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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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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唐會談 ─ 第二次焦唐會談暨第五次辜汪會談後續事務性協商 ─ 附錄:第二次「焦唐會談」焦副董事長第一次會議談話

  • 更新日期:109-07-24

時間:八十三年八月四日
地點:台北

唐副會長、三位副秘書長、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本人與唐先生依「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在台北就兩會會務進行商談,具有歷史性的意義。這是唐先生第一次到台北來,象徵著兩會聯繫制度化的一個里程碑,我們希望在常來常往之中體現兩會的積極聯繫,並發揮兩會在兩岸民間交流中的中介功能。

  今年二月初,本人應唐先生邀請,首度依「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就兩會會務、事務性議題及有關問題進行會談,也獲致高度共識。現在六月之期已屆,其間發生了重大旅行事件,影響兩岸關係之互動至為深遠,自有必要就兩會會務及兩岸民間交流中之問題進行會商,尋求解決之途。

  這次會談,係以兩會會務及辜汪會談所簽署四項協議之檢討為主,具體來說本人希望就以下幾方面,與唐先生交換意見,期能達成共識。

一、事務協商應在觀念上突破

  兩會依共同協議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兩岸劫機犯等遣返」及「協商處理兩岸漁事糾紛」等三項議題已進行了五次事務性商談,協議架構初成,但就若干關鍵性問題,歷經數次商談仍無法取得共識,自應檢討雙方差距之所在,即時達成協議,以解決當前之問題,並儘速就其他年度事務性議題,即「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兩岸智慧產權保護」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等進行商談。然而無可否認,目前協商正面臨瓶頸,也就是雙方如何相互看待的基本問題,我們固然相信,兩岸目前情勢特殊,應以務實的態度迴避政治性問題,此當然意味著在事務協商中不應摻雜或突出政治問題,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可以無視現實的存在,或刻意眨抑對方的地位。如果能本著如此的態度,讓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實事求是,進行商談,自然容易有成。

  兩會事務協商之功能在於解決民間交流中所產生之問題,目前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旅行,發生重大旅行安全事故多起,例如白雲機場空難、莆田車禍案、浙江千島湖殺人縱火劫財搶案,影響旅客權益至鉅,其處理不妥當,更影響兩岸關係之良性互動。鑑往知來,貴我兩會實有必要就類似案件之處理,建立解決之模式,諸如資訊之提供、事件之通報、人道之協助等等,以確保事件之妥當處理,而得在交流中增進互信。

二、文書查證業務應續求合理化

  自去年五月廿九日「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生效後,截至今年六月底止,本會寄交的臺灣地區公認證書副本共計一六、五七七件,而貴方寄來的副本共計三六、二五八件,顯示兩岸文書的使用與日俱增。但在執行過程中,我們也發現貴方正、副本內容的錯誤率偏高,例如:公證日期不符、公證內容相互歧異、公證字號重覆、公證當事人姓名不一、遺漏附件等情形。而寄送副本的時間,有時過慢,甚至不予寄送。另外,對於「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生效前公證書的查證,貴方雖已陸續回函,但仍然有漏未寄回的情形,影響當事人權益,在上回會談中,我們已曾提及,但這種狀況仍然時常發生。至於寄送副本範圍的問題,二月初雙方已原則同意擴大寄送副本的範圍,我們已提出具體建議,希望在本次會談中,能就擴大寄送副本範圍,達成具體的共識,進一步更可探求有無比寄送副本更簡便之方式。

三、開辦兩岸快捷郵件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已於去年五月廿九日生效,我方並自去年六月一日起開辦收寄往來大陸地區掛號郵件業務,對兩岸人民重要文書之寄送,已有了保障。今年二月本人與唐先生舉行會談時,曾經提出改善查詢方式及商定查詢單、驗單等郵務格式。本人感到欣慰的是,貴方對上述問題已有回應,相關問題並已獲得解決。鑒於近年來海峽兩岸各種往來日益頻繁,許多郵寄文件非常注重時效性,需要以快遞方式來寄送。本會為服兩岸民眾,於今年七月十六日致函貴會希望開辦兩岸快捷郵件,我方並已做好開辦快捷郵件的必要準備。本人相信貴會對於快捷郵件的開辦事宜,也能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積極促成兩岸快捷郵件早日開辦,以便利兩岸民眾。

四、積極發揮兩會之民間中介功能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生效實施以來,兩會聯繫更加頻繁,相互協助解決不少兩岸人民的困難,這成效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本人在今年二月與唐先生會談時亦曾提到,仍然有許多不順暢的地方,需要貴我雙方商量出解決的方法,以發揮貴我兩會之民間中介功能。目前兩會聯繫上需要解決的問題,本人認為有以下三個部分:

(一)由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密切,不免發生涉及兩岸人民生命財產的緊急事件,例如劫機、空難、船難、旅行意外等案件。對於此類事件的處理,應注重時效,才能即時妥當處理。本會對於此類事件,都能立即將處理情形通報貴會。然而,令人感到遺憾的是,貴方在這方面的處理情形,常未能把握時效,以致影響台灣地區人民權益。尤其是「千島湖慘案」發生以後,更有不少人質疑兩會的民間中介功能。此外,對於本會洽請貴會協助辦理涉及台灣地區人民權益之事項,也存在若干問題,部分案件貴方並未查明處理,或雖已查明處理但未回復本會,或於回復時僅表示「已復告當事人」,使得我方無法了解貴方處理情形,此亦多少貶抑兩會之功能。

