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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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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汪會談後續第三次事務性協商

  • 更新日期:109-08-10
時間
82-12-18~82-12-22
地點
臺北
主談人
許惠祐、孫亞夫
主題

1.商談「非法入境」、「劫機犯」、「漁事糾紛」及「兩會人員入出境往來便利辦法」
​​​​​​​2.就「共同打擊犯罪」、「司法協助」、「智慧財產權」及「台商保障」等議題交換意見

成果
由於大陸方面迴避我方法律管轄權,致無結果。
協商概述

  自「辜汪會談」以來,雙方在後續事務性協商方面雖未能達成共識,但兩會仍保持密切連繫,推動相關會務,促進兩岸交流,解決一些事務性的問題。

  第三次協商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台北舉行,大陸方面除海協會人員外,依舊有「公安部」、「農業部」、福建「公安廳」及「台辦」人員則以海協會「商談小組專家」名義參與。

  本次會談重點及雙方主要意見包括:

  1. 劫機犯之遣返
    本議題在廈門會談已初次交換協議草案,此次台北會談並分別於十二月十八日、十九日及廿二日三度交換協議草案。
    1. 雙方原則同意劫機犯遣返由航空器所屬之一方追訴處罰,唯我方基於相互尊重之精神,認應列入「己方人民,不予遣返」。大陸方面雖同意本原則,但落實在文字上卻有困難。
    2. 對於劫機犯所涉同一或其他案件已進行司法程序(偵查、審理、執行)者,我方認得拒絕遣返,大陸方面則對具有法律性質之用語甚為敏感,更不願承認我方司法管轄權。
    3. 刑事(嫌疑)犯之遣返,在遣返拒絕、強制處分、抵免、請求、移交、交換與追訴範圍等方面,與劫機犯之遣返相同,故我方建議設準用條款,以一併解決刑事(嫌疑)犯遣返之問題。大陸方面堅持於共同打擊犯罪中討論。
  2. 非法入境人員遣返
    本議題在廈門會談中曾二度交換協議草案,此次台北會談並分別於十二月二十日及廿二日交換協議草案。
    1. 大陸方面認為必須違反「雙方」有關規定,進入大陸或台灣地區者,方屬非法入境。我方表示雙方各有入出境管理法規,在一方合法出境,在地方未必能合法入境,認為此等主張不切實際。
    2. 因大陸方面常未能及時來接回偷渡客,造成困擾,故我方對主動遣回至為堅持,大陸方面則以至我方指定收容地、場所進行「實地查核」為條件,有限度同意。我方認為「實地查核」並無實益,在岸邊「就地查核」即可,並說明主動遣回係因大陸方面未能正常配合遣返作業,故有規定之必要。
    3. 鑒於遣返偷渡人員每年支出新台幣上億,我方認為基於損害分配之法理,應由大陸負責,大陸方面則堅不同意。
  3. 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
    本議題在廈門會談時已交換過意見,此次台北會談並分別於十二月十九日、廿日下午兩度進行討論,並交換協議草案。與廈門會談相較,本議題並無明顯進展:
    1. 我方認為協議之適用範圍應包括商船間之糾紛、漁船與非公務船間之糾紛及漁船與公務船之碰撞糾紛,大陸方面仍堅持本協議適用範圍僅限於漁船間之糾紛,漁船與非公務船間之糾紛、漁船與公務船之碰撞不在其列,至於刑事告訴乃論之案件,因性質及法制上之差異,亦不應在本協議適用之列。我方則認為漁船與其他船舶間之糾紛,仍有發生之可能,應一併解決,以符實際,至於告訴乃論之案件,大陸方面如確有法制上之困難,我方可以考量。
    2. 關於漁民自行和解,雙方較無分歧,大陸方面對於我方提出由公務船舶在領海內試行和解,認為涉及領海之劃分,且以公務船有偏頗之處,至為保留。我方則說明公務船舶係以公正之立場介入,可避免當事人以暴力解決糾紛,仍可發揮其功能。
    3. 我方認為雙方各自設調處機構,共同調處,並賦予調處結果法律效力,以有效解決糾紛。大陸方面雖同意雙方各自成立調處機構,惟其功能仍係各自代表己方漁民就個案進行協商;對於調處結果則主張「各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實執行」。
  4. 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入出境往來便利具體辦法
    本問題大部分已有共識,雙方同意給予商定會務人員「代辦證,代持證」之便利,對特定層級及隨行人員並給予查驗通關便利。惟仍有部分細節問題亟待解決。
  5. 其他事務協商議題
    雙方就兩岸司法協助、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兩岸智慧產權保障、台商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亦大體交換了意見,以利日後商談。

  本次會談係兩岸四十年餘來第一次在台北舉辦會談,吸引大批媒體採訪,各種不同政治主張亦順勢而發,多少影響協商之進行。此外,本次商談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兩岸劫機犯遣返等事宜協議」、「協商兩岸漁事糾紛處理」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就若干技術問題達成共識,但是就涉及法律層面之問題,例如「己方人民不遣返」,雙方就同一案件之管轄權、調處效力之認可等問題,大陸方面均採取極端迴避之態度,對「司法機關」、「法律」等用語,亦極端排斥,反提出帶有「一國兩制」意涵之文字,實為商談之主要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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