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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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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文書驗證」及「掛號函件」第二次會談

  • 更新日期:109-08-03
時間
81-10-26~81-10-29
地點
香港
主談人
許惠祐、周寧
主題

商談兩岸「文書驗證」及「掛號函件」事宜

成果
因雙方對「一個中國」認知不同,且大陸要求將其觀點載入協議,故無結果。
協商概述

兩岸間接掛號信函遺失之查詢與補償協商

  八十年十月廿九日,本會接受陸委會委託,代交通部處理兩岸掛號信件查詢、補償及驗證等事宜。十一月二十日,交通部郵政總局代表蒞會,就委託本會處理兩岸掛號函件之作業細節,再作說明並交換意見。八十一年元月七日,本會致函海協會,說明本會已接受委託,並擬與該會商談。十六日,海協會函覆稱,該會受有關部門委託,同意就有關事宜進行商談,並請本會函告商談時間、地點與方式。本會旋即擬就規劃報告,於二月十四日邀請!及郵政總局召開協調會。二月廿九日,海協會來函,同意併同「兩岸文書查證問題」進行協商。

  三月廿二日,本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偕同六名人員搭機前往北京,與海協會就「兩岸掛號函件遺失之查詢與補償」事宜,進行協商。在本次協商中,雙方雖就「一個中國」原則、聯繫主體與聯繫方式等問題仍有歧見,惟就查詢與補償等技術問題,則達成若干共識。

  五月廿七日,本會與陸委會及郵政總局就三月份兩岸協商時所提方案,再行協調並交換意見。六月廿四日,陸委會正式授權本會儘速就本案,繼續與大陸方面聯繫及協商。關於與大陸方面聯繫,並在香港續行協商之情形與經過,與文書驗證情況相同。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商

  公證文書使用攸關人民權益,陸委會於八十年四月九日委本會辦理大陸地區文書查證業務。本會隨即展開規舉辦理。同年四月底,本會第一次訪問大陸期間在拜訪大陸「司法部」時,告知本會之規劃,並希望大陸方面予以配合。大陸方面初則以「例退作法」,繼則以因發生「鷹王號」輪船走私事件而認為「氣氛不對」,拒絕協商。嗣雖經本會一再去函粉儘速協商,惟均無結果。

  八十年十一月五日,本會於訪問北京期間,再度與大陸「司法部」副部長魯堅就文書驗證業務商談。魯堅表示:雙方就兩岸文書使用問題可以擇期進行協商,並指定公證司副司長兼「中國公證員協會」副會長徐健為聯絡人。同月廿七日,本會致函徐健,希望在雙方就兩岸文書使用問題通案解決前,對具有時效性之案件,優先協助查證函覆。同月廿七日,本會與徐健電話聯繫,徐健稱,「中國公證員協會」理事會將在本魁元月召開,屆時將討論文書驗證問題,如獲具體結論,即通知本會。至於雙方有關文書驗證問題之聯繫方式,不因海協會成立而有所變更。

  八十一年元月四日,「中國公證員協會」來函,要求我方在兩岸尚未就公證文書使用方式進行商談並取得共識前,停止單方面驗證,同時要求改變目前拒不採用大陸公證文書的做法,果能如此,該會將就兩岸公證文書的使用方式,與本會商談。針對該函,本會於元月九日致函該會,說明本會以簡便、科學化之方式驗證文書,旨在方便大陸地區文書在本地採認使用,藉以維護兩岸人民權益,並無所謂「單方面實行驗證」情事,本會並強調,文書驗證至今無法落實,已引起我方各界對兩岸交流之疑慮。

第一次協商 二月廿五日,本會致函「中國公證員協會」,表示擬於三月份赴大陸就文書查證問題交換意見,並擬順道前往上海、福建、廣東一帶,實地考察兩岸婚姻實況。海協會於二月廿九日函告本會,該會在洽商「中國公證員協會」後,決定邀請本會於三月中旬赴北京,就文書查證問題,進行協商。本次協商原擬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工作會議,時間自三月廿三日至廿五日;第二階段則是就第一階段達成之共識,再予確認。時間為三脫廿七日至廿八日。第一階段由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偕同副處長林貴美等六名業務及行政人員,前往北京與海協會有關人員進行協商。雙方交換書面方案,並充分交換意見,對於單純之技術問題,達成若干共識,惟對於「一個中國」之原則、聯繫主體與聯繫方法以及文書查證之圍等方面,仍存有歧見,雙方仍決定展延第二階段協商。