(二)兩岸人民如有犯罪之情形,固然應該加以處罰,然而犯罪嫌疑人與家屬通訊等合法權益,仍然應該加以保障。因此,本人認為有必要充分利用兩會聯繫管道相互通報刑事案件,以保障兩岸人民合法權益。

(三)兩會雖然已經在「辜汪會談共同協議」中同意就「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商談。然而,現時兩岸間槍械、毒品走私情形之嚴重,令人怵目驚心,自八十年十一月至八十二年十一月緝獲自大陸走私來台之毒品達七百公斤,自七十七年至八十二年自大陸走私來台之槍枝達二、○四八枝,兩岸同蒙其害。因此,本人認為兩岸有必要即時「交換犯罪情資」,以有效打擊犯罪。

  另則有關近來之重大旅行事件,即「千島湖慘案」與「長江三峽空難」之賠償問題。今年三月卅一日,廿四名台灣地區人民搭乘「海瑞號」遊船在大陸浙江千島湖遊湖時失蹤,經證實全部旅客遇害死亡。嗣後貴方堅持焚化遺體,堅拒家屬訪視現場及新聞媒體採訪,並拒絶本會人員陪同家屬前往協助處理善後,引致我方各界強烈反感,其後雖同意安排本會人員於五月八日赴杭州瞭解案件處理情形,然有關賠償事宜,雖經本會一再建議進行協商,以儘速撫平傷害,然貴會迄今猶無正面回應。此外,今年三月廿二日長江三峽發生直昇機墜機事件,我方人民劉美雲、陳秋緩遇難,家屬至本會陳情,盼就遺體打撈及善後賠償事宜能獲得妥善解決,唯四個月以來,雖經本會七度致函貴會,希望貴會協調有關單位積極進行遺體打撈工作及有關善後賠償事宜,然劉美雲至今仍陳屍江中,賠償問題亦未見處理。

  兩岸交流日漸密切,兩岸發生之重大緊急事件勢必有增無減,為避免類似千案產生緊張情勢之情形發生,貴我兩會實應誠心檢討,確實暢通聯繫管道,建立兩會處理緊急事件相互協助之模式,以確保兩岸人民之權益。

五、協助公告發放代管遺產

  本人與唐先生在今年二月會談時已有共識,確定雙方相互提供協助兩岸有關遺產繼承事宜。由於我方有關法令規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兩年內,以書面向台灣地區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未聲明繼承者,將喪失繼承權。對於我方許多亡故現役軍人及榮民的大陸繼承人而言,該項時效即將於今年九月十七日屆滿,本會受主管機關的委託,為維護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權利,有必要在大陸地區辦理公告或通知事宜,並於必要時協助發放。同時,我方也有許多人民在索回大陸地區房產或辦理繼承大陸地區遺產時,遭遇若干不合理的待遇。因此,希望雙方能進一步協商,提出具體意見,以共同商討解決的方法。

六、台商投資權益應予保障

  兩岸經貿關係雖日趨密切,但本會也接獲台商一再反映,他們在大陸經營投資面臨甚多難題,例如進入大陸簽證不便,已簽訂契約常被否定,向金融機構貸款不易,未能成立自主之台商聯誼會,專利商標一再被仿冒,法令與內規不明確,以及各種不當攤派費用過多等,都造成台商經營莫大的困難,雙方有必要予以正視。針對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的實際問題,去年廈門會談時,本會曾提供貴會一份問題清單,但改善情形頗為有限。

  海基會自創會迄本年七月中旬為止,所接獲的各類經貿糾紛就有一四六件,致函貴方協助處理者計七十七件,獲函復者僅廿六件,大部分案件均未能妥當解決。而根據資料顯示,台商在大陸人身與財產受侵害的案例有增加的趨勢,常見者有遭搶劫、綁架、殺害,亦有遭合資人、海關、公安等單位無理拘留或逮捕等情事。

  除了涉及台商基本權益的人身財產安全案件外,兩岸經貿往來所引起的糾紛尚有財產法益糾紛、大陸行政機關措施不當以及一般刑事案件等。同時,由於大陸若干經濟與法制改革尚處於「試點」階段,進入制度化尚需假以時日,而有些已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也由於新舊銜接以及執行上的偏差,導致台商經營的不確定性與投資風險相形升高。

  今年三月貴方雖公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然在形式上係片面規定,非雙方之協議,而在實質內容上亦不夠具體與周延。兩岸經貿摩擦若任其惡化下去,勢必危及兩岸經貿交流的基礎,使兩岸經貿關係停滯甚至倒退,此對兩岸均屬不利,絶非雙方所樂見。貴我兩會應本務實態度,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保障的課題加以認真的商談。希望貴方除能就台商所遭遇的若干行政性、事務性問題儘速設法改進外,雙方亦應早日就以下三項問題進行實質商談:

(一)兩岸應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保障進行商談,並簽署協議。

(二) 針對台商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保障,共同會商提出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

(三)建立兩岸經貿糾紛的解決模式,包括設立調解、仲裁機構等,以便迅速有效地解決各種商務糾紛。

七、積極推動文教科技交流

在文教科技交流方面,我們願依據貴方來函之建議,就兩岸的新聞界、青少年及文物、科技的交流交換意見。

(一)在新聞交流方面:自我方開放記者赴大陸採訪以來,台灣地區記者赴大陸採訪已超過五千人次,而大陸地區記者來台採訪僅百餘人次,兩岸新聞人員交流呈現極不平衡,報導篇幅亦不對等的情形。

大陸地區記者來台之採訪待遇,都比照台灣地區記者,而台灣地區記者赴大陸採訪,則有限人、限時、限地、限主題之限制。另我方也關切今年六月四日大陸方面發布施行的「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對我方記者赴大陸採訪所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我方期望大陸方面能解除台灣地區記者赴大陸地區採訪之限人、限時、限地、限主題等種種限制,並在重大或緊急事故時,便利我方記者進入大陸地區採訪。雙方皆應積極研議簡化有關記者採訪、參訪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同時加強兩岸新聞及學術機構之交流,建立新聞資訊查證之管道。

為有效的促進兩岸新聞交流,希望貴我雙方鄭重考慮兩岸報社、通訊社在對方設立辦事處之可行性。

(二)在青少年交流方面:兩岸青少年交流,目前尚屬初期階段,面臨許多的障礙與限制尚待克服,希望貴我雙方加強兩岸大專青年之互訪活動,並且雙方同意各自籌募經費,有規劃及定期的舉辦兩岸大專學生、中小學生交流活動。

(三) 在文物交流方面:目前大陸地區文物來台展覽,大陸方面借展單位要求我方主辦單位支付高額「籌展費」,並高估文物保險費用,使我方主辦單位負擔沈重,阻礙兩岸文物交流活動。而大陸方面因缺乏保障我方文物安全進出大陸地區之法律,使我方國寶級文物難以送大陸展出。

為鼓勵兩岸文物交流,雙方應訂定相關的法令規章,保障文物的進出安全,並提供必要的行政協助。我方希望大陸借展單位,慎重考慮免收或酌收少量「籌展費」,並合理的估算文物保險費價格。

貴我雙方可考慮研訂兩岸文物交流契約範本,合理的規範運輸、維護、隨展人員派遣、保險、展覽費用及損害賠償等事宜,建立兩岸文物交流秩序。

為加強兩岸文物交流,雙方可推動兩岸文物及相關學者互訪,鼓勵進行考古研究、參與發掘、田野調查等學術交流活動。鼓勵兩岸文物機構就管理經驗、文物維護、活動推展等進行觀摩研習之交流。同時雙方可提供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法令規章及經驗,並加強宣導措施,共同妥善保存中華文物。雙方並可交換文物出版品、博物館名錄、專家學者名錄及文物活動等資訊。

(四)在學術科技交流方面:由於兩岸科技發展重點方向不盡相同,雙方各有所長,因此雙方可先考慮兩岸科技人才之互訪,我方提出重點交流項目,諸如物理、化學、大氣、地球、海洋、數學及統計等自然科學;光電、無線電通訊、高級材料、航太、海洋技術等工程科學;傳統中醫藥學、天然藥用植物、自由基生物學與醫學等生命科學;以及文化人類學、考古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與社會科學等各領域之人才交流。

為加強兩岸學術科技交流,貴我雙方可考慮在災害防治(含地震、澇旱、氣象、地質、海洋)和環境保護之民生福祉科技領域,規劃並共同進行科技合作研究;同意推動兩岸學術機構、學會及文教基金會共同主持雙邊或國際學術研討會;並同意建立兩岸學術與科技資訊交流管道,訂定長程計畫彙編兩岸科技名詞對照表。

(五)在產業科技方面:雙方可考慮先就涉及中文資訊標準化之技術研討,內容包括中文標準交換碼統一問題(漢字編碼標準問題),磁碟作業系統介面規格之標準化及相容性(中文DOS/API),中文平台之介面規格之標準化及相容性(中文平台之UNIX/API)中文之電子資料交換(EDI)。

  兩岸民間交流日益密切,為期交流互惠,建立互信,貴我雙方在推動交流中,除應避免有礙或不利他方之舉措外(如片面發勞務證),對於民間交流所產生之脫序現象除已規劃之議題外,對已發生之問題,例如使用滾輪網具或炸魚等,已危及台海漁業資源,亦宜及時加以協商解決。今天的會談,希望能與唐先生就有關議題進行大體討論,項目及原則確定後,細節可由幕僚工作人員再行磋商。我們對這次會談,秉持最大的誠意,並對會談結果,寄予高度期待。我們相信,唐先生是有備而來。一定也和我們一樣,希望以最大的誠心、善意,為本次、也為今後的會談,為當前、也為長遠的兩岸關係、開創一個新的契機。希望我們共同努力,早日達成共識,共創「雙贏」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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