兩岸文物巡迴展;積極促成文物及相關學者的互訪,並加強兩岸文物人才的交流與培養。

研究制訂兩岸文物交流契約範本事宜。

3、科技交流

雙方同意進行自然、人文、社會科學等人才交流。加強有關災害防治、環境保護等科技領域之交流與研究。

4、新聞交流

雙方同意促成兩岸新聞媒體負責人、資深記者等互訪。

以上各項交流具體項目附後。

八、相互協助辦理有關遺產繼承事宜

1、 海協同意協助海基會在大陸報紙刊登有關遺產繼承公告。公告內容儘速另行商定。

2、海基會同意向海協提供有關台灣被繼承人之姓名、籍貫、死亡日期及在台地址資料,以方便大陸繼承人行使權利。

3、雙方同意必要時相互協助查證繼承人身分。

4、海協同意應海基會之要求,以適當方式協助轉給繼承人依規定應繼承之遺產,於繼承人受領後,即將受領收據送交海基會。除依規定扣除必要手續費外,海協應保障繼承人確實取得遺產。

5、海基會要求協助台灣繼承人在大陸依規定繼承之事宜,海協同意向有關方面反映並予協助。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