第二次協商 為增進對大陸地區公證學度之瞭解,比解兩岸法學與實務之異同,並就人民申請驗證之案件予以查核,五月十八日,本會函請海協會協調,安排本會人員赴大陸地區考察與查證。六月六日,海協會回函稱,須待雙方就兩岸公證文書使用問題達成協議後,再考慮本會參訪大陸公證機關事宜。十七日,本會與法院及陸委會就繼續委託赴大陸商談文書驗證事宜,進行協商;司法院原則同意於必要時,將台灣地區各法院公證處印鑑、簽名式樣或公證書副本提供本。

  六月廿四日,陸委會授權本會,儘速就文書驗證事宜,繼續與大陸方面聯繫、協商。七月七日,本會建議海協會在第三地續行協商。該會當日函覆指出,「國台辦」曾明確表示,兩岸事務性商談之地點主要在大陸或台灣,如有特殊需要始在第三地進行。七月廿五日,本會函覆海協會,強調在第三地續行協商之理由在於考慮目前兩岸交流之現況及雙方之便利。

  嗣因大陸方面亟欲提高協商層次,進行所謂的「辜、汪會談」,並經秘書長陳榮傑於九月十七日視察「霞工緝2號」人員遣反之便,在廈門與海協會秘書長鄒哲開進行短暫晤談。陳秘書長面告我方堅持在第三地協商之理由,並希望對方勿將「一個中國」的原則與事務性會談混在一起討論,以免形成兩岸交流的障礎。當時,鄒哲開雖未肯定具體回應,但也表示,目前確是解決有關文書查證等問頭的時機。九月三十日,海協會來函表示,同意依我方建議在香港恢復商談。

  十月廿八日,本會協商代表服務處處長許惠祐等七人,在香港正式與海協會代表進行協商。本次協商的主要障礎仍在中共方面主張將「一個中國」的表述與實質問題互為條件。惟本會在陸委會的授權下,改採機動方式主動說明「國家統一綱領」所揭示之「一個中國」原則,並堅持以口頭表述「一個中國」的立場。十一月三日,海協會副秘書長孫亞夫由北京口頭電告本會陳秘書長,接受我方建議,就「一個中國」原則,由雙方各自以口頭方式表達;至於口述的具體內容,則將另行協商。海協會復於十六函表示,該會充分尊重並接受本會建議,並粉繼續商談協議草案中某些分歧的問題,再由兩會負責人簽署協議。十一月三十日,海協會再度來函,除希望早日實現「辜汪會談」外,並稱兩岸文書查證等問題的商談,已取得重要進展,該會建議及早繼續進行商談,解決遣留的分歧,使問題獲得完全解決。

  對於海協會上述兩函,本會表示歡迎,並再次強調,兩岸事務性商談應與政治性議題無關,我方將根據「國家統一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八十年八月一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我方已依在香港商談所得初步共識,並充分考慮大陸方面之意見,已在香港將協議草案面交大陸商談代表,大陸方面若有意見,請速函告,以利我方研究。

  十二月十日,海協會復來函稱,該會並重本會建議予電函方式交換意見;並隨函附該會十月三十日在香港商談結束時,交給本會有關文書查證協議草案之修改意見。十二月十二日,本會去函稱,對於該會十二月十日函表示歡迎。惟大陸方面本次提出之草案,並非就我方草案修改,故我方仍須再斟酌。另有關查證費用計算基礎之資料及寄送公證書副本之文書格式,請其一全提供。至於我方於十月廿八日在香港面交之「兩岸間接掛號信函查詢與補償」協議草案,亦請儘速提供意見。

  十二月廿四日,海協會將「兩岸間掛號信函查詢與補償」新修正之草案、「公證書查證費用及支付方式」和寄送證書副本等文書格式電傳本會,並建議,希望各有關人員見面商談,直接交換意見,以儘早達成協議。本會繼續以傳真方式與海協會進行協商,若能獲致共識,將再適時、適地與大陸方面續行商談,進而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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